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财务负责人能是一个人吗,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怎么办

会计和财务负责人能是一个人吗,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怎么办

会计和财务负责人能是一个人吗?

可以是一个人。

会计职务不相容岗位:

(1)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稽核、仓库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标登记工作;

(2)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

(3)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分离;

(4)支票审查核验职务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可以兼任;

(5)网络在线银行U盾要分制单和复核两个,且不可以由同一人保管。

(6)网络在线银行付款业务不可以由一个人完成,制单付款由出纳负责、审查核验有其他人员负责。

(7)银行印鉴章不可以由同一人保管、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及其他印鉴章职务分离,不可以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都印章。

不可以。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可以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涵盖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按照会计业务的需,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需要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一定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需要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需要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需要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需要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需要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需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可以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根据职权予以纠偏。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不符合的,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需要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需要马上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因素,作出处理。

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参与会计继续教育的怎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决定。

故此,会计证还是有效的,抓紧时间去补办继续教育。

不然,被取消会计证的,2 年内(含)不可以重新参与会计证考试。

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参与继续教育其会从业资格证还不会自行失效。连续三年没有参与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签发那天起三年内都有效,这是规定的有效期限,有效期满还是没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且未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年检的其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第二年检,主要审查核验持证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遵循财经法规和职业纪律、奖惩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及诚信建设等内容。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能办理年检,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不根据《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导致重要经济损失,不要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没有按规定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脱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者;

3、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参与年检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一定要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因为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为这个原因,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一定要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会计工作。

发票上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都一定要是财务人员吗?

没有这样的说法,例如收款人,我在实质上操作中都是写业务员的名字,谁的客户写谁的。哈哈…………刚刚查了一下资料发你看看哈:开增值税发票“开票人”栏为必填项,“收款人”、“复核”栏可以按照实质上需在内容框中填写,“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涵盖: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呐,上面对这方面也没什么要求的,故此,实质上工作中不少东西可以灵活操作,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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