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医学院招生简章?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依据《南开大学章程》,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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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依据《南开大学章程》,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办学层次及类型:国家举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书种类:凡具有南开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取规定的学分,满足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南开大学毕业证书。对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地点位置: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南开区卫津路94号,设有八里台校区、津南校区和泰达校区。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和“双一流”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为教育部。
第四条 南开大学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等各级各种高级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核准,往年南开大学计划招收本科生4100人,并将全面推行大类招生。南开大学按照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学校办学条件,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以历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最近几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往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处理同成绩学员的录取。
第六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生,全部招生计划及收取的费用标准由每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向社会发布,学员可向每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南开大学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成立南开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本科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种招生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要事宜。
第八条 南开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南开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生招生的平日工作。
第九条 南开本科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南开大学执行教育部和每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学员德、体考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写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南开大学按照在每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学员报考试情况况,确定调档数量和录取成绩分数线,调档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百分之20,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05%。南开大学在确定调档数量和录取成绩分数线时,认可教育部和每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但是在具体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原因,只按实质上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不含附加分)具体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根据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假设当地同批次控制成绩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人员数量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南开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学员。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够则将剩下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不录取没有填写南开大学志愿的学员。
第十四条 南开大学按照满分优先的原则根据学员的实质上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不含附加分)和志愿填报具体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当中没有成绩级差。详细操作为将录取范围内的学员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成绩没有达到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成绩分数线时,则看是不是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成绩分数线,从而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写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员,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高中毕业考试满分一样(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具体安排专业时优先具体安排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的学员,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一样,优先具体安排单科成绩高的学员。文科根据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具体安排专业,理科根据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具体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对江苏学员实行先成绩后等级规则排序,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B+,自主招生、高校专项招生对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对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美术类专业招生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执行江苏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
对江苏学员录取专业时不考虑照顾分。在成绩一样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学员,在成绩且选测科目等级一样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学员。选测科目等级和必测科目等级的使用采用金牌榜排序, 即按获A+的多少排序,如获A+的数目一样,再看获A的数目,从而类推。
第十七条 对内蒙古学员,采用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对天津学员,在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一样(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具体安排专业时优先具体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学员。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使用采用金牌榜排序,即按获A的多少排序,如获A的数目一样,再看获B的数目,从而类推。假设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样,则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浙江、上海学员,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学员选考科目一定要满足我校发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不然作退档处理。在高中毕业考试满分一样(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以当地省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据具体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南开大学与相关省级招办协商部分专业具体安排在早一点批次录取,有关专业以相关省级招办发布的为准。早一点批次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早一点批次的有关专业,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
第二十一条 南开大学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港澳台招生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我校本年有关类别招生简章、阳光高中毕业考试平台公示专业及优惠分值和学员与学校签署的协议开展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员,入学后不可以转入普通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依据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划定的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参考试录用公务员取控制成绩分数线开展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及国家专项的录取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英语语种的学员在填写使用英语考试教材进行教学的有关专业志愿时,要慎重新再来考虑该专业对英语水平的特别要求。南开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学员。
第二十六条 医学院各专业仅录取填写其专业志愿的学员。
第二十七条 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南开大学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南开大学将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南开大学依据相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每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本科招生网络在线发布,学员可网络查询。
附 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天津相关文件精神,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800元/年,三、四年级1往年元/年;绘画专业15000元/年,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1往年元/年;城市管理专业第三学年赴英国格拉斯哥大学修读课程,境外费用学生自理,这当中学费大概1万英镑;其他专业学费是5200—6200元/年。如果不小心遇到国家和天津调整收取的费用标准,则执行新规定。住宿费按照住宿条件不一样,大多数情况下为700-12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开大学往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果不小心遇到部分省份高中毕业考试招生政策调整,南开大学将制定对应的录取政策并另外单独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往年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章程
一、总则
1.为保证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招生工作规范顺利进行,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教学函(往年)4号文件“有关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批复”“北京大学招生章程”和医学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章程(医学类招生开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工作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学员、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机构
1.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医学部主要负责人、主管本科生教学及研究生教学的主任、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及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科专家、医学部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医学部招生战略、整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要事项等。
2.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医学部纪委书记、纪检监察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开展监督。
3.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负责详细开展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医学部招生整体规划;
(2)拟定招生计划;
(3)按照需组织建设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5)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
(6)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三、计划与录取
1.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医学类学员报考的特点,北京大学医学部各专业实行独自代码招生,独自设定提档成绩分数线,独自录取。
2.北京大学医学部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员数量及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员占全国报名总量的占比、生源质量等原因,以历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查核验后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向社会发布。北京大学医学部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处理同成绩学员的录取问题。
3.北京大学医学部只招收理科学员,按照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百分之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查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满足北京大学医学部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医学部依据学员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5.北京大学医学部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学员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学员投档成绩一样时按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6.北京大学医学部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学员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学员如满足多项加分条件,只取这当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可以超越20分。经北京大学医学部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学员,以公示的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7.北京大学医学部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按照详细指导意见,除这当中列举的患有学校可以不能录取的疾病外,医学类专业对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种不可以准确识别颜色者不能录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者不要深造念书医学类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针对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经复查不合格的学员,按《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部取消学籍。
8.按照内蒙古的高中毕业考试录取模式改革情况,北京大学医学部在内蒙古按成绩优先原则(成绩清)进行录取。
9.对江苏学员的详细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和化学,等级要求为A、A。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满足江苏的有关规定。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学员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
10.北京大学医学部在浙江的选考科目要求:英语(医学英语)和护理学专业不限选考科目;其余专业要求为物理、化学,具体内容以浙江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信息为准。
11.护理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12.学生完成学业,经考查合格,由北京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大学授予学位。
13.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按本科生标准收取,进入二级学科阶段根据当年同一类型研究生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750-1200元/学年。
四、附则
1.北京大学医学部对特殊类型、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保证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学员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要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学员信息和录取结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3.北京大学医学部实行“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专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入口通道”,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4.高中毕业考试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5.办学地址位置:北京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
6.招生咨询及联系方法:
电话号码:010-82802223,82802191传真:010-82802223监督电话号码:010-82801235
官网网址:http://www.bjmu.edu.cn
通讯方法:北京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100191)
7.本细则发布后,如果不小心遇到教育部、部分省份高中毕业考试招生政策调整,北京大学医学部将制定对应录取政策,并另外单独发布。
8.本细则经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大学备案,自发布那天起开展,由医学部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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