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细则?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取的费用行为,保证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按照...
幼儿启蒙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取的费用行为,保证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规定》、《幼儿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现目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经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取的费用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质上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 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取的费用标准的详细项目;
(二)现行收取的费用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或拟调整收取的费用标准的幅度,还有年收取的费用额和调整后的收取的费用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取的费用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取的费用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面说的材料需要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涵盖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证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涵盖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根据实质上成本确定,不可以以营利为目标。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际上施规定规定,按照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涵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具体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法确定最高收取的费用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幼儿园相关情况,涵盖幼儿园名称、地点位置、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还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取的费用标准的详细成本列支项目,涵盖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证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涵盖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员数量、在园幼儿人员数量、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守“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的原则,不可以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取的费用和代收取的费用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核验,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可以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取的费用、代收取的费用外,不可以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可以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辅导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外单独收取费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可以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需要按照已出现的实质上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取的费用用。详细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详细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费用标准等具体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取的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收取的费用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取的费用许可证年审,并根据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取的费用监督检查时,要认真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获取的合法收取的费用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可以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取的费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取的费用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取的费用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还有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制定详细开展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施行。
来源:中国政
一、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还有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可以列为服务性收取的费用和代收取的费用。
二、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详细指导价,服务性收取的费用和代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详细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取的费用项目,其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详细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幼儿园退费管理制度
收取的费用:
1、幼儿托费按月计算,不跨月计算,假设当月幼儿特殊因素,出勤连续10天以内,来园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及园长同意,可以在下月进行抵扣半月托费,超越则按整月托费收取。(备注:要求有当月票据)
2、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费(如果不小心遇到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1号计费。
按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1日收取每月费用1%的滞纳金。
退费:
1、餐费按天计算整月收取,如幼儿不可以在园用餐的按缺勤天数计算(10元/天)
2、车费、教学费不能退费
4、全托幼儿不能退费
5、杂费多退少补,按实质上花销予以退费
6、幼儿园一年只允许休园两月,不收取任何费用。超过者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和各项杂费。
7、新生入园30天内不退学费。幼儿正式入园,若中途退园的,不退保教费,只退伙食费,已缴纳报名费用剩下十天以内的保教费和伙食费均不退。
8、国家公共假期不退费。
望家长与我园积极配合,根据收取的费用时间收取的费用标准准时交费,请您遵循幼儿园的收退费制度,谢谢您的合作!
黑龙江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取的费用行为,加强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保证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有关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详细指导意见的公告》(国办发[往年]13号)和《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整个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开展开展意见的公告》(黑政办发[往年]3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举行的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财政拨款应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的投入,不可以减少对幼儿园的投入。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做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实行详细指导性收取的费用标准,各地可在详细指导性收取的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百分之20的浮动,经济欠发达地区下浮幅度不限。寄宿制幼儿园在同一类型详细指导性收取的费用标准基础上上浮百分之30—百分之50。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加收百分之30费用。此收取的费用含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园图书费用,各园不可以另收取。详细详细指导性收取的费用标准详细内容查看附表。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取的费用的原则,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幼儿园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还有办园条件、办园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形,在省制定的详细指导性收取的费用标准以内提出幼儿园分类别收取的费用标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在测算幼儿园培养成本时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还有国家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其基建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
第七条 幼儿园的伙食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属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第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按年计费,按月收取。
第十条 幼儿园不可以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可以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一定要实行公示制度,需要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费用标准、监督电话号码,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幼儿园在收取的费用前要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领收取的费用许可证,亮证收取的费用。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幼儿园代收的伙食等费用,应独自核算,保证都用于幼儿膳食,幼儿园要定期向家长发布帐目,增多透明度,接受家长的监督。其他代收性服务费用,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公示的原则按实质上出现收取的费用,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幼儿园在正常工作作息时间之外开展的向家长和幼儿延伸服务等项目,一定要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坚持家长自愿参与的原则,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属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煤、煤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根据中小学校建设减免有关费用。任何部门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办园水平、类别和培养成本确定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报属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备案并公示。
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在退园时可以退费,退费以月为准,不够15天的按15天收取的费用,超越15天的,按30天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 各地要仔细执行本规定,加强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的管理,新标准执行起幼儿园班额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超过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降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往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全部以本规定为准。的非园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有关现目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现目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开展意见》(川府发〔往年〕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行幼儿园,多渠道增多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根据“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取的费用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证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取的费用管理,真真切切处理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公告规定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取的费用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取的费用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际上施规定规定,按照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住宿费只可以向全托幼儿收取。
四、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各地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按照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要充分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质上情况。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这个时间段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以在正常收取的费用标准基础上一定程度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可以超越百分之30。
五、幼儿园服务性收取的费用和代收取的费用项目
各地应对幼儿园现有各项服务性和代收取的费用项目进行规范合并,整个省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取的费用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该向家长发布帐目,不可以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署协议,明确收取的费用标准还有双方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纳报名费用,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报名费用部分标准执行。
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可以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够15天按15天退费,超越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下天数退费。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财政厅、四川教育厅《有关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公告》(川财教〔往年〕224号文
八、各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严格根据本公告规定,对现行收取的费用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应进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执行;民办幼儿园按规定重新备案。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本公告规定的服务性收取的费用及代收取的费用外,幼儿园不可以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幼儿园应按照新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及时到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取的费用票据,保教费和住宿费收取的费用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使用税务发票。
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按《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开展细则》执行,保教费标准按株发改发〔往年〕30号文件执行。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实行等级类型管理。等级类型由市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参照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县级示范园、标准园)进行确定,报市发改、市财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经省教育厅评选的省保育教育规范园可参照省级示范园收取的费用标准收取的费用,经市教育督导评估认定的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可分别参照市级示范园、县级示范园、标准园收取的费用标准收取的费用。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项目由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构成。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详细内容查看附件);住宿费最高限价按现行标准执行(详细内容查看附件)。各幼儿园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在不能超出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和实质上成本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填写审批表,经同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管理。
株洲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幼儿园等级
保教费
住宿费
省级示范园
700
260
市级示范园
600
230
县级示范园
500
200
标准园
45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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