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是什么?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途中或者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时,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内部法官当中的关...
建筑职称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途中或者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时,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内部法官当中的关系还有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管束力,法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针对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泊尊严至关重要。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以法官为管束对象,因为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其他一部分特殊要求,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不一样。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为这个原因法官职业道德管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因为法官的一部分非职业活动在相对的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为这个原因一部分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有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管束。
第三,除职业道德的详细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的实质特点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中得到了反映,这当中一部分可以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部分观念性的要求则很难详细化,比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虽然一部分详细的规范可以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针对法官来说,更加重要的是牢固培养独立与公正的司法观念,并时刻从而管束自己的行为。就算是最具体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全部的行为方法,但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可以使法官在任什么时候候都可以明辨是非善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法官宣誓誓词为: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循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往年10月18日公布,往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需要自觉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仔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循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培养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仔细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循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加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原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控掌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不要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保证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培养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不要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循法定办案时限,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仔细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不要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循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独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已经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保证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循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找特殊利益。按规定认真报告个人相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培养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特别要注意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找促进案结事了的纠纷处理办法,努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仔细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量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人格尊严,不要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证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循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途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己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循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需要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不要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这个时间段,需要遵循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开展本准则,针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公布那天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往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管束法官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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