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风险是如何营销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会计产生于哪个时期

声誉风险是如何营销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会计产生于哪个时期

声誉风险是如何营销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声誉风险营销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誉不可以再被确觉得无形资产因为商誉不具有实物形态因为这个原因大家习惯上故将他划入无形资产的范畴。在我们国内原有的会计准则中将外购的商誉认定为无形资产中的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在预估的年限内进行摊销。但按照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特别强调无形资产中的可辨认性标准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即可以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区分找出来并能独自或者与有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企业合并中的商誉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企业合并的方法涵盖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根据参加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和合并后是不是在同一控制之下又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该准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参加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一样的多方最后控制且该控制并不是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实务中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依然不会论是属于哪一种详细方法的时常都是因为最后控制者大多数情况下是母公司出于对整个企业集团利益的考虑来一手策划和决定的而参加合并的各方企业因为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为这个原因合并作价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而是为了让用账面价值。

  3、长时间股权投资中的商誉的确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要影响的长时间股权投资需要采取权益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当长时间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途中通过购买作价反映的和刚才获取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须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时间股权投资的成本。但是,当投资企业任然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持股比例由过去的重要影响变成控制以后这个隐含在长时间股权投资成本里的商誉就可以浮出水面。

  4、誉减值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相比之前确认的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按预估的使用年限或年期孰低法确定摊销期限按直线法进行摊销但新准则规定企业不可以再对商誉进行摊销而是需要在每一年终了时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判断商誉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会计的出现时间地址位置人物?

从奴隶社会至今,不一样时期的统治阶级集团都依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对会计立法做出过对应的相关规定。

西周时期

  有了会计立法的雏形:周期中央政府设立了会计主管官员-“司会”一职,它是会计的最高长官,主要职责是利用账册、数字、公文、户籍、地图等文件中的副本,考查各级官吏的工作,并检查、听取他们的会计报告。

战国时期

  由魏文侯李俚所编篆《法经》,史称为我们国内最早的成文法典,这当中就有不少与会计相关的条款,最最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是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就可以计账簿及安全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做出了明文规定。除开这点在《账法》、《杂法》等条文中,还对会计凭证、会计印鉴、仓储保管及度量衡等技术方面也规定有详细条款。

秦代

  法律中涉及到会计方面的相关规定就更详细。若是《效律》中就严格规定了会计人员一定要廉洁奉公,账实符合,记载准确,计算正确等要求。同时还对会计交接、财物损耗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汉朝

  针对会计账簿的设置与分类,会计簿籍的登记方式,会计计量单位与盈利的计算,会计凭证、会计报告、财物的保管与盘点等方面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制度。若是《上计律》中就详细规定了“上计簿”的拨出程序与时间,严令对上报不及时或者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者治罪。 唐宋时代

  史称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在会计方式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上出现了夯实当今账户结算余额原理的“四柱清册结算法”,在会计机构的设立上又设立了专司审计的机构-比部。在会计立法方面亦更趋完善,不仅规定对违反会计制度的人给予较严厉的处罚,而且,限制要求凡属经济报告上隐漏重复,收支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者均从严治罪,甚至在相关条文中还规定了会计报告的格式及书法誉写要求。

元、明、清时期

  在当时的一部分重要法典中,对会计制度均有对应的相关规定,并较以前朝更详细与完善。

辛亥革命后

  因为对外政治与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西方成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非常多传入中国,推动了会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1923年3月,北洋军阀政府参议院通过了我们国内历史上的第一部比较完善的《会计法》,共九章三十六条,史称为“民三会计法”。后来,又相继颁布了一部分专业会计法规,但后因袁世凯倒台,北洋军政府内部分裂,全国出现军阀混战事件,致使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1935年,国民党政府也颁布了一部含十章一百二十七款的《会计法》,其内容详尽,分项说明详细,加上后来于1945年颁布的《会计师法》,针对规范会计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

  财政部于1949年12月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针对机构,会计立法工作一步一步展开。在50年代到60年代早期,主要以财政部的名义颁发了一系列行业性的会计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会计操作法规体系。

八十年代

  发展经济、改革开放的政策提高了会计法制建设的步伐。1985年元月21日经第六届人大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开展的《会计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有关会计工作基本法律性文件的诞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会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有必要对构成会计法制体系基础的《会计法》进行调整。

九十年代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计会议做出了《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更改后的《会计法》,开展范围扩大,会计工作地位与作用突出,更适应我们国内会计自己改革及在详细事务处理上与国际通行惯例相接轨的需;还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经济的宏观调控等方面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会计法》,其详细条款的相关规定更合适经济发展对会计改革的要求。

  回顾中国会计法制化的历史,从中得到的启发是:不论哪朝哪代,会计工作都要有相当的制度规范,都一定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是自古以来开展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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