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信访六大规定?和驻京信访值班工作情况汇报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
经济师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哪些方面:
1. 立案受理:公安机关对来访信访事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受理,并及时公告来访人。一般要求依法受理有效信访,对无效信访及时告知原因。
2. 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采集必要证据材料,保证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全面。
3. 协调处理:按照信访问题特点,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共同处理问题,保证社会稳定。
4. 反馈回复: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向来访人反馈调查结果,并合法合规地回应信访人的关切和要求。
5. 保密原则:公安机关在信访工作中要遵循有关保密规定,保证信访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 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在信访工作中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记录、档案等制度,保证信访工作的规范进行。
以上是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一部分规定,详细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因地区、部门和时间的不一样而带来一定差异。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公安机关自己的规章制度来了解更具体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规则和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按照《信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仔细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需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处理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出现。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个主管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证。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建立重要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针对重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可以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针对可能导致社会影响的重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相关公安机关需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用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出现、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查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查体系。
公安机关需要将信访事项是不是处理在本级公安机关、处理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查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需要受理,不可以推诿、敷衍、拖延;不可以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可以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相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需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互联网资源,一步一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一步一步达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针对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针对的信访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需要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职责分工转交相关部门、相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核验;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详细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相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需要仔细、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需要向社会发布通信地点位置、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址位置、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法等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在其设立的针对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官方网站发布与公安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还有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对依法需要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他们的相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需要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不能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相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按照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这当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那天起15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需要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需要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可以当场告知是不是受理的,需要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可以当场告知的,需要自接到信访事项那天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需要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要、复杂、疑难信访事项,需要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针对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规定》的相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了解,满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相关规定,需要支持信访人的请求。这当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需要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偏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需要督促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少事实依据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还有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少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能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需要仔细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需要自受理那天起60日内处理结束;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30日,并告知信访人推迟理由。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那天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那天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复查请求那天起30日内复查结束,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那天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复核请求那天起30日内复核结束,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也还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可以再受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核查验方法进行。
经书面审核查验觉得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相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自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途中形成的文书材料,需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需要仔细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本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及时督办:
(一)需要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没有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没有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需要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需要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途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相关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因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致使信访事项出现,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需要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致使信访事项出现,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途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偏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相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途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有一定的相关规定。2. 这是因为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需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来详细指导和规范工作的进行。这些规定涵盖信访受理的程序和要求、信访材料的处理方法、信访人的权益保证等等。3. 除开这点信访工作还要有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因为这个原因规定中可能还涉及到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的主要内容。同时,随着社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变化,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也许会随之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仔细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需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处理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按政策做好信访工作,严格依据《信访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处理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信访部门“六项职能”。做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妥善处理。同时,详细指导各乡(镇)街、县直部门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仔细落实第一责任,努力突出“事要处理”,持续性提升全县信访工作的整体水平。
2、来访群众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听取诉求、具体解答问题、不推诿、敷衍、拖延,及时做好交办、转办、督办工作。
3、进一步规范信访规则和程序。扎实办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真真切切落实好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及领导干部包案制等有关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存量,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政务公开、廉洁从政。根据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发布本局工作职能、领导接访日程、投诉电话号码等,为信访人提供便利。同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循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保持政治清醒、清正廉洁,不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政治性和严肃性,培养良好的机关形象和人民公仆的形象。
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工作时需遵循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详细的相关规定可能按照不一样的地区和国家带来一定不一样,下面是一部分常见的信访工作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性讲解:
1. 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一般涵盖涉及治安、刑事案件、交通管理等方面的信访投诉。
2. 受理途径:信访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信访投诉给公安机关。
3. 受理程序:一般公安机关在接到信访投诉后,会进行初步审查核验,核实投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属实,公安机关将按照信访人的要求采用对应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4. 回复反馈:在信访处理途中,公安机关应及时向信访人提供反馈,并告知处理结果。假设没办法及时回复,也应该向信访人说明原因并告知预估的回复时间。
5. 保密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工作时应保护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和权益,针对信访人的个人信息要进行保密处理。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不一样地区和国家有可能会有不一样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详细的相关规定应以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为准。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的公安机关或官网,获取更具体和准确的信息。
你好!其主要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限制接访:凡属群众大多数情况下反映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不可以直接接待,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交由相关部门处理,针对不属于上面说的范畴的信访,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处理,但须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处理。
2. 限期回复:各级领导干部接到来信后,一定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
3. 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定要仔细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不清的问题,一定要下去调查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4. 真实准确:各级领导干部在公开答复时,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准确明确,不可以虚假夸大,产生不良影响。
5. 加强教育:各级党和政府机关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使其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性质,充分发扬民主,尽量地使群众在思想上满意。
6. 落实责任:信访工作责任制应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真真切切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备和培训,做到科学管理,全面规范信访工作。
以上是信访六大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减少社会矛盾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和。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还有已经或者依法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能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能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可以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查核验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也还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可以再受理。
1、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可以刁难、歧视信访人;
2、对信访事项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可以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不可以虚报处理结果;
3、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可以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4、遵循保密制度,不可以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主要内容,不可以将检举、控告材料及相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5、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好好保存信访材料,不可以丢失、隐匿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信访材料;
6、其他依法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
1.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 带上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务。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把平时日常不可以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 其他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还明确,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用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扭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详细指导。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号码、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取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做好信访工作,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取本规定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处理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致使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需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详细负责信访工作。
一、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详细指导;
7、负责把信访件迅速往下转送,担负文件速递局功能。
二、工作准则:
1、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做好信访工作,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取本规定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打击报复信访人;
4、信访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处理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致使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7、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需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8、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9、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查体系;
10、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还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奉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信访室的作用就是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作用。有哪些不合理的事情,有哪些怨屈要解答决,有单位没有执行和落实不到位的政策都可以到信访室诉说自己的要求。假设确实合乎情理,而且,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上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1方便群众,让群众通过信访代理,就近、便捷地反映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促进群众实质上问题的处理。
2.双方自愿。信访代理应双方自愿,不可以违背信访人的意愿。对群众性信访事项,信访代理员应主动提出代理服务,但一定要征得信访人代表的同意。
3.公益无偿。信访代理是公益性服务,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无偿向信访人提供。
4.公平公正。信访代理员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热情接待信访代理员。
1.受理人民群众来访、来信、来电,按规定进行记录、整理、转办、督办。2.承办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督办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3.负责定期对信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重要信访案件和要求承办单位反馈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进行跟踪督办。4.担负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案件联席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及时发现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假设真实就抓紧处理
1.对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2.已经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没有在《信访规定》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没有能够落实的;
3.来访人没有在《信访规定》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没有能够落实,且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
一、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群众的申诉、意见、建议和要求,仔细记录,做到登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
三、接待人员应积极准确地向来访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群众开展正确引导,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并区别不一样情况予以明确答复。
四、协调处理跨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及时处理出现在本市的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相关单位或部门转办、交办来访事项,并负责核查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转办要满足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不丢、不漏、不错转。
六、承办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相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七、对承办单位,及时限要求,定期进行催办、督促。
八、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或确有价值的批评、建议,应认真及时呈报相关领导、部门参考。
九、审阅相关部门和单位信访件办理情况,发现办理不妥当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责成相关部门复议。对事实了解、定性准确、处理合适而上访人不服的,要与处理部门共同做好解释工作。
十、处理的上访案件,要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整。
十一、负责做好来访情况的整理、分类、统计工作。
十二、群众来访材料不可以积压、丢失、隐匿、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
十三、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群众来访反映出的规律性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供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参考。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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