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的影响

1996年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的影响

1996年幼儿园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引导工作需要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幼儿园的设置需要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没有设立区的市的幼儿园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需要涵盖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举行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行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行幼儿园一定要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行幼儿园一定要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一定要满足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行幼儿园需要具有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需要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涵盖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查合格。

(二)医师需要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需要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获取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需要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需要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病人,不可以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行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定要具有进行保育、教育还有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举行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行、停办、由所在区、没有设立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行、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职能

第十三条

幼儿园需要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需要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还有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需要满足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需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按照本园的实质上,具体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式,但不可以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出现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行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马上采用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出现危险时,举行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采用措施,应该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出现。

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负责监督、评估和详细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查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帮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详细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行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请任职,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请任职,也可以由举行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请任职。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可以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可以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规则和程序。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引导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未经同意私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式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开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儿园管理规定》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引导工作做了什么规定?

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创建教育和儿童身心发展相适应的健康环境。  2.保证幼儿身体健康,培养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智力发展;培养热爱祖国的情感还有良好的品德。  3.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4.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5.幼儿园可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育内容,原则是不可以损害幼儿的身心健康,以孩子为重。6.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7.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出现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8.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设置威胁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9.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幼儿园需要马上采用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10.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出现危险时,幼儿园需要采用措施,应该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出现。总结一下:普通话、游戏为主、严禁体罚、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危设排查、紧急措施要报告、安全玩具教具、因地制宜具体安排内容、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智力和爱国思想发展、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附:《幼儿园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河北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幼儿园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未经同意私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式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意见:

  一、真真切切落实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

  (一)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省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办学前教育引导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详细指导。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采用措施,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依法保证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着遇,仔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健全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机制。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有关政策,制定准入标准,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科学详细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工作,涵盖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平日管理、业务详细指导和评估考查。民政部门负责对获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登记。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详细指导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的审查核验备案工作。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周边治理、安全监督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批,详细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妇联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详细指导和管理。

  二、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研究制定《河北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设区市和县(市、区)可按照省定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民办幼儿园详细设置标准。各地制定的详细设置标准不可以低于省定基本标准。

  (二)进一步严格民办幼儿园审批。举行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涉及中外合作举行的民办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规定》进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具备办园标准,满足办园条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获取办学许可证后,要到民政、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收取的费用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真真切切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一)实行民办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严格实行民办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未来民办幼儿园聘用的教师,一定要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对现在在民办幼儿园从教但没有幼儿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限期获取对应资格。到期未获取的,不可以继续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齐、配足保教人员,保证教育教学需。有条件的地才可以以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等方法,优化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

  (二)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教学研究、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行者依法保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贴。针对长时间在民办幼儿园工作,成绩突出的园长和教师,要予以表彰。

  (三)完善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制度。将民办幼儿园园长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计划,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在开展“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等培训项目中,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参训比例,并向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倾斜。充分发挥各级各种学前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通过开展学术研究、课题实验、专业咨询等方法,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提供服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和教师评价激励机制,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升保教质量

  (一)加强监管。严格实行许可制度,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等,须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严格招生广告审核查验制度,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一定要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核验备案,对已经审查核验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民办幼儿园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严格收取的费用许可制度,民办幼儿园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取的费用标准一定要报经物价部门审查核验备案,办理收取的费用许可证,并进行公示。未经审查核验备案,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设立收取的费用项目,提升收取的费用标准。严格实行年检制度,审批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审批机关对年检优秀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严肃查处无证办园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安全监管、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对经过整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补办办园手续,纳入正规民办教育机构序列进行管理。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根本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清理整治途中对取缔的幼儿园,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幼儿分流安置问题,保证社会稳定。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县级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督促、详细指导民办幼儿园建立完善对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职责。督促、详细指导民办幼儿园加强园区安保工作,强化安保措施,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技防建设,真真切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落实。加强接送幼儿车辆管理,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一定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驾驶人员一定要具备相关条件。加强幼儿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餐饮具定期消毒、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规范要求。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水源防护、设施卫生、工作人员责任等各项管理措施。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幼儿园暴发流行。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四)努力提升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促进民办幼儿园科学开展保教工作。要详细指导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尊重幼儿人格权力,特别要注意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要详细指导民办幼儿园持续性健全、完善教育教学常见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组织具体安排幼儿教育教学活动。要督促民办幼儿园加强对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管理,为儿童提供丰富多彩、生动形象的教育环境,坚决纠偏和防止“小学化”倾向。不允许在民办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评估与监管,促进民办幼儿园持续性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幼儿园管理规定属于什么教育法律?

《幼儿园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管理规定》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详细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两个法规的施行(试行),将使我们国内幼儿教育一步一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推动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一定要把开展《规定》和《规程》的工作仔细抓紧、抓好。要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制订详细的开展办法或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开展。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还有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守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担负主体责任、职工参加、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要问题,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投入保证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查等工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平日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详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查标准等内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情况考查,公示考查结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结合实质上推行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交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提示安全生产重点管理事项,强调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将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纳入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针对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管理服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有危及外单位安全或者外单位有危及本单位安全情况的,需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采用真真切切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当中的安全距离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需要与居住场故此,及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的器具和场所需要满足有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管理。

  存放各自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临界值比值之和大于0.6,或者存放量超越2吨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审核查验。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从获取对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使用闪点不大于60℃的醇基燃料、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立台账对进货量、进货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及运输车辆车牌号、资质证号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一)停产6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恢复生产时;

  (二)产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和其他需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事项。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不可以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不可以超越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和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临时销售网点经营者需要遵循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根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址位置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需要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可以继续存放。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还有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分级属地原则故将他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发布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分类存档,并录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需要涵盖与活动配套的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部门需要加强对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导致人员伤害需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需要在事故出现1小时内,向事故出现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真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一)很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省属在长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

  (三)由市级或者以上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

  (四)市人民政府觉得有必要的其他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涉及生产经营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委托相关部门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对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约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组织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互联网平台建设,达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纪录写入社会诚信档案。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纪录写入社会诚信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告信息,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查核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不允许。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从来没有获取对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或者台账内容不齐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其他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后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质上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担负其管理职责的人员,担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往年2月1日起施行。往年7月20日发布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往年9月17日公布,自往年11月1日起施行。往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有关更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规定进行了更改:“六十一、删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更改为“营业执照”。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更改为“营业执照”。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云南安全生产规定规定什么需要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云南安全生产规定

(往年11月30日云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一定要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担负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种功能区管理机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帮助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担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担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综合监督管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支持本单位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组织建设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有从业人员代表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需要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工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还有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规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运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要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查标准等内容,并严格监督和考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针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标,安全设施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需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需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报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需要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需要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需要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以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需要设置针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对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越100人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单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处理有关重要问题;

(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戴上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下方罗列出来的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

(八)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制定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可以及时消除的,需要采用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对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认真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管理措施:

(一)对重要危险源登记建档,具体安排针对人员开展管控;

(二)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整个过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四)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信息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需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人员,还有离岗后重新上岗、换岗和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可以具体安排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认真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地址位置、内容、师资、参与人员、考查结果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液氨制冷、粉尘涉爆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管道输送等建设项目需要满足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距离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车站(含轨道交通、铁路)、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网吧等经营单位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满足疏散要求的疏散入口通道并保证畅通;

(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从业人员可以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入口通道的位置还有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质上容纳的人员不能超出规定的容纳人员数量;

(七)法律法规相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还有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区域内不可以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

(二)重要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山体滑坡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危及安全的区域。

对已有的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依法拆除或者采用迁出、转产、关闭等多项措施。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点)全部者、管理者、经营者需要保证旅游设施、项目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和游人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安全入口通道、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相关单位需要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检测,保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举行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按规定报经批准,举行或者承办单位需要制定安全保证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规则和程序,采用控制和疏散措施,保证活动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其服务区域的公共设施、人流干道、消防入口通道、输配电房、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需要发出警示,并马上处理;对存在重要事故隐患的,需要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应急演练。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原因还有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实质上的困难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用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相关民事法律尚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正确戴上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并熟悉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认真提供相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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