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土地征用补偿最新标准,连云港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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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土地征用补偿最新标准?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真真切切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证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展规定、江苏土地管理规定、江苏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证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有关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苏政发[2023]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全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中出现的需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科学教育创业园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学教育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按照户籍变化情况实行变动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查核验后,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担负对应义务的常住人口。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安置人员(涵盖已具体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从非本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担负对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4、经相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人员。

第二章 征地补偿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收土地一定要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前,应实地调查征收地块的权属、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土地等情形,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被征地单位要服从国家征地需,配合做好现场调查工作,认真提供相关情况,不可以虚报、隐瞒不报、提供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况;有关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支持做好群众工作。

第七条 征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全部不能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查核验后,依法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全部权人、位置、地类、面积还有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址位置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信息;征收乡(镇、街道)集体全部的,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信息。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需要在征收土地公告信息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址位置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信息,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一样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需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证方案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同时参加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需要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需要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展。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需要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那天起30日内,依法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市、县政府负责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达不成完全一样意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影响不了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开展。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那天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结束。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可以拖延交地。

市区征地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详细负责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土地全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需要将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8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发布,接受监督。县(区)、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允许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用发展生产或者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或者其他产业的,一定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那天起3个月内,将依法属于农民个人补偿费用按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选择货币安置方法的农民个人,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细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员数量,根据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员数量,根据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越3亩的,根据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细内容查看附表)

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能补偿。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还有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可以移植的,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根据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

5、针对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情况特殊,由征地双方参照同一类型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完全一样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全部土地被都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够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相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办理。

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下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使用。剩下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暂时还没有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全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青苗、附着物详细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每亩2023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没有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能退还。导致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担负对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一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或者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全部同一类型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这当中,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都归市、县人民政府全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2023年6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23〕81号)同时废止。2023年9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证开展细则(连政发〔2023〕161号)中相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2023年4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征收不一样用途的土地,需制定的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都是明显不同的。政府在制定方案后,需报相关权属机关进行审批,唯有在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启动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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