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有哪些,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和金融风险控制专业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有哪些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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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设定注册条件,提高门槛,并保证条件公开,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应用技术监管,依托技术建立行业数据库、监控平台等,不可以走传统金融监管。
2、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证消费者充分了解网络金融服务,涵盖信息公开、产品要求等信息都在合同条款上列明,使消费者具有风险识别能力,主动担负风险。
3、加强自律管理:实行严格的事后处罚、公开处罚、自然退出、公开追责。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方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可以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一定要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篇文章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都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现在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及时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开展公司拯救计划,不要公司、企业没有必要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一定要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要因为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规则和程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需要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自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现目前出现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本质需要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入透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们国内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规则和程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提高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为这个原因,一定要采用真真切切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来说,既涵盖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涵盖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为这个原因,要从根源处上防范金融危机,一定要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方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因为整版内容所限,本篇文章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 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视角探讨国际金融规则和程序与经济规则和程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当中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很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可以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目前有一种观点,觉得我们国内现在可以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启动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觉得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觉得,一定要承认以下事实:我们国内现在可以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不少,不仅仅只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们国内经济生活已经导致了不好的错误影响,而且,这样的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们国内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们国内也针对这个问题付出了巨大代价;我们国内存在着很多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没有什么好反驳的,为不要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们国内离不开政府干预;就算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也还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当中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假设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门心思纵容、鼓励不满足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后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大家常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一定要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合适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一定要遵守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补上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规则和程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努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培养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不要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面说的观念已经成为我们国内现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思想。但是把观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观念表达了解更为不易。在操作方面上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当中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少深入的探讨。笔者觉得,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自不同的商事行为,以此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这一只可以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可以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和反映,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全部权尊重(全部权绝对或全部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全部权(涵盖法人全部权)、尤其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涵盖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部分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没有出现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途中,谁有过错,谁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促进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自不同的商事关系,更好地获取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达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可以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样的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目前两个层次上:第一,促进达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不要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以此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可以合理地在市场主体当中分配市场风险,以此达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为这个原因,在一般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不要政府干预制造没有必要要的金融风险,为不要我们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担负本不应由自己担负的金融风险,一定要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现目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全部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可以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可以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需要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达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重点。因为大部分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达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根据我们国内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暂时还没有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样的尊重义务需要被默认为现目前我们国内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先义务。需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还要在观念上打破大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漫无目的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觉得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们国内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为这个原因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规则和程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情况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以此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需要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规则和程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种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一定要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可以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这里说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一定要予以纠偏。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规则和程序,其实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依然不会肯定致使行政权的干预。在不少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涵盖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以此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当中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规则和程序。而且就算行政权介入的结果,致使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可以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当中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及时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相当大一部分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成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改替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可以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出现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假设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提高企业活力,既然如此那,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保证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这里说的“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肯定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要保证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一定要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这一存在着广狭不一样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涵盖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净利润实质上增长率。笔者觉得,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一样的历史时期、在不一样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一样的主要内容。但不管在什么时候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部分实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迅速、健康、持续时间发展。这当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 这样的目标需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一样的情形下带来一定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现目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后撞遇冰山而沉没的。为了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涵盖:(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这里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按照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达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公布各种与企业经营密切有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以此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达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按照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可以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需要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到是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出现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没办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证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可以担负社会责任,为什么不取消没有必要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详细指导。即政府为了达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相互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需要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巨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为这个原因,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Team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可以出现内耗。特别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一样的宏观调控手段当中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相互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们国内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涵盖中国人民银行,也涵盖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样的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针对深化金融改革,一步一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需要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企业获取最好的经营效果。它既不一样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一样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各种多样。比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当中的关系,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规则和程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证体系。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控掌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可以助纣为虐。比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可以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可以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很有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担负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现目前,我们国内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时间增长,政府需要加大对科学教育、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以此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涵盖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证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本质性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带来一定不一样罢了。给付型干预是紧跟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需要充分反映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可以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情况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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