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效度的类型,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性分析

信效度的类型,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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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效度的类型

一、信度分析 信度(Reliability)就可以靠性是指采取同一方式对同一对象进行调查时,问卷调查结果的稳定性和完全一样性,即测量工具(问卷或量表)能不能稳定地测量所测的事物或变量。信度指标多以有关系数表示,详细评价方式总体可分为三类:稳定系数(跨时间的完全一样性),等值系数(跨形式的完全一样性)和内在完全一样性系数(跨项目标完全一样性)。信度分析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重测信度法。 同样的问卷,对同一组访问对象在尽量一样的情况下,在不一样时间进行两次测量。两次测量相距大多数情况下在两到四周之内。用两次测量结果间的有关分析或差异的显著性检验方式,评价量表信度的高低。2、折半法。折半法是将上面说的两份问卷合成一份问卷(一般要求这两份问卷的问题数目相等),每一份作为一些,然后考察这两个部分的测量结果当中的有关性。3、折半信度法。是将调查项目分为两半,计算两半成绩的有关系数,进一步估计整个量表的信度。折半信度属于内在完全一样性系数,测量的是两半题项成绩间的完全一样性。这样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不适用于事实式问卷(如年龄与性别没办法相比),经常会用到于态度、意见式问卷的信度分析。在问卷调查中,态度测量最常见的形式是5级李克特(Likert)量表。进行折半信度分析的时候,假设量表中含有反意题项,应先将反意题项的成绩作逆向处理,以保证各题项成绩方向的完全一样性,然后将都题项按奇偶或前后分为尽量相等的两半,计算二者的有关系数(rhh,即半个量表的信度系数),最后用斯皮尔曼-布朗(Spearman-Brown)公式:得出整个量表的信度系数(ru)。4、α信度系数法Cronbach α信度系数是现在最经常会用到的信度系数,其公式为:这当中,K为量表中题项的总数, 为第i题成绩的题内方差,为都题项总成绩的方差。从公式中可以看得出来,α系数评价的是量表中各题项成绩间的完全一样性,属于内在完全一样性系数。这样的方式适用于态度、意见式问卷(量表)的信度分析。二、效度分析效度(Validity)即有效性,它是指测量工具或手段可以准确测出所需测量的事物的程度。效度分为三种类型:内容效度、准则效度和结构效度。效度分析有各种方式,其测量结果反映效度的不一样方面。经常会用到于调查问卷效度分析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单项与总和有关效度分析表面效度(Face Validity)。也称为内容效度或逻辑效度,指的是测量的主要内容与测量目标当中是不是合适,也可说是指测量所选择的项目是不是“给人的印象”满足测量的目标和要求。主要依据调查设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这样的方式用于测量量表的主要内容效度。内容效度又称表面效度或逻辑效度,它是指所设计的题项能不能代表想测量的主要内容或主题。对内容效度常采取逻辑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逻辑分析大多数情况下由研究者或专家评判所选题项是不是“看上去”满足测量的目标和要求。统计分析主要采取单项与总和有关分析法取得评价结果,即计算每个题项成绩与题项满分的有关系数,按照有关是不是显著判断是不是有效。若量表中有反意题项,应故将他逆向处理后再计算满分。2、准则效度分析准则效度(Criterion Validity)。又称为效标效度或预测效度。准则效度是指量表所得到的数据和其他被选择的变量(准则变量)的值相比是不是有意义。按照时间跨度的不一样,准则效度可分为同时效度和预测效度。准则效度分析是按照已经得到确定的某种理论,选择一种指标或测量工具作为准则(效标),分析问卷题项与准则的联系,若二者有关显著,或者问卷题项对准则的不一样取值、特性表现出显著差异,则为有效的题项。评价准则效度的方式是有关分析或差异显著性检验。在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中,选择一个适合的准则时常十分困难,使这样的方式的应用受到一定限制。3、结构效度分析建构效度(Construct Validity)。是指测量结果反映出来的某种结构与测值当中的对应程度。结构效度分析所采取的方式是因子分析。最关心的问题是:量表实质上测量的是什么特点?在评价建构效度时,大数据细分研究人员要试图解释“量表为什么有效”这一理论问题还有考虑从这一理论问题中能得出什么推论。建构效度涵盖同质效度、异质效度和语意逻辑效度。有的学者觉得,效度分析最理想的方式是利用因子分析测量量表或整个问卷的结构效度。因子分析的主要功能是从量表都变量(题项)中提取一部分公因子,各公因子分别与某一群特定变量高度关联,这些公因子即代表了量表的基本结构。通过因子分析可以考察问卷是不是可以测量出研究者设计问卷时假设的某种结构。在因子分析的结果中,用于评价结构效度的主要指标有积累奉献率、共同度和因子负荷。积累奉献率反映公因子对量表或问卷的积累有效程度,共同度反映由公因子解释原变量的有效程度,因子负荷反映原变量与某个公因子的有关程度。

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性?

浅谈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与等效因为所身处的经济环境不一样,世界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异。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融资活动越来越频繁,地区性经济集团还有跨国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渐渐增多。

各国当中会计准则的巨大差异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和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提高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成为会计领域需迫切处理的问题。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表现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客观环境和特点,审慎处理了和国际会计准则当中的关系,基本达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结构趋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详细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基本上等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详细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相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详细规定,现有详细准则已经基本涵盖了全部的业务内容。

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详细准则的操作指引,类似于与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并公布的开展指南还有有关的解释公告信息。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结构上已基本达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详细准则趋同

1.将公允价值引入新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而原有会计准则基本上不涉及公允价值。考虑到市场发展的现状,修订后的新准则体系中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取了公允价值。

2.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6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需要以控制为基础加来最终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可以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独自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一样,都强调了本质控制。此外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也由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向侧重实体理论。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购买法。1995年财政部公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1997年公布的《企业兼并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规定从来没有明确提及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式。从现行实务来看,企业合并主要是换股合并,加上公允价值难于获取,企业大多数情况下采取权益结合法,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是不允许采取权益结合法的。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在购买日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出现或担负的负债需要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纪录写入当期损益”,以此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式规定为购买法。

4.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全面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实质上,出台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完全一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有关公允价值变化计入当期损益或全部者权益。

促进规范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工具会计预警系统,及时揭示和披露交易决策的有关信息,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提升金融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

(三)渐进式趋同与国际惯例不一样,新会计准则在颁布开展之初,仍以原会计准则为主,一步一步过渡。而现阶段实行的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是会计体系的一大特色。

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报告规定》、《企业会计制度》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补充和修订,也导致了财务概念框架不清晰、企业间缺少统一的会计语言,为企业的规范治理带来制度上的困难。新准则体系构建了完整的财务概念框架,形成了系统、全面、有机联系的整体,作用和地位将一步一步得到强化。

二、会计准则的国际等效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是等效。会计准则等效是指企业在开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或地区上市,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可以再进行调整,就算调整也只对很小一部分项目作出说明或者编制极少项目标调节表,没必要再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全面转换。

按照欧盟委员会要求必须,假设根据第三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相比,可以让投资者对证券发行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赢利状况及前景作出相似判断,还投资者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会作出一样的投资决定,既然如此那,完全就能够觉得等效。

基本上,达到会计准则等效,根据一样标准,在同一平台上考量公司业绩,将渐渐成为促进资本市场提升效率,降低投资风险,节约交易成本的国际共识。

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开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准则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促进会计行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与等效不单单是会计政策和审计技术的变化,也是对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观念、业务流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会计及审计人员知识与能力的挑战。

会计准则等效也不纯粹是一个会计专业技术标准的融合问题,还受到各国当中政治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很多方面的影响。

会计准则达到了国际趋同,但要进行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的等效,还要有较长时间的努力。

三、有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思考近二十年会计改革的历程和近十年会计标准的制定过程,已经累积了一部分成功的经验,但是面对现目前经济转轨的特殊会计环境,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以照搬国际会计准则或美英等发达国家的会计模式。

详细应注意以下哪些问题:

(一)根据企业特点开展国际化的会计准则企业数量很多,在规模、全部制结构、业务性质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有部分企业迫切需采取国际会计准则,而有部分企业采取国际化的会计准则以负面经济后果居多。因为这个原因,按照企业各自的特点区别对待,有先后地逐步递次推动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更满足企业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的特点。

(二)突出监管方式的多元化、现代化传统会计监管主要采取报表稽核等方式。加入WTO以后,会计主体更复杂多样,因为这个原因监管主体一定要充分重视监管方式的多元化,要求监管对象建立财务规范化制度。

(三)协调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中,制定准则只是第1个步骤,协调原有的法律、制度与准则的关系更重要。一定要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监管体系和全方位、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保证准则的顺利开展。

(四)主动地参加会计国际化进程应密切特别要注意关注会计国际化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动向,利用IASB会议的开放机制提出观点和意见,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映等发展中国家存在的特殊问题,从各个方面提升在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影响力,提高在国际会计趋同中的地位,以此争取更多国家的利益。

(五)加强区域联盟与合作欧盟进行的区域会计协调是会计国际化的一个成功例子。亚洲国家假设能有效总结亚洲会计模式特点,形成完善规范的亚洲会计体系。

不仅仅能提升亚洲国家的整体会计水平和趋同程度,还能打破欧美国家对国际会计体系的主要,使国际会计准则真正做到广泛、客观、公正。决定会计去向的是经济的走向。

随着经济与世界经济一步一步融为一体,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一种肯定的结果。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反过来又会推动经济的国际化。因为这个原因,要抓住有利时机,展开对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及其国际趋同进程的系统研究和合理吸收,同时对现存的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进行辨证思考,使已经在建立中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真正能既满足国际惯例,又适应国情。唯有这样,会计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才可以进入一个辉煌灿烂的明天。

在现如今国际经济的特殊会计环境下,在制定会计国际趋同准则时不可以一门心思的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而要立足于我们国内的基本国情,以保证准则的制定满足国家的基本利益。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始,第一,加强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以保证国内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通过有关法法律法规制约监督管理会计体系还有运行机制,让会计准则可在我们国内顺利开展。

除开这点还应该随时关注国际会计化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提高国内会计监管的多样化,持续性提升我们国内财务制度的规划化建设。

其次,在我们国内企业推行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途中,应该采用详细问题详细分析的推行办法。在我们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下,不一样企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模、全部制结构还有内部的经营结构都存在很大差异性,假设不顾及企业的特殊性,而一门心思的在全部企业内部推行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都可能会给企业导致不好的错误影响。

最后,特别应该注意加强与各自不同的区域性联盟的会计合作,欧盟地区在区域会计协作方面是会计国际化的一个典范。

这对亚洲各国合作建立完善的亚洲会计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建立亚洲国家会计合作后面,不仅可以打破传统上由欧美国家主要国际会计体系的问题,而且,可以持续性提升亚洲国家的整体会计水平,在国际上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让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客观公正。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加速发展,我们国内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一步一步由资本输入型转向资本输出型国家。经济全球化浪潮势不可挡,有效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成为一定要正视的现实。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进入了适应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要求的新阶段。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们国内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已获取了显著成效。财政部在2004年提出了会计国际趋同“四原则”,即趋同是方向是过程是互动,不是完全等同。2004年下半年,在研究制定2005年工作计划时,提出了建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达到国际趋同的建议。财政部党组成员和分管部领导王军果断决策,决定开始这一系统工程。

2005年2月,中国会计学会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召开专题研讨会,虚心听取厦门大学葛家澍、吴水澎等专家教授的意见,会计司根据制定准则的应循程序,在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咨询专家的支持下,分期拟定并印发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准则的制定途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多次派代表来华,对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问题进行反复讨论,双方对中国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国际准则进行逐项对比研究,为中国会计准则达到趋同夯实了扎实的技术基础。

2005年底,由1项基本准则、38项详细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确立,并于2005年11月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中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联合声明。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公布。

从2006年7月启动,会计司通过三所国家会计学院全面开展了会计准则的培训,直接受训人员数量逾万人,为准则的有效开展做好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启动在上市公司施行。

会计司建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系统,经过“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工作方法,对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从不一样的视角论证了1 570家上市公司有效开展会计准则的事实,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欧盟的肯定。

2008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就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大数据细分研究,并对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转换和有效开展给予了充分肯定。IASB主席戴维·泰迪爵士还针对致函,赞赏我们国内财政部过去两年来为保证新准则平稳过渡及严格开展所做出的努力。

欧盟证券委员会(ESC)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投票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欧盟将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不用按照欧盟境内市场采取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财务报表。

正式决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之等效,表达我们国内在会计准则建设、国际趋同及开展等方面所获取的成果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等效获取突破性进展。

国家审计准则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开展

第一节 审计开展方案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要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 审计结果发布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详细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开展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需要”、“不可以”词汇的条款为管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一定须遵循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详细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审计业务,也需要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开展内部控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独立开展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逐步递次推动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质上情况符合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的特定事项向相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需要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依据年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开展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需要委派具备对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循本准则管束性条款的,需要说明原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满足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一定程度上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职业要求: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需要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需要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从客观实际出发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需要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详细,仔细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需要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针对执行审计业务获取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并熟悉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可以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可以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标。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需要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需要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主管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有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可以参与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可以参加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需要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按照详细情况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不要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有关审计人员执行详细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有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不要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时间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导致的损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请来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请来的外部人员需要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可以请来: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可以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需要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和开展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查和奖惩激励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保证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达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需要涵盖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需要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严,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得出合适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需要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需要服务大局,紧跟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审计资源,防止没有必要要的重复核审查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步骤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具体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相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特别要注意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有关数据觉得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标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与确定和开展审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之前年审计情况; (七)其他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途中,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来最终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特别要注意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年审计项目计划需要根据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审计项目计划前,按照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审计项目需要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一年需要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具体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审计事项,需要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公告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故将他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针对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取得授权的审计机关需要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署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需要纳入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

针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的特定事项,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非常多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年审计项目计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开展审计项目预期要进行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详细单位、事项和所属这个时间段;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开展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用跟踪审计方法开展的审计项目,年审计项目计划需要列明跟踪的详细方法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标年审计项目计划需要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用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需要建立常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开展;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开展。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需要将年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需要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开展不一样的审计项目,需要在人员和时间具体安排上进行协调,尽可能不要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没有必要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需要将年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开展单位执行。 年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开展单位需要保证完成,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

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根据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标;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仓促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标; (三)突发重要公共事件需进行审计的; (四)原来计划审计项目标被审计单位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计划没办法开展的; (五)需更改替换审计项目开展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出现重要变化需调整的; (七)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需要详细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具体安排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

年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开展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开展同一类审计项目标,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需要按照年审计项目计划形成途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开展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具体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需要根据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开展审计开始时间以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开展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按照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按照审计开展途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需要定期检查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开展单位需要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开展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 审计开展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需要在开展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按照一定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需要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公告书。

第五十六条

审计公告书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开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用跟踪审计方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公告书需要列明跟踪审计的详细方法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标审计公告书需要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概率,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开展方案。 针对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需要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开展方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开展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涵盖审计事项和按照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涵盖项目审计进度具体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用跟踪审计方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开展方案需要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具体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标审计开展方案需要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为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实质上的困难;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还有业绩评价情况; (六)有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达到内部控制目标有关的风险,还有采用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的控制措施,涵盖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大多数情况下控制,即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证信息系统出现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 (二)检查相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相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相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有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质上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针对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能用到以往审计中取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出现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的途中,可以选择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相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开展途中需持续特别要注意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需要具有客观性、适用性、有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完全一样时,审计人员需要采取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结适合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实质上的困难。

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按照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目金额及其出现的详细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特别要注意关注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 (一)是不是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不是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的问题; (三)是不是属于有意或恶意行为所出现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不是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六)是不是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特别要注意关注程度; (八)需特别要注意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时,需要按照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

需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需要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概率,来最终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涵盖: (一)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不是及如何测试有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不是及如何检查有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式; (四)确定审计时间; (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需要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具体安排充裕的审计时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不是需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觉得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测试有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某一个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可以防止重要问题的出现; (二)仅开展本质性审核查验没办法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一个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本质性审核查验。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本质性审核查验。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觉得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检查有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一)仅审计电子数据没办法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电子数据中频繁产生某类差异。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系统时,能用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需要不要对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产生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时,需要持续特别要注意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概率的评估是不是合适,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审计组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开展方案: (一)年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出现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出现重要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出现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出现重要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出现重要变化的; (六)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大多数情况下审计项目标审计开展方案需要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标审计开展方案需要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开展方案中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需要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开展方案可以采用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可以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都事实,涵盖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核查验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 一定程度上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有关性和可靠性。有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详细审计目标当中具有本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概率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有关性分析的时候,需要特别要注意关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 (一)一种取证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详细审计目标有关,而与其他详细审计目标无关; (二)针对一项详细审计目标可以从不一样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一样形式的审计证据。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不一样来源和不一样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完全一样或者不可以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需要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涵盖与信息系统控制有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需要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可在审计事项中选取都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核查验,也可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都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这当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核查验没办法提供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都项目进行审核查验满足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方罗列出来的特定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一)大额或者重要项目; (二)数量或者金额满足设定标准的项目; (三)其他特定项目。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核查验的结果,不可以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有点多,需对审计事项某一个方面的整体特点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核查验; (二)观察是指察看有关人员已经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法向相关人员了解有关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法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相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当中、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当中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有关信息作出评价,并特别要注意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面说的方式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获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还有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需要由提供证据的相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可以获取签名或者盖章影响不了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也还是有效,但审计人员需要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数量很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满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恶意修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对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途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没办法获取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没办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按照需,可按相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予以帮助和配合。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利用所请来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作出判断: (一)依据的样本是不是满足审计项目标详细情况; (二)使用的方式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和合理; (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不是与其他审计证据符合。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使用相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需要对该工作结果的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作出判断: (一)是不是与审计目标有关; (二)是不是可靠; (三)是不是与其他审计证据符合。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针对重要问题,可以紧跟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不是存在问题的依据;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出现的情况。事实与标准当中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影响,即问题出现的后果; (四)原因,即问题出现的条件。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开展途中,需要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 已采用的审计措施很难获取一定程度上、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需要采用替代审计措施;仍没办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用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需要真实、完整地记录开展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开展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三)方便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开展详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需要使没有参加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可以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涵盖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开展方案前,需要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概率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开展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开展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应该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按照需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进行签名确认; (五)审查核验人员姓名、审查核验意见及审查核验日期并进行签名确认;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涵盖: (一)开展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式; (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有关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需要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需要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进行核验: (一)详细审计目标是不是达到; (二)审计措施是不是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不是了解; (四)审计证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有关标准是不是一定程度上; (六)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查核验审计工作底稿,需要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提出下方罗列出来的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用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偏或者责成纠偏不合适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需要记载与审计项目有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方罗列出来的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用的措施; (二)所请来外部人员的有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标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循本准则规定的管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没办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需要保持职业谨严,充分特别要注意关注可能存在的重要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重要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相对较大、导致国家重要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导致重要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要违法行为,需要评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开展重要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要违法行为相关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出现重要违法行为的状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重要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四)可能形成重要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 (五)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特别要注意关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要违法行为: (一)详细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 (二)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 (三)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 (四)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五)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人员按照被审计单位实质上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情况,判断可能存在重要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要违法行为时,需要特别要注意关注重要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要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有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 (二)不要让相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时间、事项、范围和方法;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可以覆盖重要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 (五)依法采用保全措施; (六)提请相关机关予以帮助和配合; (七)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报告涵盖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还有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组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需要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需要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情况特殊,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需要内容完整、事实了解、结论正确、用词合适、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这个);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涵盖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依据,即开展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开展审计的基本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开展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按照不一样的审计目标,以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还有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要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需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这个时间段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需要涵盖相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需要涵盖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还有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担负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跟踪审计方法开展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途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开展工作都结束后,需要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反映审计发现但暂时还没有整改的问题,还有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满足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需要按照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需要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还有法律法规依据; (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移送其他相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偏、处理处罚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需要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移送相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偏、处理处罚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涵盖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标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需要讨论确定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达到情况; (二)审计开展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组需要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需要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查核验,并从整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组按照不一样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需要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途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一定程度上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还有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可以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组需要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目金额及其出现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需要特别要注意关注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一类型问题处理处罚的完全一样性; (五)需特别要注意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要漏洞或者不满足国家规定的,需要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组需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界定其需要担负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需要提出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需要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要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需要进一步核实,并按照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更改。 审计组需要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相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面说的单位或人员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由审计机关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处罚的,审计组需要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需要由其他相关部门纠偏、处理处罚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需要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组需要将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开展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不是达到; (二)审计开展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不是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不是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不是了解、数据是不是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不是合适,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不是一定程度上;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不是采纳; (八)需复核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要将复核更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开展方案为基础,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审计开展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审计开展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不是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不是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不是了解、有关证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不是一定程度上;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不是合适; (六)审计程序是不是满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需要就相关事项与审计组及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与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按照情况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更改。 审理途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需要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需要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情况特殊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完全一样还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四十九条

针对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可以采取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法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涉嫌重要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四)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问题; (五)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专题报告需要主题突出、事实了解、定性准确、建议一定程度上。 审计信息需要事实了解、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标,可以按照需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需要征求相关主管机关的意见。 审计综合报告根据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每一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信息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发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可以发布下方罗列出来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已经在调查、处理途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觉得不发布可能对公共利益导致重要影响的,可以予以发布。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需要客观公正。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需要指定针对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核查验和审查核验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可以向社会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一样级次审计机关参与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发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可以发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偏事项采用措施的情况; (三)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用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用措施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开展途中,需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获取并审阅有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法。 针对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需要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涵盖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法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用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需要予以纠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有关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目标: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作出合适的审计结论; (三)依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需要针对下方罗列出来的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审计质量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 (三)审计人力资源; (四)审计业务执行; (五)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需要根据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相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遵循本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根据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认真记录开展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担负责任: (一)没有按审计开展方案开展审计致使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没有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致使审计证据不一定程度上、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报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开展方案; (二)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查核验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查核验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需要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详细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处理工作中实质上的困难;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详细指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需要对审计项目标整体质量负责,并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担负责任: (一)审计开展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开展不当,导致审计目标未达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查核验未发现或者未纠偏审计证据不一定程度上、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查核验未发现或者未纠偏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错误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错误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一百八十条

按照工作需,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按照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起草审计开展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帮助组织开展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查核验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故将他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需要对委托事项担负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担负对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请来外部人员事宜; (三)详细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标,需要担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开展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要及时发现和纠偏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担负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没来得及时采用一定程度上措施致使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错误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标汇总审计结果产生重要错误、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担负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审核查验更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担负责任: (一)审理意见错误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更改错误的; (三)审理时需要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开展结果担负最后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追最终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需要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需要收集审计项目标文件材料,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核查验验收。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方式,检查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情况; (三)与审计业务质量相关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需要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审计结论的合适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一定程度上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需要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需要作出审计决定而没有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需要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考查制度,考查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达到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标予以表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需要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实质上的困难,并采用措施加以纠偏或者改进。 审计机关可以结合平日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考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法,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相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在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开展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之前公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相关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5.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6.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7.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8.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9.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2.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3.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5.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6.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7.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法发〔1999〕10号) 1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 19.审计署有关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开展办法(审金发〔1996〕331号) 20.审计署有关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开展办法(审金发〔1996〕332号) 21.审计机关对社会保证基金审计开展办法(审行发〔1996〕350号) 22.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开展办法(审行发〔1996〕351号) 23.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开展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 24.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相关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 25.审计机关详细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审管发〔1996〕367号) 26.审计署有关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审发〔1998〕314号) 27.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开展细则(审财发〔1999〕32号) 2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发〔200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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