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条件,工业局是干什么的单位

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条件,工业局是干什么的单位

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条件?

不一样公司的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条件可能带来一定不一样,但大多数情况下来说,以下原因是影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的重点原因:

1. 教育背景和资历:一般需具备非常高的学历背景和有关资格证书,比如MBA、PM等。

2. 工作经验:管理岗位需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一般至少需5年以上的有关工作经验。

3. 业绩表现:在任职这个时间段表现出色,达成或超越业绩目标将是晋升的重要依据。

4. 领导能力:作为管理者,一定要具备很强的领导力和人员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地激发团队Team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5. 专业技能:具备行业和业务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可以发挥在有关领域的优势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效的处理方案。

6. 综合素质: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团队Team合作能力、判断力和决策能力等综合素质,可以在高压力、复杂环境下胜任工作。

总结历次经验来说,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个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力素质还有过去的业绩表现等原因,并且需要要结合公司的职位晋升制度和管理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评估。

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适用对象须具备两个条件:

1、一定要是县级行政区划内(涵盖城区、县级市、市辖区)的事业单位,例如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直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都在适用范围内。但不涵盖市属事业单位或市直机关下属的科处级事业单位,还有省市县三级全部的参公事业单位。

2、一定要是县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职员,不涵盖专技人员和工勤人员。

1、假设管理岗位九级的职工在职满6年,任期内年考查有一个为优秀,晋升为管理八级。管理岗位8级员工任职满6年的,这当中一人在任职这个时间段年考查中被评为优秀,晋升为管理岗位7级。管理岗位7级的员工,工龄满23年,工作满25年,三年评定为优秀的,晋升管理岗位6级。管理岗位6级的员工,假设服务满23年,工作满30年,且任满3年被评定为优秀,则晋升为管理5级。事业单位实行平行职级制后,研究生毕业的学员,试用期满后可直接定为管理八级。

2.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职称评聘晋升,工业岗位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技能鉴定晋升,管理岗位的晋升与单位级别直接有关。就基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来说,大多数人一辈子只可以在管理岗位9级任职,根本没有提高空间,非常大影响了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设想提升工资,不管是干部提拔还是等级提拔,都会面临一部分无法确定原因,例如单位是不是有空缺职位,领导是不是同意提拔/晋升,同事是不是支持(存在竞争关系)。最好的处理办法是考职称,工资相对高不少,竞争少不少。

工业局是干什么的?

是主管当地工业管理的部门,工业局时常主要的当地的个个工业企业的任免和管理是当地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部门。

工业局是制定省或者地方信息化规划,政策、标准,拟订并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协调和保证全市工业经济的健康运行的部门。

我们国内工业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举凡各自不同的工业、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及工业政策的订定等相关的工业事务皆属工业局工作范围。

职能是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处理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拟订并组织开展工业(含石油化工、煤炭资源勘探开发)、通信业、信息化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逐步递次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逐步递次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逐步递次推动工业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一)贯彻落实相关工业和信息化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政府规章草案,逐步递次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逐步递次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提出调整建议。   

(三)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协调处理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公布有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四)详细指导各县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按规定权限,审查核验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重要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工作。

往年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还有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要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当地的实质上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可以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全部不可以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将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提交对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满足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还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的资金具体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核查验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详细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按照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对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针对满足条件的,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针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需要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详细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对应顺延;针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七日内书面公告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途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出现变更的,需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址位置、规模,需要满足依法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需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可以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需要自领取施工许可证那天起90天内开工。因故不可以按期开工的,需要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推迟,并说明理由;推迟以两次为限,每一次不能超出90天。既不开工又不申请推迟或者超越推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自停止施工那天起30天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涵盖停止施工时间、因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报告;停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报发证机关核查检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需要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还有需提交的都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相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需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需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获取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出现变化、推迟开工、停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针对未获取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都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能受理或者不能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5%都百分之10以下罚款。

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满足条件的申请人不能施工许可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满足条件的申请不能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格式,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开展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往年10月25日起施行。

烟草局有关印发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细则的公告

国烟法〔往年〕205号

每个省份级烟草专卖局:

现在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 草 局

往年12月31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开展规定》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涵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当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需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升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开展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开展机关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查验、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方罗列出来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核查验,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核查验,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核查验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核查验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需要对辖区内获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涵盖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需要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点位置(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除外);

(二)经营主体出现变化;

(三)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业务的,需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审批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经营的,需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满足烟草行业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需:

(一)从事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生产经营的,需满足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用物资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规定;

(二)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的,需满足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机分类管理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满足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需要遵守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大数据细分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十六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需要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有关的原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满足当地实质上、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反映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质上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一定程度上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没办法在核定经营地点位置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点位置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可以放宽。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能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可以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出现改变,还有企业类型出现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需要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还有经营地点位置名称等登记事项出现改变,还有企业类型出现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需要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从核定经营地点位置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点位置经营的,持证人需要早一点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需要早一点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需要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可以超越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早一点恢复营业的,持证人需要早一点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可以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暂时还没有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停止办理其歇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丢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需要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需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涵盖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二十八条 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需核查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项目标核准文件:

1.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或批发业务的,需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2.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经营的,需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标核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九条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核查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办理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核查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要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第四章 办  理

第三十三条 受理机关需要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核查验申请材料,并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详细内容;对不可以当场告知需补正的详细内容的,可以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都补正申请材料的,需要及时受理;5日内还是没有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没办法都准予许可的,需要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在受理同一个申请人的延续、变更、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可以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由不一样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需要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查验,提出初步审核查验建议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查验意见提交审批机关。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核查验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书面方法进行。对新办申请还有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觉得需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 实地核查时,需要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终止办理。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终止办理。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默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一)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没办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法联系到申请人的;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

第四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可以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准予延续申请的,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出现变化,审批机关可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一)经营主体出现变化的;

(二)不可以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经同意私自将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提供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经同意私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提供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一)经营场所根据安全原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出现变化的;

(四)不可以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可以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出现变化致使其既不满足获取许可时也不满足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时,觉得涉及公共利益需听证的,需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信息栏、网络等方法向社会公布听证公告信息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当中重要利益关系的,需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那天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需要依法举行听证。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自受理那天起8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审批机关在上面说的规定期限内不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日并书面公告申请人。依法需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需要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需要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不是准予延续的决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作决定的,默认为准予延续。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提升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可以当场办结的,需要当场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可以超越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那天起计算。

第五章 使  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需要在核定的经营地点位置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点位置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可以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很难判明是不是是未成年人的,需要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有关不允许销售标志。

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有关不允许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获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通过信息互联网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五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可以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可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监  管

第五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需要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偏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需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没来得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需要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一)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因素致使不可以再具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的技术、设备条件的;

(二)超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三)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经同意私自将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一)因持证人因素致使不可以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因持证人因素致使经营场所条件既不满足获取许可时也不满足现目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因持证人因素致使经营场所根据安全原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位置经营的;

(五)超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互联网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一次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这个时间段,烟草专卖局需要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不是准予恢复营业。

第六十一条 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发证机关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二条 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财产损失的,发证机关需要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需要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

(一)经营场所关闭;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并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未从事许可范围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默认为停止经营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且经公告信息满30天还是没有按照官方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信息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

(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信息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还有不可抗力导致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六条 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暂时还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作歇业,发证机关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决定前,需要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需要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没办法收回的,需要予以公告信息收回,一经公告信息即默认为收回。

第七章 政务规范

第六十九条 受理机关需要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体性窗口或场所,配备对应的办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条件。

第七十条 受理机关需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公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监管途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需要在决定那天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需要在作出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当地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根据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推行烟草专卖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效力一样。

烟草专卖局需要规范建立行政许可文书电子档案。

第七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需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接受申请人评价,促进烟草专卖许可服务质量持续提高。

当地政府已有对应政务服务“好差评”规定的,根据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需要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途径,规范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可以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针对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面说的机构进出入口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根据年、月、日计算这个时间段的,启动的当天不计入,自下一日启动计算。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默认为书面形式。

第七十九条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属于本细则中所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自往年3月3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往年印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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