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为做好医师考试报名工作,现对医师考试报名资格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查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

二、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应按自己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对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可以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与临床类别医师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按照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考试。

五、已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人员,并获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与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行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辅导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与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

已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获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与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行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辅导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与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六、按照《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补充规定: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获取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查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获取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获取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考试。

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有基本上等同于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以在毕业当年参与医师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具体经历,可以在毕业当年参与医师考试。

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与医师考试的,除满足《医师法》及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1. 1998年6月30日之前,报名参与医学自学考试,其后获取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 往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获取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获取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满足《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查考试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考查合格并推荐或者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考查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获取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往年前参与过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查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与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查;往年之前未申请参与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查的,未来不可以再受理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查申请。

十一、满足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一类型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获取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以按照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查合格后,报考对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满足《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考试。

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足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员应作为地方学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与对应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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