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有哪些,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有哪些,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的物权变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有什么?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全部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化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特别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代耕等不存在登记问题。至于互换为什么要登记是因为承包的耕地出现了变化,即客体的变更。至于转让为什么要变更是因为承包主体出现了变化,即主体的变更。不动产登记只出现物权确认效力的有:1)因继承而获取的不动产物权;2)因事实行为而获取的不动产物权;3)因法院判决而获取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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