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处罚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造假处分

事业单位考试处罚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造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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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招聘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此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所需资料,或者以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考试报名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报名审查核验结果的;

(三)其他需要取消其此次应聘资格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带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没有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没有在规定座位参与考试,或者未经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允许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按规定在内容框中填写、填涂自己信息的;

(四)在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题目作答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自己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启动信号发出前题目作答,或者在考后信号发出后继续题目作答,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题目作答纸带出考场,或者有意或恶意损坏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题目作答纸及考试有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需要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帮助他人抄袭的;

(二)相互传递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题目作答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与考试的;

(四)使用不允许带进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自己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后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特别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时间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考试的;

(三)其他需要给予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需要自觉维护招聘工作规则和程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与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意或恶意扰乱考点、考场还有其他招聘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规则和程序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途中发现应聘人员当中相同的科目答题内容雷同,并经过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答题内容雷同的详细认定方式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当中相同的科目答题内容雷同,并有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成立的,视详细情形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途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能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还有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其不能聘用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途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能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非常恶劣的,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这当中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有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需要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未经同意私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没有按规定公布招聘公告信息的;

(四)招聘公告信息公布后,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员数量、考试考察方法等的;

(五)没有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的;

(六)没有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没有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需要责令改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与当年及下一年招聘工作:

(一)未经同意私自早一点考试启动时间、延期考后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并导致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大多数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故将他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可以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途中参加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需要保密的信息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修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致使考场产生大面积作弊情况的;

(五)玩忽职守,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需要予以制止。针对被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收集、保存对应证据材料,认真记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自己签字;针对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开展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需要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需要制作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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