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行政监督有何意义

行政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行政监督有何意义

行政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文章主体明执法,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下方罗列出来的活动: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遵守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威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开展,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有效运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层级监督和属地监督。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觉得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监督或者指定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同一监督事项存在争议的,由他们的相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处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重要问题,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查评价重要内容,监督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逐步递次推动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升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统筹规划,构建整个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互联网平台。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需要畅通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提供便利。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的,需要为其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中,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重要问题和审议意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需要纳入行政执法监督重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官方要求整改落实,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担负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详细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需要接受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出现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需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试,获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按照工作需,可以从社会各界请来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一定程度上性;(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记录、重要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七)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九)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参加市场竞争情况;

(十)文明执法情况;(十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十三)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点监督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普遍性、重点性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核验管理和培训考试情况;

(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综合执法情况;

(六)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能力建设还有开展行政处罚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点监督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本系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本系统严格规范公文章主体明执法情况;(三)本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四)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情况;(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第十七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重点审核查验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不是合法;(二)是不是满足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三)内容是不是满足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不是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取的费用等事项;

(五)是不是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多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不是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多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不是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八)是不是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行备案审核查验等制度,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涵盖行政执法开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开展程序、监督方法和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按规定戴上行政执法证件、整个过程亮证执法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等情形。

第二十条监督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涵盖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活动的开始、调查取证、审查核验、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整个过程记录并归档,整个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监督重要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核验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涵盖明确法制审查核验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情形,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文书等进行法制审查核验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涵盖制定、完善、公示和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涵盖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考查机制和开展责任追究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主要涵盖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和落实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享信息、通报案情、联席会议、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和接收等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向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更改或者废止建议: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二)与国家政策重要调整不相适应的;(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没有必要要设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目金额不一定程度上的;

(五)其他因素需更改或者废止的。

第四章 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主动监督为主,采用平日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平日监督涵盖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开展,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等情形的监督。

专项监督涵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报、行政执法评议考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等。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相关执法情况;(二)询问被监督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等;(五)委托满足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验、检测;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被监督机关需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需被监督机关以外单位和个人帮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需要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人员数量不可以少于两人。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需要申请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需要决定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一定程度上情形的,需要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需要在十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针对满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告知投诉举报人根据法定程序处理;按照相关事项的性质、程度和后果,需即时监督的,需要登记立案。

对已经在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审核查验的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能登记立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需要自立案那天起五日内书面公告被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需要在接到公告那天起十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被监督机关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需要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公告书,责令其改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一定程度上的;(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加市场竞争的;

(五)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六)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经调查,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一定程度上情形的,需要撤销立案并公告被监督机关。

第三十四条被监督机关需要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公告书那天起三十日内,自行纠偏违法或者不一定程度上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公告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公告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被监督机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告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形,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等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监督机关需要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那天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需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一定程度上行为导致很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取发文、会议等方法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并可以对其负责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第三十六条被监督机关作出重要行政处罚和重要行政强制行为的,需要在作出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需要对备案的重要行政处罚和重要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核查验。

重要行政处罚和重要行政强制备案的详细范围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需要定期组织

答: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开展、行政许可的评价、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行政监督管理规定。

公考备考资料及辅导课程

公考免费资料+培训课程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公考培训班名师辅导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以上就是本文行政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行政监督有何意义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gongkaobianzhi/1985.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公考栏目(https://bbs.china-share.com/apps/list.php?tid=11)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行政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行政监督有何意义和公考的相关信息。

公考热门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