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四个问题,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

破产法的四个问题,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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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四个问题

一、破产企业职工问题。

二、拟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

三、多措并举盘活破产财产

四、破产程序终结的疑难问题。

破产程序涵盖重整、和解、清算三种,在首次债权人会议以前,三种程序的工作内容基本上都差不多,重点是接受债权申报、核查债权、接受并调查债务人资产等。

但首次债权人会议后,三种程序的工作重点则各有不一样,清算程序的特殊性主要反映在破产企业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分配及企业注销等问题上。

企业破产法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1、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结束,资产没办法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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