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什么(单证员试题,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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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什么(单证员考试试卷)?

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这当中发盘和接受是一定不可以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相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主要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还有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故此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的时候,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期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期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样的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 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假设十分确定还表达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管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假设写明货物还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针对这个宣言,可以看得出来一个发盘的构成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一定要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默认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2)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一定要表达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达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那么,会按照发盘条件担负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达,也可以不使用上面说的或类似上面说的术语和语句,而根据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当中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3)发盘内容一定要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反映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不是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面说的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以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 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以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出现变化,这个问题就肯定会出现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一样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暂时还没有生效,发盘人采用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法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就算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假设撤回的公告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以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公告一定要在受盘人发出接受公告以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下,发盘不可以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他方法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还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也就是在有效期内不可以撤销。假设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它方法表示发盘不可撤销,若是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既然如此那,在合理时间内也不可以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用一定的行动。

  有关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就算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公告送达发盘人时终止。”那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主要内容,并将拒绝的公告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可以再受其管束。

  除开这点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导致发盘的失效:

  (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以前撤销该发盘。

  (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3)其它方面的问题导致发盘失效。这涵盖政府公布禁令或限制措施导致发盘失效。另外还涵盖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情况特殊。

  三、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可以完全同意发盘的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更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一样,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更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可以再受其管束。

  四、接受

  这里说的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相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相关规定。

  按照[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接受一定要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可以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一定要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依然不会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为这个原因,接受也只可以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用声明的方法就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此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主要内容要与发盘的主要内容符合,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是在业务中,时常伴有这样的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主要内容作了增多、限制或更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可以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 接受的公告需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可以生效发盘中一般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个方面它管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担负义务,在有效期内不可以任意撤消或更改发盘的主要内容,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则不可以再受其管束;另外一个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管束受盘人,唯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因为各自不同的原因,致使受盘的接受公告有的时候,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针对这样的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管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的接受在下方罗列出来的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 假设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公告受盘人。

  2.假设载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达,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既然如此那,这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法公告受盘人,他觉得发盘已经失效。

  五、签署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当中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大多数情况下还需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方便执行,那就是这里说的签署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大多数情况下可归纳为以下3点:

  1.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 有的时候,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涵盖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点位置。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1)本篇文章:是合同的中心部分,详细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2)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还有效力,订约时间,地址位置,还有生效时间。

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难吗,考什么内容的?

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

1、考试内容:主要依据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办公室编印并由中国商务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单证专业培训考试大纲及学习指南》等考试教材,上面说的考试教材可到我会指定的各地考试点购买。

2、考试科目: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两个科目,每科满分为100分。

3、考试方法:考试以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作答方法进行。《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科目考试试卷为客观性考试试卷,学员参加本次考试时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题目作答卡上。学员一定要按照官方要求正确填涂题目作答卡,没有按规定填涂的不可以分。主观题则由学员按考试试卷要求答题。

4、考试时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一年1次,考试时间为每一年六月。报名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为每一年3月10日-5月20日,考试资格确认同时进行。

5、教材:考试指定考试教材: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编印并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及《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学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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