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校车管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什么叫校车管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什么叫校车管理?

校车管理是指学校对校内校外校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涵盖车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因素校车管理针对学校来说很重要,因为学校担负着学生的安全和交通出行职责。校车管理可以监控校车的运营安全情况,规范校车的行驶和服务质量,提升学生和家长的出行体验和安全保证。校车管理不仅涉及到学校的内部管理,还与运营公司、司机还有家长有着密切的关系。学校应该与相关方面加强合作,完善校车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教育,保证学生的交通安全。除开这点家长也应该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共同维护校车管理的良好规则和程序。

就是学校校车平日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校办室详细负责,按照车辆使用申请情 况进行统筹具体安排并建立校车出入登记制度

校车管理指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们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出现,为校车安全与发展开出治病良方,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针对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管束力的真真切切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制定的。校车是指依照本规定获取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需要是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校车管理指的是针对学校使用的交通工具-校车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和监管措施。它涵盖以下内容:

1. 校车安全管理:学校需要保证校车满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校车的安全运行;

2. 校车驾驶员管理:学校需要严格把关校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驾驶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选择满足标准的人员从事校车驾驶工作;

3. 校车平日维护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健全校车平日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平日养护和维修工作,保证校车在良好的状态下安全运营;

4. 校车行驶路线和时间管理:学校需要科学制定校车行驶路线和时间,保证校车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5. 校车安全管理常识教育:学校需要对校车乘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工作,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是校车管理的主要内容,目标是保证学生的安全出行和健康成长。

校在管理招人,我不了解做什么

武汉市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按照《湖北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规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真真切切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公告》(武政办〔2023〕2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交通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要高度重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故将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渠道不知道的,根据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锁定责任,强化督查,严格标准,开展问责,保证全市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

第四条 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原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证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第五条 需要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多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法,为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很难保证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可以满足学生上下学需的农村地区,需要采用措施,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取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 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需要根据政府主要、社会参加、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可以从实质上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

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

依法获取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使用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八条 各区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和本规定,履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责。

加强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情况及时处置。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详细指导各学校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乘车管理系列制度,完善安全乘车档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校(园)长负责制。

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和处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从实质上出发,开设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交通安全校本课程。督促各中小学校仔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平日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平日行为规范》,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循交通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运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各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家长的安全乘车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开学第一课”、“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课”等方法,培养学生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

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校车驾驶员资质,加强专人专车专线路管理,严禁校车带病上路;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与活动,须租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质的车辆,并和刚才属企业签署租车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学生安全乘车方案,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校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不允许机动车进入校园;不可以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中小学、幼儿园要组织学校保安及学生家长力量,帮助开展上学、放学时段接送学生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通行及停放规则和程序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禁车辆超速、超员等行为。

继续推行护安保畅“警校家”工作,具体安排警力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疏导交通,维持规则和程序。负责落实完善上下学人流高度聚集这个时间段勤务和平日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

加强学校门前停车管理,校园门前道路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不允许机动车长时间停放,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门前即停即走。加大对学校门前违法停车、违法掉头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设置学校门前禁停标志、标线,黄色网格线,减速标牌及监控抓拍设备。

积极配合教育部门采用各种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完善学校周边公共交通,通过合理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多车辆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法,为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依法获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负责依法对其经营资质进行核验,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作为绩效考查的重要内容;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纳入对有关部门的考查内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查。

第十四条 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不履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对重要安全隐患长时间不整改或不采用有效措施的,其上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重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出现事故后没来得及时采用一定程度上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不报、谎报、缓报重要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交通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交通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变动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交通安全风险提示,详细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保证机制;合理调整交通安全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对人防、物防、技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证学校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条 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出行安全有关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家长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机构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交通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法,依法处理学校交通伤害事件。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加支持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交通安全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家长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学生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管教孩子不可以有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的活动,管束孩子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循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平日行为管理,不可以有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

、严禁中小学生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农用车、报废车、拼装车、超速车等。

2、乘坐公交车、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址位置侯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3、乘坐车辆时要紧握扶手,不准在车内戏耍,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4、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准硬推猛挤;下车不要从车后突然走出或猛跑。

5、机动车道上乘车须从右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须先观察、后开门,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乘车时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不准带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7、年龄没有12岁或行为不便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上下学。

8、遵循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乱穿马路、垃攀爬或跨越交通隔离设施。严禁在高速公路、机动车道还有道路中间行走和骑自行车。

新规从2023年2月1日起开展。新规明确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校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不允许机动车进入校园;学校不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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