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
试题试卷
第一条 为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依法获取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获取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获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可以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详细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这当中“有教育教学能力”需要涵盖满足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获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需要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取得教师资格,需要通过国家举行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考试。
第九条 教师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考试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开展。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考试,每一年进行一次。
参与前款所列教师考试,考试科目都及格的,发给教师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年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需要重新参与都考试科目标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考试按照需举行。
申请参与高等学校教师考试的,需要学有专长,并有两名有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根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需要由自己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一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详细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一定程度上形式发布。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明或者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需要及时公告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需要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认定条件的,需要在受理期限终止那天起30日内颁发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满足认定条件的,需要在受理期限终止那天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公告自己。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需要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需,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获取教师资格的公民拟获取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需要通过对应的教师考试或者获取教师法规定的对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可以重新获取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非常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那天起5年内不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与教师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可以再次参与教师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试出题老师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导致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导致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有 技巧的,我刚刚通过了教师招聘考试,实际上材料分析好像超级难,但实际上是整张卷子中最容易拿到高分的题,也是分值最高的题,答材料题要有条理,条理了解就可以成绩,第一看问题,假设问是不是得题,一定要答出是还是不是,然后分条阐述理由,大多数情况下5分答5条,十分也答5条,但假设有哪条不太确定对不对得完全就能够一定程度上加一两条做预备补充,记住只要和试题有关的就往山写,不要担心跑题,不是作文,写错了最多不给分但不会扣分,但是,不写就一定不会有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依法获取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获取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获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可以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详细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这当中“有教育教学能力”需要涵盖满足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获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需要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取得教师资格,需要通过国家举行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考试。
第九条 教师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考试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开展。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考试,每一年进行一次。
参与前款所列教师考试,考试科目都及格的,发给教师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年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需要重新参与都考试科目标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考试按照需举行。
申请参与高等学校教师考试的,需要学有专长,并有两名有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根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需要由自己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一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详细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一定程度上形式发布。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明或者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需要及时公告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需要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认定条件的,需要在受理期限终止那天起30日内颁发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满足认定条件的,需要在受理期限终止那天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公告自己。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需要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需,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获取教师资格的公民拟获取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需要通过对应的教师考试或者获取教师法规定的对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可以重新获取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非常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那天起5年内不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与教师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可以再次参与教师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试出题老师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导致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导致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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