违法用地治理详细思路与步骤,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工作的

违法用地治理详细思路与步骤,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工作的
本文主要针对违法用地治理详细思路与步骤,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工作的和201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违法用地治理详细思路与步骤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违法用地治理具体思路与步骤?

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健全监管互联网,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热线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发布,制定开展违法举报奖励方案,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公安、法院、检察、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参加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设立国土资源公安执勤室,由县公安部门调派2名干警,并明确1名分管副局长负责这个工作,真真切切充实执法力量,从严打击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一村一人的模式请来国土资源信息员,明确职能职责,准确及时掌握并熟悉基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变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变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将违法用地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

2、开展违法用地摸底排查活动,各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单位,对年1月1日至年月31日当中(情况特殊可追溯到年之前)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全部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涵盖农民住宅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及采矿等各种危房用地,要对清理出的违法用地以宗为单位逐步一个个登记造册,对面积、地类性质、建设时间、处理收取的费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登记,并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上报县攻坚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情况要做到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漏报情况的出现。

3、开展清理整顿非法用地集中执法行动。由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法制、城乡规划、公安、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和乡镇参加,对非法占用耕地修建住宅、烤烟房、禽畜养殖场、沼气池、采矿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全面整治违法用地行为,选取10处以上影响非常恶劣、破坏耕地严重的违法建筑,由县政府组织力量坚决拆除到位。各乡镇要组织所属部门,组织建设针对工作班子,具体安排针对工作经费,有代表性的选取1处以上违法建筑拆除到位,有效转变现目前农村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局面,妥善处理处理农村建房用地遗留问题,引导用地行为一步一步走向规范。国土资源、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大数据细分研究究,制定出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开展方案,保证集中执法行动顺利开展。

4、大力逐步递次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先行、整村逐步递次推动、集中投入、打造亮点”的工作思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建设、水利、环保、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综合开发、交通、电力等部门在西洋江镇等地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要加强规划引导,深入开展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试点。县国土资源局要牵头做好项目标开展工作,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土地权属调整、规划设计、拆迁安置、项目设施建设等工作。

5、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积极争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落户隆回,开展好三阁司土地整理项目、虎形山茅坳村等4个年市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横板桥八0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加强项目之前期规划设计、中期施工监理、后期跟踪管理,保证于年内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结合我县实质上,制定开展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办法,采用工程、生物及先进耕作方法等综合措施,突出保护好土壤耕作层,加强对剥离后的熟土耕作层的管理利用,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的提升。

6、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结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全县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家底,开展全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26个乡镇和120个村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定位与设立,更新现有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与界桩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工作?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

1.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

2.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察工作。

3.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检举和控告,承办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4.负责送达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告知和决定,负责相关案件的落实工作。执法监察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要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主要工作:违法用地监察、查处、信访等工作。待遇要看你在什么地方,整体上这几年国土局的待遇在地方算中上等,能进去还是不错的。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初步核查后,觉得违法行为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一定要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标志着行政执法机关将违法行为作为案件调查处理的正式开始是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重要环节。

立案要严格规范,防止产生案件久拖不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随意立案、浪费行政资源、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违法线索核查、立案条件、立案管辖、立案呈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涉及需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移送。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都是有效。使用本规程的各方需要使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 《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8341-2001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 1010-1999 《土地利用变动遥感监测规程》

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5号)

(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展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48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展规定》(国务院令第256号)

(22)《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257号)

(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4)《国务院有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展规定》(国务院令第499号)

(26)《土地调查规定》(国务院令第518号)

(27)《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592号)

(28)《国务院有关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公告》(国发明电〔2004〕1号)

(29)《国务院有关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0)《国务院有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规则和程序的公告》(国发〔2005〕28号)

(31)《国务院有关加强土地调控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发〔2006〕31号)

(32)《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公告》(国办发〔2006〕100号)

(33)《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严格执行相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公告》(国办发〔2007〕71号)

(34)《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公告》(国发〔2008〕3号)

(35)《有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有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公告》(中办发〔2011〕8号)

(37)《建设用地审核查验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42)《土地利用年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46)《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编制审核查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47)《土地调查规定开展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9)《土地复垦规定开展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52)《国土资源部有关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公告》(国土资发〔2000〕209号)

(53)《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国土资发〔2000〕309号)

(54)《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国土资发〔2000〕431号)

(55)《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公告》(国土资发〔2001〕372号)

(56)《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土资发〔2003〕17号)

(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公告》(监发〔2005〕6号)

(58)《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公告》(国土资发〔2005〕175号)

(59)《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土资发〔2006〕114号)

(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有关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发〔2007〕78号)

(61)《国土资源部有关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公告》(国土资发〔2008〕173号)

(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

(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国土资源部有关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相关问题的公告》(监发〔2009〕5号)

(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有关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公告》(国土资发〔2009〕101号)

(66)《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土资发〔2009〕127号)

(67)《国土资源部有关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发〔2009〕200号)

(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有关印发有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公告》(国土资厅发〔2010〕58号)

(69)《国土资源部有关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公告》(国土资电发〔2010〕78号)

(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公告》(国土资发〔2010〕151号)

(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发〔2010〕155号)

(72)《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公告》(国土资发〔2011〕80号)

(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公布开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不允许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公告》(国土资发〔2012〕98号)

(74)《国土资源部有关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公告》(国土资发〔2012〕132号)

(75)《国土资源部有关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公告》(国土资发〔2014〕18号)

(76)《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77)《有关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78)《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法释〔2002〕21号)

(79)《有关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80)《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8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8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

(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有关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

(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有关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帮助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法发〔2004〕5号)

(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有关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公告》(高检会〔2007〕7号)

(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一)〉的公告》(公通字〔2008〕36号)

(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二)〉的公告》(公通字〔2010〕23号)

4 总则

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开展法律制裁的详细行政执法行为。

4.2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原则与要求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需要遵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一定程度上。

4.3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开展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详细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担负。

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指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执法监察机构、队伍,涵盖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需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担负对应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4.4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需要熟悉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经过培训,考查合格,获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途中,需要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达身份。

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途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监察人员需要保守秘密。

4.5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保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保证。

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为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6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涉及需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移送。

4.7 规范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对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质上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方法和时限等。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省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办法,制定开展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审理、决定等查处途中需要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进行。

4.8 地方补充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程制定开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5 违法线索发现

5.1 违法线索发现渠道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号码、举报信件、互联网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根据巡查工作计划确定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2 违法线索处置

针对有明确违法行为出现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觉得需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需要及时具体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6.1 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不是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途中,可以采用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法收集有关证据。

6.2 违法行为制止

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需要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担负的法律责任,采用措施予以制止。

6.2.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已经在开展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告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告书》需要记载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1)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

(4)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6.2.2 其他制止措施

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用有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6.3 核查结果处置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需要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能立案的建议。

7 立案

7.1 案件管辖

7.1.1 地域管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1.2 级别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要、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的案件:

(1)下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立案调查而不能立案调查的;

(2)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要影响的;

(3)上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觉得需要由其管辖的。

必要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立案调查,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其管辖的除外。

7.1.3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因为特殊原因不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管辖;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当中因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与其他部门当中因管辖权出现争议,经协商没办法达成完全一样意见的,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7.1.4 移送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时,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需要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管辖,不可以再自行移送。

7.2 立案条件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越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偏,没有导致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能立案。

7.3 立案呈批

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觉得满足立案条件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审批。满足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呈批表》需要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有关建议等内容,必要时,一并提出暂停办理与案件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建议。

7.4 确定承办人员

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需要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可以少于二人。

承办人员详细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取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7.5 回避

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需要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觉得承办人员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涉及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回避的,需要对以前的调查行为是不是有效一并决定。决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承办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可以参加案件的调查、讨论、审理和决定。

8 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时,需要很多于二人,并需要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8.1 调查措施

8.1.1 大多数情况下调查措施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有权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公告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还有有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有关材料;

(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4)按照需可以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依法可以采用的其他措施。

8.1.2 调查遇阻措施

被调查人员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出现地所在基层组织帮助调查;

(2)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帮助;

(4)向社会通报违法信息。

8.2 调查开展与证据收集

8.2.1 调查前期准备

(1)研究确定调查的主要内容、方式、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

(2)收集内业资料;

(3)准备调查装备、设备。

8.2.2 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询问笔录;

(7)现场勘测笔录;

(8)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9)其他。

8.2.3 证据范围

8.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等;

(5)现场勘测材料,涵盖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地块现状材料,涵盖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土地来源资料,涵盖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有关审批材料、土地获取协议或者合同、通过欺骗取得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

(9)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有关鉴定材料;

(10)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涵盖转让协议、实质上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质上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涵盖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需收集的其他材料。

8.2.3.2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有关资料;

(4)证明矿产品种类、开采量、品位、价格等的资料;

(5)违法所得证据及认定材料,涵盖生产记录、销售凭据等;

(6)违法勘查、开采的证明材料,涵盖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违法转让(出租、承包)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证明材料,涵盖协议、转让价款凭证、往来账目等;

(8)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9)需收集的其他材料。

8.2.4 证据要求

8.2.4.1 书证、物证

书证和物证为原件原物的,制作证据交接单,注明证据名称(品名)、编号(型号)、数量等内容。经核对正确后,双方签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书证为复印件的,需要由保管书证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和“本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样”等字样,签名、盖章,并签署时间。单项书证有点多的,加盖骑缝章。

收集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正确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8.2.4.2 视听资料

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1)收集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需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8.2.4.3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3)有证人签名,证人不可以签名的,需要以盖章等方法证明;

(4)注明出具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8.2.4.4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需要准许。当事人需要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8.2.4.5 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需要很小一部分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涵盖基本情况和询问记录等内容。

基本情况涵盖:询问时间、询问地址位置、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

询问记录涵盖:询问告知情况、案件有关事实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

(1)询问启动时,办案人员需要表达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还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案件有关事实涵盖:时间、地址位置、原貌与现状、地类、面积、权属、矿种、采出量、违法所得、开展主体、开展目标、开展过程、后果、有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有关资料保存情况还有其他需询问的主要内容。

询问结束,需要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需要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需要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需要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经核对正确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经自己核对无异议”等被询问人认可性语言,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按手印。《询问笔录》需要注明总页数和页码。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需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按照需可在告知被询问人后录音、录像。

8.2.4.6 现场勘测笔录

现场勘测需要告知当事人参与。当事人拒绝参与的,影响不了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出现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与。必要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记录现场勘测情况。

现场勘测需要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需要记载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址位置、勘测人、勘测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需要由勘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可以签名的,需要注明原因。

8.2.4.7 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需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导致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对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8.2.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需要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时间段,任何人不可以处理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需要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公告书》,附具《证据保存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证据保存清单》,需要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与,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定正确后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交由当事人自己保存,也可由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保存。证据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规则和程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也可异地保存。

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公告书》那天起七日内,按照情况分别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处理决定:

(1)采用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2)送交具有资质的针对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其他需要作出的决定。

8.3 调查停止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停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停止调查。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没办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需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目前还没有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够的;

(5)需停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案件停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需要及时恢复调查。

8.4 调查终止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查。

(1)调查途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没办法调查处理的;

(5)需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需要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9.1 证据认定

9.1.1 证据审核查验

办案人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核查验。

(1)真实性审核查验主要审核查验证据是不是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等。

(2)合法性审核查验主要审核查验证据获取程序及有关手续是不是合法等。

(3)关联性审核查验主要审核查验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当中是不是具有内在的联系,证据当中能不能相互支撑形成证据链等。

9.1.2 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

认定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1)国家机关还有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更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现场勘测笔录、档案材料还有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更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更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更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5)原始证据更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更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一样、内容完全一样的证据更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9.1.3 辅助证据

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据不可以独自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1)未成年人的证言;

(2)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很难识别是不是经过更改的视听资料;

(4)没办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其他不可以独自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9.2 事实认定

9.2.1 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违法责任主体需要是开展违法行为还可以独立担负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2)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开展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可以独立担负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可以独立担负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还可以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需要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5)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需要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

9.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断违法用地占用地类,需要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出现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断。违法用地出现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建设用地判断。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9.2.3 是不是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认定

判断违法用地是不是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需要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文本对照。

与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需要判断为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需要判断为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需要判断为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要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出现重要变更的,可按从轻原则判断是不是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9.2.4 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断违法用地是不是占用基本农田,需要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断。

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需要判断为占用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过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根据占用大多数情况下耕地进行判断,不默认为占用基本农田。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9.2.5 违法勘查开采数量和价值认定

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认定,可以采用计重或者测算体积等方法得出。针对没有找到现场堆放的矿产品的,可以通过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有关台账计算。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可以按照违法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结合违法行为出现时当地的矿产品价格计算,也可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有关台账计算。

9.2.6 违法所得认定

9.2.6.1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认定

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都所得扣除当事人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都所得。

转让都所得数目金额根据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没有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满足实质上的,可按评估价认定。

对土地的合法投入涵盖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

9.2.6.2 矿产资源违法所得的认定

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数目金额需要根据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根据违法行为出现时当地原矿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扣除开采成本。

对买卖、出租和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目金额需要为买卖、出租和转让的都所得。

9.3 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

办案人员需要依据调查掌握并熟悉的证据和认定的违法事实,确定违法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类型、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见附录A、附录B。

9.3.1 不能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办案人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还有是不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偏,没有导致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能行政处罚。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用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

(3)其他依法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9.3.2 提出处理建议

办案人员需要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综合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1)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需要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这当中,针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行政处罚的详细内容;对依法可以不能行政处罚的,明确不能行政处罚的理由;针对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提出确认有关批准文件、协议、纪要、批示等无效及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建议;

(2)依法需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需要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处理的建议;

(3)涉嫌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提出将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经批准终止调查的,需要提出撤案或者结案的建议。针对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建议撤案;对不属本部门管辖、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没办法调查处理的,建议结案;

(5)案件调查中,发现案件出现地国土资源管理规则和程序混乱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或者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建议;

(6)其他处理建议。

9.4 调查报告起草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需要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涵盖首部、文章主体、尾部和证据清单。

9.4.1 首部

首部需要涵盖案由、调查机关、办案人员、调查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9.4.2 文章主体

文章主体需要涵盖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

9.4.2.1 调查情况

简要讲解案件来源,立案及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9.4.2.2 基本事实

基本事实需要涵盖违法行为当事人、出现时间、地址位置、违法行为事实及导致的后果。叙述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事件出现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要注意重点,具体表达主要情节、证据和关联关系。对可能影响量罚的不能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需要作出详细说明。

(1)土地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出现、发现、制止及立案查处时间、用地及建设情况、占用地类、规划用途、有关审批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支付情况等。

(2)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勘查开采地址位置、勘查开采时间、矿区范围、勘查开采方法、矿种、数量、矿产品价值、违法所得、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已批准勘查、开采还有登记发证情况等。

9.4.2.3 案件定性

认定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认真分析,明确认定当事人违法的法律依据还有违反的详细法律法规,提出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结论。

9.4.2.4 处理建议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有关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9.4.3 尾部

承办人员签名,并注明时间。

9.4.4 证据清单

列明案件调查报告涉及的证据。清单所列证据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10 案件审理

10.1 审理基本要求

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人员不可以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

10.2 审理内容

审理内容涵盖:

(1)是不是满足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不是认定准确;

(3)事实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不是准确,理由是不是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是不是正确;

(6)程序是不是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是不是满足自由裁量权标准;

(8)其他需审理的主要内容和事项。

10.3 审理方法

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由执法监察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采取书面或者会议方法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重要、疑难案件由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由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1)依法需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本质性更改的;

(4)案情复杂,很难定性的;

(5)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觉得需要进行会审的。

10.4 审理程序

(1)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有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相关问题提问;

(3)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法审理的,需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10.5 审理意见

按照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了解、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一定程度上的,同意处理建议。

(2)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提出明确的更改、纠偏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1)不满足立案条件的;

(2)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3)案件事实不知道,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4)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5)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6)程序不合法的;

(7)处理建议不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不满足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承办人员需要根据审理意见进行更改、纠偏,并重新提请审理。

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有关材料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11 处理决定

11.1 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审核查验,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处理决定:

(1)确有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针对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针对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涉嫌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对国土资源管理规则和程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详细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实质上的困难,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详细要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要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负责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11.2 开展处理决定

(1)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本规程12的相关规定办理。

(2)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需要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详细要求和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建议。相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3)决定撤销案件的,在内容框中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撤案。

(4)决定移送案件的,根据本规程15的相关规定办理。

(5)决定结案的,根据本规程16的相关规定办理。

(6)决定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书面公告整改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12 行政处罚

12.1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主要涵盖以下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限期拆除;

(5)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2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以前,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本规程13规定的方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告知书》需要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需要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需要制作笔录。

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需要予以采纳。

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2.3 听证

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本规程13规定的方法,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1)很大数目金额罚款;

(2)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需要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需要制作笔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12.4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没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更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本规程11.1的相关规定,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根据本规程13规定的方法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独自作出。

12.4.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名称、文书标题及文号;

(2)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位置等基本情况;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4)告知、听证的情况;

(5)行政处罚的详细依据和内容;

(6)履行方法和期限;

(7)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9)作出决定的日期及印章。

12.4.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须知

(1)《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作并加盖其印章,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作。

(2)认定的违法事实需要客观真实,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列举的证据需要全面详细,充分支撑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需要一并说明。

(3)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情况需要涵盖告知、听证程序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4)行政处罚的依据需要结合详细违法事实,分别说明定性和处罚适用的详细法律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需要按照条、款、项、目标顺序写明。

(5)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需要明确、详细,有明确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1)责令退还、交还违法占用土地的,需要写明退还、交还土地的对象、范围、期限等。

(2)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的,需要写明履行的详细内容和期限。责令限期改正的,需要表达为“责令限××日内改正××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需要写明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并明确履行的详细期限。

(3)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需要写明违法所得的金额和币种、交款的期限、指定银行账户等。

(4)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需要写明没收建筑物的范围、内容等。

(5)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需要写明矿业权人、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证号等。

(6)没收矿产品的,需要写明矿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堆放地址位置等。

(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需要详细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那天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限大多数情况下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那天起90天内,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那天起十五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需要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主要内容。

(8)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9)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12.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为立案那天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时间限原则上不能超出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案件查处途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信息、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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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方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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