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注册会计师需要什么条件

考注册会计师需要什么条件

考注册会计师需什么条件?

1.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参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有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参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获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3.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报名那天止不满5年者;之前年参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没有者;已经获取全科合格者。

会计师(accountant,缩写acct)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查获取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相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国的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在西方国家,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在中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扩展资料:

制度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最早时间是在中华民国时期的1923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发布了《会计师规定》。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获取、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在当地执行业务,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有关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查批准,可以获取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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