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质上和发展需,制定本办法。 第...
事业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质上和发展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还有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开展,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详细指导。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满足司法部规定条件、可以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需要满足第一款规定外,还需要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需要满足第一款规定外,还需要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可以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我们全体合伙人协商完全一样并进行签名确认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需要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名称需要由以下3个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更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更改章程的,需要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查验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全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终止: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满足有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默认为自行停办、解散,需要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出现后,需要向社会公告信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依然不会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查验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信息、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信息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信息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需要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检查核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可以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按年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按照需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需要获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需要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体经历。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需要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出现。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要事务,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年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年预决算报告和重要财务开支项目;
(五)决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建立健全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工作需,可按相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需要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相关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循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制度;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四)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相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公开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取的费用标准,严格遵循基层法律服务收取的费用管理制度;
(五)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还有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按照本所收支情况和实质上需,留存用于事业发展、社会保证和奖励等事项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社会保证的政策和规定,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持续性改善执业条件,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每一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考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考查的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考查,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上年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工作计划;
(二)上年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考查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查验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验,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验。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考查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暂时还没有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在年考查中,不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需要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考查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平日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详细指导和监督,可按相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按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担负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详细指导监督的详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全部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目金额最高为三万元:
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的法律机构。它设立在城乡,城市街道是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性质的机构。它可以以不少身份参加诉讼,但是,就是不可以以直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总体可以有8大类。除了刑事诉讼案件不可以办理外,其他的业务都是可以办理的。
法律服务所是一个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人以上)组成的,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民商及行政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这个机构是国家司法部为了处理律师资源缺失群众又急需要提供法律服务而在部分省市特别设立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定要遵循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详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参与司法部统一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获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循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七条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可以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依照考查程序获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循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八条申请考查获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应该向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查授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辞去原职或无职业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上面说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核验,并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批。
第九条经考试或者考查合格的人员,由省司法厅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查: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参与考试或者申请考查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查结果无效,已授予的执业资格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与考试或者申请考查: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他欺诈手段通过欺骗取得参与考试或者考查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与考试的;
(三)经考查授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后,未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查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二条获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经评议合格;
(二)参与省司法厅举行的岗前培训,经考查合格;
(三)法律服务所决定调入或聘用;
(四)申请执业登记时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经参与省司法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执业登记: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法律服务所给予除名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没有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卡》一份;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辞去原职的文件亦或是自己住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职业证明;
(五)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
(六)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或者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接收申请人的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查验合格后,逐级报省司法厅。
县级、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查验时间均不可以超越十五日。
第十六条省司法厅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核验,对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满足条件的不准予登记。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在内容框中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改替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与原所在的法律服务所终止关系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改替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八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在内容框中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司法厅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法律服务所被注销而停止执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年注册的;
(五)因其他因素停止执业的。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可以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丢失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注明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名称、丢失人姓名、丢失证件名称及编号,声明作废。丢失人应在内容框中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改替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登载丢失声明的报纸,按规定程序补办。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因损坏没办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在内容框中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改替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上缴损坏的执业证,按规定程序更改替换。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法律服务所需要建立健全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录用、考查、奖惩、除名、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法律服务所需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规章制度学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持续性提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自律意识。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所需要鼓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后续学历教育,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时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举行的培训,持续性提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所需要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证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可按照需聘用法律服务工作者,签署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还有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这个时间段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处理办法。
法律服务所聘用行政辅助人员应参照上面说的规定签署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或除名:
(一)没有通过年注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90天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五章执业范围、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与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帮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讲解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相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有意或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取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与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加所务民主管理,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司法机关或者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证。
第三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遵循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取的费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四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遵循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曾担任法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可以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曾担任检察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可以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承办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升执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三十八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勤奋学习,加强执业修养,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持续性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每个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一年参与培训时间很多于40个学时。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每一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注册。
未经年注册的,不可以继续执业。
第四十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注册工作与法律服务所年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四十一条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注册,应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注册登记卡》一份;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审核查验合格后,按官方要求的时间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第四十三条省司法厅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工作完成情况、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核验,对满足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注册印章。
第四十四条省司法厅经审查核验,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已经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通过欺骗取得通过年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因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第四十五条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注册的原因消除后,针对满足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查验同意,逐级报请省司法厅补办年注册;对不满足继续执业条件的,不能注册。
第四十六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其他相关规定的;
(三)年龄已满65周岁的。
第四十七条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平日执业活动和遵循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其执业机构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不可以拒绝。
第四十八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执业机构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目金额最高不可以超越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讲解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当事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循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导致恶劣影响的;
(十一)有意或恶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标,违反规定会见相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有意或恶意帮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相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上面说的行政处罚的同时,需要责令其改正,并监督其依法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行政处罚,需要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一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所需要故将他除名: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觉得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查核验、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需要及时责令其纠偏;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需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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