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8月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规定?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3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上海举行。大会讨论了党的任务,通过了《有关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和《中国共产党章...
初级会计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3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上海举行。大会讨论了党的任务,通过了《有关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讲解
《有关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文献是按照列宁的党建学说,还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组织建设方面的经验而制定的。
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它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设和党的纪律作了详细规定。与党的一大所通过的党纲相比,它明确地阐释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章的制定,对加强党建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规定反映了保证教育公平的观念。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有关入学资格审核查验的相关规定。
一是将“复查”改成“审核查验”。
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相关规定更严格,“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校、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详细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持续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需要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提高法治观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需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升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开展学生管理,需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担负应该做到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详细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念书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需要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需要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这个时间段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查验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推后等正当理由的,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需要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不是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取得的录取资格是不是真实、合乎有关规定;
(三)自己及居民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学员档案等是不是完全一样;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不是满足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不能保证在学校念书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不是满足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需要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需要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念书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一定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可以如期注册的,需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查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需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自不同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查,考查成绩纪录写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考查和成绩评定方法,还有考查不合格的课程是不是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查、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按照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形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成绩还有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与学校认可的开放式互联网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还有发表论文、取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有关具体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详细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需要鼓励、支持和详细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取得的成绩,需要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查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很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形停止学业,其在学校念书学习这个时间段所修课程及已取得学分,需要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与入学考试、满足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详细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需要及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可以及时参与的,需要事先请假并取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需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管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取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以转专业。
学校需要制定学生转专业的详细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按照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变化,需一定程度上调整专业的,需要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有关专业深造念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己的个人情况需转专业的,学校需要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没办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不可以转学:
(一)入学没有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有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对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自己因素需转学的,学校需要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查核验转学条件及有关证明,觉得满足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需要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详细办法;对转学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成功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偏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觉得需要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独自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学校念书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需要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这个时间段,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这个时间段,与实际上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需要办理手续离开学校。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校念书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才可以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没有达到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按照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可以继续在学校念书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越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可以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需要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超过分数线,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需要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开学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需要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早一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想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早一点毕业。学生早一点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有达到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不是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还有是不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成毕业的时候间、取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在内容框中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需要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需要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还有学生招生录取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法定效力的对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核查验,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帮助核查的,相关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需要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需要取消其学籍,不可以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需要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需要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需要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自己申请,学校核实后需要出具对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规则和程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需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规则和程序,保证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依章程参加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需要自觉遵循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可以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可以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学校念书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导致伤害的,可以依法采用或者帮助相关部门采用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需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需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行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可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有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要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需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需要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在线登录非法官方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可以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可以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互联网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需要遵循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开展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各种形式,给予对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还有确定推荐不需要考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需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还有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需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还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恶意修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生活规则和程序还有公共场所管理规则和程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需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需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一定程度上。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以前,学校需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还有处分告知书等,需要直接送达学生自己,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法送达;已离开学校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能用到学校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信息方法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针对会议研究决定,并需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核查验。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取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需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自己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需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有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请来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学校需要制定学生申诉的详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可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那天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那天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可以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觉得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觉得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针对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需要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按照需进行必要的调查。按照审核查验结论,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处理:
(一) 事实了解、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一定程度上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了解,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或者违反本规定还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那天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默认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那天起计算,但最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觉得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开展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途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需要按照本规定制定或更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发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详细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校、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详细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持续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需要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提高法治观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需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升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开展学生管理,需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担负应该做到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详细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念书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需要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需要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这个时间段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查验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推后等正当理由的,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需要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不是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取得的录取资格是不是真实、合乎有关规定;
(三)自己及居民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学员档案等是不是完全一样;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不是满足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不能保证在学校念书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不是满足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需要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需要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念书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一定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可以如期注册的,需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查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需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自不同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查,考查成绩纪录写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考查和成绩评定方法,还有考查不合格的课程是不是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查、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按照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形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成绩还有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与学校认可的开放式互联网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还有发表论文、取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有关具体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详细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需要鼓励、支持和详细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取得的成绩,需要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查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很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形停止学业,其在学校念书学习这个时间段所修课程及已取得学分,需要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与入学考试、满足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详细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需要及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可以及时参与的,需要事先请假并取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需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管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取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以转专业。
学校需要制定学生转专业的详细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按照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变化,需一定程度上调整专业的,需要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有关专业深造念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己的个人情况需转专业的,学校需要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没办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不可以转学:
(一)入学没有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有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对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自己因素需转学的,学校需要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查核验转学条件及有关证明,觉得满足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需要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详细办法;对转学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成功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偏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觉得需要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独自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学校念书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需要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这个时间段,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这个时间段,与实际上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需要办理手续离开学校。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校念书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才可以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没有达到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按照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可以继续在学校念书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越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可以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需要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超过分数线,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需要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开学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需要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早一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想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早一点毕业。学生早一点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有达到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不是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还有是不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成毕业的时候间、取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在内容框中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需要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需要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还有学生招生录取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法定效力的对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核查验,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帮助核查的,相关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需要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需要取消其学籍,不可以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需要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需要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需要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自己申请,学校核实后需要出具对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规则和程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需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规则和程序,保证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依章程参加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需要自觉遵循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可以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可以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学校念书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导致伤害的,可以依法采用或者帮助相关部门采用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需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需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行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可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有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要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需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需要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在线登录非法官方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可以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可以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互联网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需要遵循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开展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各种形式,给予对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还有确定推荐不需要考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需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还有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需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还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恶意修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生活规则和程序还有公共场所管理规则和程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需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需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一定程度上。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以前,学校需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还有处分告知书等,需要直接送达学生自己,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法送达;已离开学校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能用到学校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信息方法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针对会议研究决定,并需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核查验。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取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需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自己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需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有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请来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学校需要制定学生申诉的详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可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那天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那天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可以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觉得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觉得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针对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需要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按照需进行必要的调查。按照审核查验结论,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处理:
(一) 事实了解、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一定程度上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了解,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或者违反本规定还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那天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默认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那天起计算,但最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觉得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开展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途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需要按照本规定制定或更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发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详细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1、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最后目标。
2、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3、概括和总结了社会发展规律、中国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经验及其基本要求(五个方面问题):
(1)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通规律(普通性与特殊性)和选择合适中国国情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道路。
(2)马列主义理论同中国革命详细实践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我们国内现目前所身处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阶段及其特点。
(4)规定了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二个基本点)、任务和基本政策。 (5)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出四项基本要求。
扩展资料:
(1)正确分析了我们国内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总纲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量快速地达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这在党章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2)适应执政党地位的特点,进一步要求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党章提出要用非常大努力在每一个党组织中,在每一个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中,同脱离群众、脱离实质上生活的官僚主义情况进行斗争。
(3)根据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教训和我们党的经验,首次在党章中反映了对个人神化的不良倾向的摒弃,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发挥党员和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
(4)针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情况,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增多了党员义务的条文。规定全部党员都要严格地遵循党章和国家法律,遵循共产主义道德。不管他们功劳利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与党的一个组织并在这当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达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全部共产党员都不可以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仔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奉献。
(四)自觉遵循党的纪律,第一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完全一样,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真真切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偏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情况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社会风气,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候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党的相关会议,阅读党的相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与有关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按照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自己有权参与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一样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还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相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面说的权利。
不是
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反映党的学说发展状况,反映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发展的进程,反映党建工作成熟的程度。研究党章的出现和发展,可以深入透彻的了解马克思主义
建党学说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更好地总结党建工作的经验教训,加强党建工作,推动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持续性向前发展。
党的纲领
,指的是中国共产党为达到自己的奋斗目标而确立的行动方略。党的纲领,指的是党为达到自己的奋斗目标而确立的行动方略。党的纲领是党的政治主张的集中反映是昭示社会的政治宣言是一个政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根本标志,规定着党的奋斗目标,指明党的前进方向。因为这个原因,制定和开展正确的纲领,针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及其领导的事业至关重要。从广义来说,党的纲领涵盖党的详细指导思想
、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和现阶段还有最后奋斗目标等方面的主要内容。从狭义上说,党的纲领涵盖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2个部分。最高纲领是达到共产主义
,这是自始至终不变的。最低纲领则是按照革命或建设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阶段的客观实质上不一样而带来一定不一样。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也可称为运动的最近目标和最高目标。我们国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基本纲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这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纲领。
1 第一,大学生想要写入党申请书需具备满足入党条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如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良好的品德素质、非常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等。2 写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涵盖自我讲解、加入党的愿望、入党申请书等内容,需简洁明了、真诚朴实、言之有物。3 写入党申请书可以参考一部分范文或者向身边已经入党的考生或老师请教,同时需仔细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心中有数、准确表达。
1 第一需明确自己为什么要入党,仔细思考入党的意义和责任。2 在写申请书时,要突出自己的思想品德、考试成绩、社会实践还有为人处世等方面的优点,还有展示自己加入党组织的决心和信心。3 可在申请书中一定程度上举例自己的优秀表现,并结合详细事例加以阐述。同时,要语言简练、真诚恳切,并表达对组织的忠诚和对党的信仰。4 最后,需请一对一辅导员或党委老师审查核验和修正申请书,以保证申请书的表达准确、完整、均衡,还有满足组织的入党标准和要求。
1 第一,大学生应该具备一定的党性观念和对党的认识,才可以够写出一份真挚的入党申请书。2 在写入党申请书时,应该明确表达自己入党的初衷和因素,还结合自己的实质上情况和个人经历进行详细的阐述。3 同时,在入党申请书中还应该列举自己在学校和社会上获取的成绩和努力,充分证明自己已经具备了入党的条件和资格。最后,申请人应该郑重承诺,在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将自始至终恪守党的纲领,积非常党工作,为人民服务。建议申请人在写入党申请书时,可以参考有关的入党章程和规定,还有党的历史和理论知识,加强自己对党的认识和理解,保证入党申请书的质量和真实性。
1 第一,大学生写入党申请书需仔细准备,保证语言精准、内容充实。2 内容应该涵盖个人的政治信仰、入党动机、参与党的组织生活的计划等方面,需结合自己的实质上情况进行说明。同时要注重展现自己的思想成熟、责任心强、组织观念好等优势。3 除开这点还可以举一部分详细的例子或实践活动来说明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以反映自己入党的资格和能力。总而言之,大学生写入党申请书需图文并茂、内容充实,同时注重实质上效果和适可而止,在文字风格和表达技巧上也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1)先写对党的认识,还有你为什么要入党。
(2)写你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关系的情况。
(3)写你的优缺点,还有你未来努力的方向。
(4)入党申请书的结尾,大多数情况下可写“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质上行动”等作为文章主体的结束。文章主体写完后面,加上“此致、敬礼”等用语,亦可不写。
(5)署名和日期。入党申请表达完后,要署上申请人的姓名,申请时间年、月、日,以示郑重。
(6)最好将文章主体中有关“个人履历” 、“自己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部分独自写成《自己自传》。
大学生写入党申请书时,应重点表达自己的积极性,阐述为什么要加入中国共产党,并说明怎样将自己奉献给党和人民。申请书应真诚、简单,同时需注重表达方法、用词准确。要详细交代自己的思想变化、理论学习情况、社会实践和工作经验,还有要承诺在未来的工作中真真切切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奉献。除开这点申请书还要有说明自己的强项与不够,并提出未来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
1.大学生写入党申请书需仔细思考、准确表达,不要草率行事。2.第一,要明确自己入党的因素和初心,如为人民服务、为达到中国梦奉献自己的力量等。3.其次,要讲述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实践和成果,证明自己有入党的资格和实力。4.最后,想要表现对党的忠诚和信仰,重申入党誓言,并承诺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为党和人民事业尽一份力。5.除开这个因素不说,还需要注意表达规范、语言简明、内容连贯,力求做到清晰明了,达到写好一份申请书的目标。
1 申请书需遵守一定的格式和规范,需仔细准备和撰写。2 要明确自己入党的动机和初心,例如仔细学习党的理论,拥护党的纲领等。3 需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经历,阐述自己对党的认识还有对未来的奋斗目标。4 除开这点申请书还要有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清晰度,使其内容可以真实、生动地反映出自己对党的理解和认同。5 在在内容框中填写申请书的途中,还需注意审慎选择自己的党员讲解人,并尊重组织的意见和决策。
大学生入党申请书,特指大学生入党时需提交的申请报告是要求入党的大学生向所在学校的党组织提交的一种书面材料。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一定要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可分为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写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可分为标题、称谓、文章主体、结尾、最后是署名和平日。
对大学生申请入党,一定要肯定,因为他们是真心拥护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大学生这样写入党申请书
1、开头第一行写:入党申请书。
2、第二行顶格写: 尊敬的XX学院学生第XX党支部。
3、第三行空两格,写:我自愿(或者“我申请”,注意:这里是入党申请书而不是入党志愿书,故不可以写“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主要内容:
(1)听取和审核查验党的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审核查验中央顾问委员会的报告;
(3)审核查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4)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
(5)选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新一届的中央顾问委员会,新一届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意义:
大会讨论并通过了有关十二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有关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有关中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有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还第一次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选出了由175名中央委员和110名候补中央委员组成的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选举出了由200人组成的中顾委和69人组成的中纪委。
1.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2.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3、还规定了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三步走的战略部署。
意义:为未来的经济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规划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蓝图。
4.十三大的另一个重要奉献是制定了“三步走”现代化发展战略。我们国内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分三步走:第1个步骤,达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处理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经基本达到。第2个步骤,到20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3个步骤,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达到现代化。“三步走”发展战略,对中华民族百年图强的宏伟目标作了积极而稳妥的规划。
会议的主要内容
1、听取和审核查验党的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审核查验中央顾问委员会的报告;
3、审核查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4、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
5、选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新一届的中央顾问委员会,新一届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会议的历史意义
中共十三大提出并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实行“三步走”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战略和各项改革任务,找寻出了一条满足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提出了我们国内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我们国内的经济建设夯实了理论基础。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大会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明确概括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制定了到21世纪中叶分“三步走”、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战略,作出了一系列进一步提高和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三大总结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新鲜经验,从我们国内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任务、动力、条件、布局和国际环境等方面,勾画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轮廓,为我们国内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
党的十三大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概括为: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把我们国内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概括起来说,它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中共“十三大”主要内容有(1)高度评价了有关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2)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3)达到了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4)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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