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的管理制度? 1. 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平日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查,保证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 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
初级会计
1. 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平日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查,保证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 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 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自不同的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不允许取用。
4. 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不允许堆放物品。
5. 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通道入口。
6. 在人防工程内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多负荷或加接电线,一定要经物业管理处同意才可以开展。
7. 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用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一定要清理现场,不可以留有隐患。
8. 不允许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 不允许损坏和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 人防工程内不允许吸烟,保持出通道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通道入口。
11. 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证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独自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还有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范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工作的规章。199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分为总则,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划转撤并的资产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共11章54条,含1个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财务行为,加强人防财务管理,提升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人防工作的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行政经费应与人防经费分开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纳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或有关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人防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人防建设的方针、原则及规章制度;
(二)筹措人防建设资金,组织开展经费供应;
(三)编审人防经费预算、决算,并执行预算,掌握并熟悉和报告现在的具体情况;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五)开展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六)管理人防国有资产;
(七)参加经济合同签署,并监督开展;
(八)组织详细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一定要独自设置人防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熟悉业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真真切切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人防经费预算是指人防办公室按照人防建设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人防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表附后)(表略)。
收入预算涵盖: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涵盖:新建工程支出、续建工程支出、加固改造工程支出、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组织指挥支出、通信警报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平战结合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按照之前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年经费来源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按照年人防建设需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经费预算需要突出重点,兼顾大多数情况下,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第十条 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人防经费预算,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预算拨款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按批准的预算请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财政专户存款利息要都用于人防建设。
第十三条 人防办公室对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按照事业的特点、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计划、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及人防办公室的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编报的年人防经费预算,报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执行。上级批复的人防经费预算,由人防办公室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如果不小心遇到情况特殊,需变更计划时,一定要报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为组织人防建设及其他活动依法获取的非偿还性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各项收入,要都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经费收入涵盖:
(一)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从中央财政或上级人防办公室获取的中央财政拨款。
(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指人防办公室从地方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获取的地方财政拨款。
(三)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指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项人防建设资金。
(四)平战结合收入。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获取的收入,及经营部门缴纳的人防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涵盖:
1、工程使用费收入。指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获取的收入;
2、通信服务收入,指利用人防通信设备、设施为社会服务所获取的收入;
3、科研技术服务收入,指人防事业单位通过专业业务活动获取的科研、设计、咨询、定额、质检、劳务、专利转让等收入;
4、设备租赁收入,指利用闲置的人防设备、设施、库房、场地等出租所获取的收入;
5、其他平战结合收入,除上面说的收入以外的平战结合收
军事制度,即组织、管理、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涵盖:国家的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济体制、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动员制度、民防制度等。军队的组织体制编制有训练体制、后勤保证体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称谓、标志的相关规定等。大多数情况下由国家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颁行。
军制属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还有民族、历史、地理等各种原因的制约和影响。它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它的基本作用在于保证军事建设,以就已经有效地准备和开展战争。军制随着国家、军队的出现而出现,发展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详细指导下,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出现了社会主义军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需要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验;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取告知承诺方法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需要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可以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一)发展改革部门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时间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开展。组织详细指导消防安全重要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还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详细指导业主依照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取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详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
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
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
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按照《中共江苏委江苏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公告》(苏委〔往年〕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开展意见》(宁委〔往年〕43号),设立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市民防局的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工作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发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多防护级别为5级以下(含5级)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审批工作;
(三)加强人民防空向民防转变的工作,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全市“防空、防灾一体化”体制的建立;
(四)加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作用的发挥,更有效地参加城市平日间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及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开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发展、建设中长时间规划和有关应急预案。
(三)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定期组织人民防空、民防演练。
(四)负责民防工作规划、计划及开展工作,逐步递次推动防空防灾一体化进展,探索、建立全市人民防空向民防转变即“防空防灾一体化”新体制。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参加城市平日间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政府赋予的相关抢险救灾任务。
(五)组织编制和开展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开发利用,详细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组织详细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审查核验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开展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由政府财政投资和人防办自筹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六)制订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本市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七)负责本市人民防空(民防)指挥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平日间的管理工作;担负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所的开始、平日维护和应急保证工作;详细指导各区(县)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和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
(八)负责制订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训练计划并组织开展;详细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防空、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及训练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科技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九)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技术和造价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日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办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防护级别为5级及5级以下)、改造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作业还有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检查详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及消防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担负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平日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南京警备区交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三、内设机构
按照上面说的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息大数据细分研究、来信来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具体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人民防空工作的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互联网管理服务工作;牵头负责电子阳光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接待、对外联络工作和平日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指挥处(通信处)
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通信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城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帮助开展战时人民防空行动的组织指挥;组织人民防空演练;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的运行与管理,负责详细指导疏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检查、详细指导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工作;担负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保证指挥通信工作;负责准军事化建设的检查与评比考查工作。
(三)工程建设处
负责编制和开展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防护设计审核查验;担负由政府财政投资和人防办自筹资金投资人民防空工程的论证、审报、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查核验审批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查验;详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本市人民防空(民防)地下指挥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工作;担负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民防)中长时间发展规划和年计划;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的报批工作;担负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担负本级人民防空(民防)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区(县)人民防空部门及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应急救援处(平战管理处)
组织制定民防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民防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计划和准备;详细指导民防专业队伍和民防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担负民防机动指挥所的开始、平日维护和应急保证工作,详细指导民防机动指挥所应急值班、值勤和救援准备工作;起草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政策规定和规划,检查详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平战功能转换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防护级别为5级及5级以下)、改造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作业还有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检查详细指导人防工程安全、消防及年检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及工程项目标审查核验和审计。
(六)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本市人民防空、民防的工作规章、行政措施和技术规划,并组织开展;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的宣传教育及有关科普教育场馆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民防有关的行政执法、执法监察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工作;担负人民防空(民防)对外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工作;担负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的考查、配备工作;负责干部培训、交流、考查及军转干部安置、专业技术职称、工资管理等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另按相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外单独核定。
领导职数:主任1名,书记1名,副主任、副书记3名;正副处长15名,这当中正处长8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7名。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另外单独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务院公布有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公告。公告提出,自往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根据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成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法分类逐步递次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往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1、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获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就可以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2、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获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对应资质就可以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3、按照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根据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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