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为公公而忘私是什么职业精神? 天下为公公而忘私是公务员的职业精神。这样的精神要求公务员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后面,秉持着高度的贡献精神,为人民群众服务,忠实履行职责,...
公务员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期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是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可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需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需要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查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开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平日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署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详细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需要及时、准确,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虚报、隐瞒不报、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民政、教育、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一步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孩子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孩子:
(一)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有孩子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孩子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满足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孩子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孩子的夫妻,需要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需要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需要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查核验,并自受理申请那天起二十日内将审查核验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十日内对满足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满足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省同胞的生育还有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不允许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不允许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孩子的,不可以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二十五条 满足法律和本规定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多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多的产假、护理假,默认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发给《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取得《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或者满足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年龄达到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很多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一定程度上补助。
(二)独生孩子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根据省相关规定给予自己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孩子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根据设区的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龄达到六十周岁,满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孩子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孩子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开展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需要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孩子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还未收养孩子的夫妻还有其他满足非常扶助条件的夫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非常扶助。
(五)对独生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还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原独生孩子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证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证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自不同的优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养老保证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对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一样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一步一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互联网。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相关计划生育情况特殊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公民取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孩子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担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需要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生育孩子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统计公报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净利润为基数,根据男女双方各自的孩子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对满足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还是没有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满足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对满足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需要自生育那天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满足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孩子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孩子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孩子的,每生育一个孩子,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 对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需要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需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进行签名确认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一定要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点位置;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目金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法、地址位置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那天起生效。当事人需要自收到征收决定书那天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质上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质上困难的,需要自收到征收决定书那天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需要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那天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组织依法给予对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收养孩子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追究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获取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获取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不履行帮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相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隐瞒不报、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在开展计划生育管理途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计划生育规定》同时废止。
计生办是政府执能部门,主要负责担负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管理与详细指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相关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方针,法规,法条规定,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负责人囗与计划生育各项数据和情况的收集,调查,统计上报等,目前计生办已经取消了。
计生办的全称是XX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负责管理辖区内育岭青年有计划的生育问题,目前由原来的卫生局和计生办合并为_个部门,简称为卫计委,其实就是常说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工作,阅时也是行政执法部门。
计生办是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简称。之前一对夫妇只允许生一胎的时候侯称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目前国家对生育政策放宽了,计生办归卫生建康委员会管。是卫生建康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指构。职责是详细指导群众优生优育,宣传党的生育政策。
县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XX县计生委;镇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XX镇计生办;乡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乡计划生育详细指导所,简称XX乡计生所;他们都是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可在辖区内办理有关业务。
计生办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隶属关系从大至小为国家计生委—省计生委—市计生委—区(县)计生局—街道(乡、镇)计生办(科)。计生办掌握并熟悉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
而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形的凭证。在实质上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镇上的计生办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计生办基本上等同于镇政府(街道办)的一个业务部门(科室)。
镇计生办在行政上属镇政府(街道办)领导,但是在业务(专业)上又接受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县计生委)管理和详细指导;
若是涉及到业务办理(例如征收社会抚养费、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问题,可以向其上一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计生委)咨询或投诉;若是涉及到计生办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或其他行政方面的问题,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投诉。
一般镇政府(街道办)计生办配有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主任和计划生育专干2-3名(宣讲计生政策,发放计生药具,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而每个社区配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名。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在业务上受镇(街道办)计生办的详细指导。
镇计生办是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在辖区内办理计划生育有关业务。
计生办原来为党政事业单位或县级局级、乡镇街道办的一个科室或办事部门,主要的功能是管理本单位一或本辖区内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与上一级计生部门一起防止本单位产生超生人口情况的出现。目前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提高,计划生育工作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了,全国各省市地区计生办这个部门也就没有了。
计生办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隶属关系从大至小为国家计生委—省计生委—市计生委—区(县)计生局—街道(乡、镇)计生办(科)。
计生办职责1.仔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帮群众培养文明、科学、进步的婚育观,保证宣传资料发放到每家每户,主动向计生对象做好说服、动员等工作。
3.掌握并熟悉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变动情况,及时发放避孕药具;做好每季度的查环查孕的组织工作,动员应落实节育措施或计划外环孕对象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做好育龄对象术前及术后随访、慰问工作。
4.督促、帮助村(居)民及时办理独生孩子优待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和证件。
5.帮助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
6.做好统计工作,按规定真实、准确、正确地做好各种数据的统计。依时上交,并保证卡、册、表的清洁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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