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中央机关基层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中央机关基层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整个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关系在四川内的各级各种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这个时间段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可以以任何赞助、捐赠方法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占比和标准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登记本支部我们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全部不可以自留党费。

第六条 各市(州)党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国防科工办党委、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委、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党组等单位,每一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数的20%上缴省委。

第七条 县(市、区)党委、市(州)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等单位,每一年向市(州)党委上缴党费的占比,由各市(州)党委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确定。

第八条 各级党委按隶属关系,须于每一年3月底前统一按规定比例将上年收缴的党费足额汇入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指定的党费专用帐户,不可以少缴或拖延。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需要坚持统筹具体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党委每一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能超出当年本级留存党费总收入的百分之90。

第十条 党费一定要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详细使用范围涵盖:(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购买党徽、党旗;(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建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每一年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数的百分之50划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上级党组织为推动工作,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街道社区还有其它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按使用项目专款专用,不可以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原则上应书面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工作的实质上需,统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划拨。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划拨的审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可以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按一次性使用、划拨金额的大小,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使用、划拨党费,一定要以领导批件或会议纪要为凭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的党费,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党费的详细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担负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七条 党费的详细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党费需要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独自设立银行账户,一定要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可以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些,不可以挪作他用。依法保证党费安全,不可以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可以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一定要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化时,要严格根据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党费管理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每一年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第二年3月底前上报上级党组织。报告内容应涵盖: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目金额;上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目金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实质上的困难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待遇上级领导干部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需要在90天内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需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需要每一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需要每一年向党员发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一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对本级党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仔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检查和自查情况要与年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必要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托有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云南财政厅印发中央机关基层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政厅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个相关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涵盖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涵盖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大数据细分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一定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质上,按年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需要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涵盖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址位置、人员数量、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查核验。

  第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需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过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查核验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核验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按照党建工作需,临时增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需要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涵盖: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出现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出现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可以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能超出40元;个人不可以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能超出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能超出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多。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可以超越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提高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需要有具体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一定要自行组织,不可以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能超出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行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需要视人员数量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可以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具体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不允许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具体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还有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查核验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个相关机构财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核验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需要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个相关机构在年部门预算中合理保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党建活动开展情况(涵盖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址位置、人员数量、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不是满足规定;

  (二)临时增多党建活动是不是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满足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不是满足规定;

  (五)是不是存在奢侈浪费情况;

  (六)是不是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质上,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详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务公开指的是什么?

【党务公开】指党的工作和活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具有或应该具有公开性,而不可以再具有或不应该具有秘密性。就公开的范围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向党员公开;广义上是指党的工作和活动不仅向党员公开,而且,向社会公开。就公开的主要内容来说,党务公开主要涵盖:(1)党组织的决策活动、执行决策的活动和对其监督的活动;(2)干部选举和任免的规则、过程和结果等;(3)党组织所掌握并熟悉的相关重要信息适时向党员以至社会通报,使其知情;(4)党员交纳的党费及其使用情况也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向党员发布,至少可以在党的各级委员会换到时候向所辖党员报告;(5)党务公开还应该涵盖相关党的历史档案一步一步适时公开。

党务公开是指党支部还是党组?

党务公开:指党的工作和活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具有或应该具有公开性,而不可以再具有或不应该具有秘密性。就公开的范围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向党员公开。广义上是指党的工作和活动不仅向党员公开,而且,向社会公开。党务公开主要涵盖:党组织的决策活动、执行决策的活动和对其监督的活动。干部选举和任免的规则、过程和结果等。

党组织所掌握并熟悉的相关重要信息适时向党员以至社会通报,使其知情。

党员交纳的党费及其使用情况也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向党员发布,至少可以在党的各级委员会换到时候向所辖党员报告。

党务公开还应该涵盖相关党的历史档案一步一步适时公开。

六制六规范指什么?

党内组织生活“六制”

  1、清单制。制定“党支部常常性工作清单”,每个党支部要仔细对照清单,结合各自实质上,逐月列出“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等党内组织生活详细具体安排表,明确内容、细化到日,作为定期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守,清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核验备案。

  2、报告制。基层党组织每月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组织生活开展情况,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党内组织生活报告表”,上级党组织要对报告材料进行仔细审核查验把关。

  3、提醒制。每一年年初,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相关单位党委(党组)要制定“党内组织生活重点提示”,列出全年计划预具体安排,明确每月主题。每月月底前,上级党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下个月党内组织生活主题进行提醒,并按照形势变化,及时对预具体安排内容进行调整充实。

  4、详细指导制。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工作详细指导,乡镇(街道)联片领导、吃住都在群里的干部要定期参与所联系村(社区)党员大会,宣讲政策,详细指导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每一年很多于2次到基层党组织进行详细指导。

  5、督查制。市县组织部门要根据“市对县每月至少1次,县对乡每月至少2次,乡对村每月至少3次”的要求,对基层党组织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进行常常性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抓好整改。

  6、通报制。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请假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每月要将村(社区)无故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进行通报,同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进行通报。

六规范

  1、规范活动组织。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作为党员参与组织生活的基本载体,也可党委或党总支为单位开展。支部要制定年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月至少集中开展1次,可按照上级具体安排或实质上需做一定程度上调整。每一次活动时间很多于120分钟。

  2、规范活动人员。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由支部书记主持,遇情况特殊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党员领导干部要编入一个支部,以普通党员身份每月积极带头参与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模范遵循学习纪律,积极参加学习讨论,仔细做好备考资料,每一年在所在支部至少讲1次党课。乡镇联片包村领导、吃住都在群里的干部要参与并详细指导所联系党支部的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3、规范活动程序。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根据以下基本程序开展:(1)制定方案;(2)早一点告知;(3)召集会议;(4)党员签到;(5)戴上党徽;(6)交纳党费;(7)通报到会情况;(8)通报主题;(9)重温入党誓词;(10)诵读党章;⑪组织学习;⑫交流发表讲话或一对一辅导党课。

  4、规范党课要求。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具体安排1次党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一年至少到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一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第一书记、联片包村领导、吃住都在群里的干部也要到所联系党支部讲党课。党课要反映政治性,不可以以业务知识代替讲党课,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章党规、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开展国际国内形势和时事热点教育。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报备制度,党课讲稿需要在讲后一周内交所在支部和上级党组织备案。

  5、规范活动纪律。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一定要保持政治性、严肃性,保证次数很多、主题不偏、内容不虚、程序不减,活动不娱乐化、庸俗化。不可以以大数据细分研究活动、视察活动、走访慰问活动、文体活动等代替主题党日活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请假,确因情况特殊不可以参与的,应早一点1天向支部书记报告,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党员须根据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方案要求,补充完成有关学习内容。

  6、规范活动记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应明确1名支部委员负责记录,党员参与活动签到表、《支部活动记录本》、活动图片等记录及时翔实。每一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后2天内,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整理有关档案资料,独自归档,每一年形成完整的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档案。鼓励运用各种信息平台,记录和展示活动开展情况。

六制:清单制,报告制,详细指导制,督察制,提醒制,通报制

六规范:规范活动组织,规范活动人员,规范活动程序,规范活动记录,规范活动纪律,规范党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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