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般人可以考,202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

护士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般人可以考,202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

护士考试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大多数情况下人可以考吗?

 考试报名条件为:   1、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资格执照,这当中外国人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试卷、统一评分标准。该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详细组织开展,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担负本地区的考试开展工作。考试合格者,将取得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学员凭此证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报名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考试的人员,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对应条件:   一、参与药(护、技)士考试获取对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二、参与药(护、技)师考试   (一)获取对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获取对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获取对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三、参与中级考试   (一)获取对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获取对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获取对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获取对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获取对应专业博士学位(这当中参与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考试的人员一定要先获取执业医师资格)。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申请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没有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没有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没有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这个时间段有违纪行为没有2年;2023年护士考试都采取网络在线报名。自2023年11月10日按照报名注意事项进行网上在线在内容框中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考试申报表》,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有关23年护士考试的报名时间及政策变化,我们还没有接到有关的公告,详细情况请您继续特别要注意关注中国护理网的最新资讯,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提供国家护理最新的政策信息。

2023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

考试时间

2023.04.23-2023.04.24

准考证打印

2023.04.13-2023.04.24

考试日程

日期时间科目2023-04-2308:30:00专业实务2023-04-2310:55:00实践能力2023-04-2314:00:00专业实务2023-04-2316:25:00实践能力2023-04-2408:30:00专业实务2023-04-2410:55:00实践能力2023-04-2414:00:00专业实务2023-04-2416:25:00实践能力

收起

考试方法

机考(使用电脑作答)

考试科目

专业实务、实践能力

考试试卷结构

科目内容

专业实务每个科目试题数量为120~160道

实践能力每个科目试题数量为120~160道

护士规定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护士的[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与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有关的法律责任等。

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23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23年1月31日公布,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依照本规定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需要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证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奉献的护士,需要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时间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需要颁发荣誉证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奉献的护士,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需要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涵盖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取对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四)满足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要自通过护士执业考试那天起3年内提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出申请的,除需要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需要在满足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查合格。

  护士执业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的,需要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书;对不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址位置的,需要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报告那天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址位置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需要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需要在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需要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需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资格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纪录写入护士执业资格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资格良好记录涵盖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还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资格不良记录涵盖护士因违反本规定还有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资格,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着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有取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与自己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与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与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取得疾病诊疗、护理有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有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资格,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人病情危急,需要马上公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需要先行开展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需要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需要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需要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加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安排,参与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可以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需要在护士详细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执行国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证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制定、开展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需要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按照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针对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开展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书:

  (一)发现病人病情危急未马上公告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病人隐私的;

  (四)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具体安排参与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导致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那天起2年内不可以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规则和程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经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书。本规定施行前,暂时还没有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开展步骤,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

我想考个护士证,是否有在家自学,不需要去学校的?

不难,就是没用,从2023年卫生部就不允许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的学历毕业的报考护士执业考试了,2023年以后不允许两年制全日制护理中专学历报考护士执业考试了,目前报考的最低学历一定要是卫生部教育部认可的三年制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的中专学历才可以。

以上就是本文护士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般人可以考,202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的全部内容,关注博宇考试网了解更多关于文护士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般人可以考,202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和护士考试的相关信息。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165570.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护士考试栏目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TAG标签:

   ">202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       ">护士考试资格书2008版       ">护士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般人可以考       ">202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考试热门资讯推荐

  • 护士考试护士要写病历吗,怎么看病历记录查询

    护士要写病历吗? 1、护士要写护理病历。 2、病历分为医属病历和护理病历,医属病历反应医生对患者的珍断情况和治疗情况,护理病历反应的是护士按照医生病历对患者的护理情况的过程。...

  • 护士考试2023年护考通过率高吗

    2023年护考通过率高吗? 1 可能不会很高。2 因为2023年护考将会有新的改革措施和考试内容,对学员的要求将会更高,考试难度也会会更大,致使通过率可能会降低。3 但是假设学员在备考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