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金融业务管理条例,2023年中级会计教材变化和中级经济师第十八章金融市场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金融业务管理条例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
经济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规则和程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证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种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全部不可以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还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全部不可以冠有上面说的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获取许可证者,全部不可以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
(二)满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满足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满足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满足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满足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详细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方罗列出来的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查核验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银行、金融性公司还有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方罗列出来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那天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作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查核验、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查核验、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平日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可以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没有达到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不小心遇到情况特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一定程度上延长时间限,但最长不可以超越1年。筹建期内不可以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占比。
(四)营业场所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涵盖机构名称、营业地点位置、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目金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停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那天起30日内,书面公告申请人是不是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公告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那天起90日内一定要开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推迟营业的不在这里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信息。公告信息费用由被公告信息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目金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检查核验。许可证不允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可以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改替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改替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那天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一定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入账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可以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全部不可以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持有满足要求数目金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可以超越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一定要真实、充裕。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查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核查验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查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查验或审核查验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全部不可以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查验方法涵盖:
(一)审查核验履历及相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目金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法,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改替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修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更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点位置;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营业地点位置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两个月,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如未获批准,三个月内不可以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 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途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信息。
第九章 年检与平日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平日检查,并实行行业年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平日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平日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平日检查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不是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质上情况是不是符合;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不是真实、充裕;
(四)是不是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不是完备;
(六)是不是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不是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觉得需检查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一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公告书那天起15日内,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三)年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信息。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平日检查的相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纪录写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途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这个时间段未经同意私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平日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方罗列出来的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改替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信息。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方罗列出来的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偏;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公告书那天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这个时间段和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时间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更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按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质上情况,制定开展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全部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另外单独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会促进我们国内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对金融机构管理有一定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证券、保险这种类型的机构,根据不一样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一样的类型,详细的划分国家有有关的相关规定
金属礼物的管理规定,针对贷款的一定要安合同执行哦,那个贷款法子去成全的,一定要按成全的公民和流程咨询。这才是管理办法的规律。
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的3月、4月公布,故此,目前还不清楚是否有变化,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有大改动。
近几年中级会计实务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存货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
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六章 金融资产
第七章 长时间股权投资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九章 资产减值中级会计实务
第十章 负债
第十一章 资产重组
第十二章 或有事项
第十三章 收入
第十四章 借款费用
第十五章 所得税
第十六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七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八章 外币折算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以上就是本文金融业务管理条例,2023年中级会计教材变化的全部内容,关注博宇考试网了解更多关于文金融业务管理条例,2023年中级会计教材变化和经济师的相关信息。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240484.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经济师栏目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经济师
本文主要针对金融业务管理条例,2023年中级会计教材变化和中级经济师第十八章金融市场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金融业务管理条例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
经济师
本文主要针对专技岗位是什么,驻村工作队员的职责任务和高校工作完成情况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专技岗位是什么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
经济师
本文主要针对中级经济师报名需要单位证明吗和泉州经济师报名证明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中级经济师报名需要单位证明吗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
经济师
本文主要针对吉林市初中英语使用的教材是什么,吉林初中数学教材版本一样吗和吉林中级经济师证教材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吉林市初中英语使用的教材是...
经济师
本文主要针对浙江首富排行榜2023年,吉利第一任董事长是谁和台州培训经济师报名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浙江首富排行榜2023年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