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选调生管理办法? 平日管理办法 1.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根据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备案并进行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根据...
公务员
平日管理办法
1.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根据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备案并进行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根据中组部《有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意见》精神,选调生试用期满后到村任职2年,所在单位不可以推迟选派或早一点调回。选调生在村任职这个时间段,履行大学生村官职责,根据大学生村官管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
3.试用期及期满考查、转正定级、辞职辞退、工作改变、职务晋升等平日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公务员法和干部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满足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各项人才引进政策。
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
(一)选调生大多数情况下分配到乡(镇、街道)工作。鼓励选调生到张家口、承德还有太行山区县等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二)选调生到乡(镇、街道)后,取消见习期,在编制限额内按增人计划列入行政编制和统发工资范围,执行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研究生定级工资。
(三)到乡(镇、街道)工作的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宏观管理,市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平日管理,乡(镇、街道)党委直接领导。
(四)对选调生具体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明确对应的工作职责。选调生到基层后,大多数情况下先在乡村、街道工作一年左右时间,有目标地让选调生参加中心工作和专项重点工作。支持和鼓励选调生到环境比较复杂和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去经受锻炼。
(五)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后,市、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对选调生进行考查考察,按照其自己条件、现实表现及岗位需,择优充实到基层领导岗位。对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支持和鼓励选调生按照职位需求情况,参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六)对在乡(镇、街道)工作三年以上的选调生,合适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按比例地补充到县(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
(七)对选调生实行变动管理。坚持年考察,并按照考察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对那些不合适继续做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对象的选调生,及时调整到更加高效他们发挥作用的其它岗位工作。对那些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问题及有其它不良表现的;自己不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的;健康状况不好,不可以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的,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对辞职或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不可以再保留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
调整选调生,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并向省委组织部备案。对选调生重点管理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为三年。重点管理期满,纳入干部正常管理序列。对已经走上县处级以上岗位的选调生,省委组织部继续掌握并熟悉名单。
选调生身份为公务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查合格的,根据公务员法进行任职定级。考查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新录用选调生都具体安排到乡镇工作,工作单位定下来以后,统一具体安排到下辖村任职2年(含试用期),不可以早一点结束在村任职或借调到上级机关。
3、在乡镇工作没有3年的,不可以调入县(市、区)或者以上机关,在市及以下机关工作没有5年的,不可以调入省直机关。
4、上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优先从选调生中遴选。
5、对表现突出的选调生,按照工作需和个人条件,择优选拔进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或交流到上级机关。
6、满足条件的选调生,可享受各市、县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相关规定,组织政法等相关部门进行。招收录取机关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需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 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关系的,需要回避。考察前,招收录取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方式: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还有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得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还有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得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自己及其他相关人员很小一部分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一条 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源头工程”,针对拓宽基层干部来源渠道、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对选调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选调生管理,促进选调生健康成长,培养选就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选调生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有关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是经省委组织部公开招收录取并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涵盖应届和服务基层类)。
第三条 选调生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现目前,着眼长远;
(二)强化培养,全面发展;
(三)统一调配,科学使用;
(四)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变动管理。
第二章 分配安置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组织部发布的录用名单,结合县(区)需求情况,将选调生分配到相关县(区),再由县(区)委组织部将硕士及以下学历选调生分配到缺编的乡镇,将博士选调生分配到缺编的县(区)直单位。选调生分配应严格根据招收录取计划进行,同时注意专业、性别均衡。
第五条 新录用的选调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期满考查。考查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的,由县(区)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经市委组织部初审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查核验,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六条 加强教育培训。市、县(区)组织部门应将选调生培训列入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坚持短时间培训与中长时间培训相结合,以短时间培训、专题培训为主。
市委组织部每一年至少组织1次中长时间选调生培训辅导班,时间至少一个半月,有计划、专门开展培训工作。
各县(区)委组织部主要举行短时间、专题培训辅导班。短时间培训每一年至少1次,每一次10天左右。应组织新录用选调生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帮选调生了解掌握并熟悉基层情况、工作特点和工作方法,及时进入角色。应按照岗位特点和工作需,推荐选调生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每一年应举行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主题活动,提高选调生当中的沟通交流,促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选调生每5年应至少参与一次市级以上培训机构的脱产培训,累计培训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个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培养造就一大批可以担当重任、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选调生工作,按照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和锻炼,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因人制宜、合理分配、促进发挥专长的原则;
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
跟踪考察、滚动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近几年从高等院校共同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1]
第二章 选调及分配
第五条 选调生应该从相关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六条 选调数量由选调部门按照需确定。每一年大多数情况下在100人左右,这当中女生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百分之20,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要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优良,获学士以上学位;
(三)大多数情况下应是中共党员,担任过班级以上党团组织或学生会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每一年底各市州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数量和专业意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组织选调。各市州县级组织部门不直接组织选调。
选调工作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下发公告。根据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省委组织部下发选调公告,就选调的相关问题作出部署并以一定程度上形式向社会发布。 组织报名和推荐。
相关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和部署。采用学生自愿报名和学校毕业生就业详细指导部门和组织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内容框中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考试。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满足选调条件的毕业生参与公务员考试,按录用人员数量1:1.5的占比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省委组织部组织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按照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 体检。对确定的选调生人选,由各高校统一组织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在内容框中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 选调生名单定下来以后,统一具体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详细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与相关县(市、区)商量定下来以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根据分配去向,应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相关市州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传递到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传递到相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选调生具备公务员资格。选调生到乡镇工作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乡镇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处理。选调生到单位报到后,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核拨经费,保证工资发放。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试用期。对满足国办发[1993]85号和鄂人薪[1994]8号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到农村乡镇工作的,其工资按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执行,即早一点定级和提升一至二档职务工资档次。[1][2]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整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详细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新路子。 第
十四条 市州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结合实质上,制定详细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并熟悉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具体安排使用意见。市州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是选调生的平日管理部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根据省、市州委组织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平日管理工作。
常常了解掌握并熟悉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实质上的困难;每一年结合干部年考查,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自己工作实绩档案。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经县(市、区)委决定后开展,并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接受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党委和相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详细帮选调生处理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在内容框中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查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按照工作和培养锻炼的需,选调生改变按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程序办理;在本县(市、区)内改变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改变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改变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八条 凡属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选调生,不可以再由选调部门负责管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守纪等方面有问题的;自己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锻炼的;健康状况不好,不可以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的;自谋职业,脱离选调岗位的;其他因素不要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
对工作满23年的选调生,除已经担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列入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外,不可以再作为选调生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半年内,如果是因为身体不适等因素需改派的,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选调生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市州党委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批准。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改派的选调生,由各院校按毕业生改派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不适应基层党政管理工作的选调生,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根据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具体安排到县及县以上直属机关和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1][2]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九条 制定培养目标。选调生报到后,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按照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专门对每个人制定出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向。在年考查时,要核查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照考察情况适时调整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选调生集中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1、每一年省委组织部在省委党校对当年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2、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统筹具体安排。培训可以开办针对的选调生培训辅导班,也可在中青年干部培训辅导班或其他班次中具体安排。
3、选调生在基层工作的每三年中,要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一次。
有计划地选送担任县级职务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选调生到省委党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加强锻炼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1、传帮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采用结“对子”的办法,指定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要按照选调生的不一样情况,量才施教,常常给他们提要求、教方式、指路子。
2、挂职锻炼。每一年有计划地具体安排一部分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挂职锻炼、考察学习,帮他们拓宽视野,开阔眼界,提升他们在不一样层次、不一样环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岗位轮换。每两年对分管的工作进行一次调整或轮换工作岗位。既要具体安排他们从事党务工作,也要具体安排他们从事经济工作;既要使他们累积基层工作经验,也要让他们熟悉了解全局工作,使他们在各种岗位上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升。
4、压担子。有意识地具体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冲刺突击性的工作,交办一部分急、难、险、重的任务,也可以具体安排到村委会兼职锻炼,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二十二条 真真切切加强和改进对选调生的思想教育,对选调生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采用各种形式,引导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重要的政治问题上自始至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帮他们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自不同的不良风气的侵蚀。要教育他们克服优越感和“镀金”思想,安心基层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选调生需要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要关心选调生生活中的实质上困难,帮他们处理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1][2]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条 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坚持看实质、看主流、看发展、看潜质,争取早出、快出、多出人才。
第二十五条 分配到山区县(市)的选调生和分配到其他县(市、区)的女生、少数民族学生还有研究生,直接具体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任助理一年后面,经考察表现优秀的,选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副职;
选调到其他县(市、区)工作的选调生,参与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表现突出的,按照工作需及时提拔担任党政副职;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的,经考察,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各地在选拔选调生进班子时,本地职数已满的,可交流提拔,或采用先进后出的办法,先提拔进班子,以后再一步一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二十六条 担任基层领导职务时间较长的,一定要有计划地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交流。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或公开选拔县级后备干部干部时,对选调生可一定程度上放宽政策,让更多的选调生参加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从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调。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不可以再参与公务员考试。[1][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执行。(往年7月9日)[1][2]
公开选调,指公务员选调或选调公务员是党政机关在空编情况下,按照自己一定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法选择调用外单位的公务员是部分党政机关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处理用人缺失问题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调,就是公开的选拨调用公职人员。为满足工作需,每一年中共每个省份委组织部、每个省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公务员局会组织公务员录用联合招聘考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录用公务员。
山西出台选调生考查管理办法,对选调生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树牢“优者奖”鲜明导向,做到政治上激励、待遇上保证、心理上关怀。
山西选调生考查管理办法规定,在考查内容上,实行试用期满考查、在村(社区)任职期满专项考查、服务期满考查、培训考查、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六考结合”,构建全方位、多的视角、近距离考查评价体系,考准考实选调生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形。同时,有关部门坚持考查结果与选拔使用、激励管束相结合,大胆使用政治过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选调生,每一年按5%的占比选树一批敢担当善作为的选调生,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按规定嘉奖、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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