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怎样看待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怎样看待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一样,有重合,但有区别。有关《民法》书籍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出现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出现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我们的组织内部一部分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我们的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2)主体构成不一样,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涵盖法人还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3)主旨思想不一样,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4)调整手段不完全一样,民法主要采用民事手段,经济法除了采用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如何看待经济法的地位?它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何在?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途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民法、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场和协调发展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证。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式等方面有不一样之处,然而,其实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目前以下方面: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一个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而另外一个方面,民法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过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详细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规则和程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最后,两者互为补充。民法以人为本,其观念是自由主义,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导致的消极影响,处理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不仅是不一样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异和个性,且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主要反映在:

  1.两者法律属性不一样。民法突出个体权利,以个体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权利平等和自由;而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一样。民法调整的主体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涵盖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

  3.两者的调整目标不一样。民法侧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目标是保证经济主体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而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4.两者调整主要内容不一样。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当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详细来说,民法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反映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主要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途中出现的经济关系,具有显著的服从性、经济法每一条详细原则都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反映社会整体权益本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

  5.两者调整方式不一样。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而经济法则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式为辅,多带有惩罚性。此外还有经济法独有的奖励手段等。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就算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补上来自由交易状态下的民法的缺陷。

  6.两者的责任形式不一样。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位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不少的不一样点,互不隶属,互为补充。我们更应特别要注意关注的是他们当中的差异性铸就了他们当中的联系。唯有这样,才会发挥两者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商法起源自于中世纪的欧洲。10世纪,欧洲的一部分庄园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资本进行生产,促使了社会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为商法诞生创造前提条件;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采取通行的商事惯例处理商业纠纷,最后发展为商法,以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为主。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肯定产物,具有调整商业行为和活动的作用,并对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作用不可小看。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商法的外延争议很大。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商法关系,他们是典型的商业社会,具有较完备的商业法律制度,在我们国内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属性上看,两者都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从法律主体上来说,有部分主体,如企业,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调整的方式上也有一样的地方,都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需而出现的,具有亲缘性,两者整体上具有完全一样性、和谐性和互补性,而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补体系。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从以下哪些的视角来理解:

  1.两者的出现因素不一样。商法的出现是对民法的大多数情况下性调整而不可以适应具有风险性、规模性、集团性商事活动的扬弃和发展是政府不干预式的产物。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以纠偏整体的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国家不仅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协调,使个体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持续性调整。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产物,

  2.两者法律性质不一样。商法属于私法,以很小一部分经济主体利益为基础,维护主体的私权,调整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调整经济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属于公法;经济法还调整反映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兼有私法的特点。

  3.两者调整对象不一样。商法以营利性主体权益为主是商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强调公共利益,其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履行经济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等途中出现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商法调整的差不多是横向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纵向的。

  4.两者调整范畴不一样。商法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企业个体的权利;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经济生活中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关系。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等时常属于经济法范畴调整的企业,而一部分完全由市场调节活动,与国家协调无关的企业不属于经济法范畴。

  5.两者调整目标不一样。商法大多数情况下为详细的商主体或是从商行为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立足很小一部分,兼顾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法从宏观国民经济运行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立足大多数情况下,兼顾很小一部分。

  6.两者调整方式不一样。商法多采用自律性和非权力性方式;经济法多采用他律性强制方式,即权力性方式。

  商法不可以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可以代替商法。简单地说,商法是调整组织与商行为的法,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它们亦绝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律部门,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有非常紧密的联系的,共同协调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

  民法、商法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是大多数情况下和特殊的关系;经济法从横、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虽然民法、商法、经济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彼此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并不是纯然无涉,任何一个法律都是法律体系的一些,它们当中的相互联系不容小看。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础性作用;而经济法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补充、补上来了民、商法调整的不够。唯有充分发挥它们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作用,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是仅仅以某一个部门法为主体,则必将推动我们国内法制体制建设的完善,促进我们国内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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