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复训时间要求? 1.大多数情况下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32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中级会计
1.大多数情况下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32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48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72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20学时。
安全管理人员复训时间不小于24学时
城市客运站管理规定:
1每个城市的管理都拥有一定的出入,例如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车站范围3000米以内不允许上下客,违者拍照罚款,公交车除外
2客运站场内、洗手间不允许吸烟!假设非要吸烟,请去针对的吸烟区去吸烟
3现在因为新冠病毒的传播,进出客运站需扫健康码还出核酸检测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证运营安全,提升服务质量 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子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国务院有关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详细指导 意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一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管管理设备 设施维护安全保证等活动需要遵循本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往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往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往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还有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涵盖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根据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法。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可以满足需或者没办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多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法。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标,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具体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根据约定的开始地、目标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VIP收费用的一种客运方法。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标,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法。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守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各位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高质量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有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查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不允许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开展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客运需要与铁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法协调发展、有效衔接,与信息技术、旅游、邮政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国家逐步递次推动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一体化,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当中除外)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当中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当中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当中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涵盖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根据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实质上需,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根据营运方法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根据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根据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过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需要满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需要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这当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这当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需要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需要满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涵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需要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需要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需要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需要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涵盖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需要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署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取得对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需要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还有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对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涵盖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不允许带上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需要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需要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核查验客运申请时,需要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原因;在审核查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开展程序规定》还有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开展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需要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法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获取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那天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满足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需要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那天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满足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需要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需要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经形式审核查验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需要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点位置、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能行政许可决定的,需要向申请人出具《不能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标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在收到那天起10日内反馈,不能同意的,需要依法注明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能答复的,默认为同意。
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一样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人。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一样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人。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一样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需要书面公告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标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需要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根据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根据确定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需要为投入运输的客车发放《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需要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一样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一样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需要由对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可以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予以换发。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需要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法开展,并签署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员数量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根据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法,开展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用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法进行。一方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招投标的,影响不了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途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开展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变更许可事项,需要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相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需要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需要根据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出现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获取都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越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默认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需要早一点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需要依据本章相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需要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需要早一点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导致重要影响的,需要采用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信息。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可以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全部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获取经营许可后,需要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六条 在重要活动、节假日、春运这个时间段、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出现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可以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小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需要根据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可以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循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可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要活动这个时间段,客运班车需要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三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需要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检查核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需要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类别见附件9),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话号码等方法实名购票的,购票人需要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丢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需要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可以强迫旅客乘车,不可以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可以甩客,不可以敲诈旅客,不可以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可以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员数量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能超出核定载客人员数量百分之10的免票儿童。
第四十一条 客车不可以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需要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不可以受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
客运班车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需要不能超出行李舱内径尺寸、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质量之差,并合理均衡配重;针对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物品需要采用有效的固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遵循相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可以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在客运车辆外部的一定程度上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号码、票价和里程表。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途中出现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途中出现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可以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不可以传播、使用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等非法出版物。
第四十五条 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可以满足需的客车,可在车厢内设立针对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座位区一定要隔离,并采用对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越240分钟。
客运车辆驾驶员需要遵循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要涵盖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还有处置措施等内容。
出现突发事件时,客运经营者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台账和档案,并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条 旅客需要带上有效客票乘车,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检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安全带,遵循乘车规则和程序,文明礼貌;不可以带上违禁物品乘车,不可以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还需要持有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检查核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对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完全一样性核对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旅客拒不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检查或者坚持带上违禁物品、乘坐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拒没有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完全一样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不可以允许其乘车。
第五十一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需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有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保证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除需要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认真提供外,需要予以保密。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那天起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那天起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90日。
第五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需要针对客流人流高度聚集、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要活动等情况特殊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需要随车带上《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五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在特殊时段或者出现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可以满足运力需求,使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故障、维护等因素,需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班车客运标志牌已经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着领取的。
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需要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需要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已经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需要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需要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根据约定时间、开始地、目标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可以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需要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能超出15日。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发放。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已经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可以超越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每个省份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行规定。
第四章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
前款所称定制客运是指已经获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公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址位置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法。
第六十条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员数量需要在7人或者以上。
第六十一条 提供定制客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平台),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互联网平台需要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保证班车客运经营者已获取对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需要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互联网平台签署的现阶段深入互联合作的初步协议或者有关证明。
互联网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出现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重新备案。
第六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在定制客运车辆随车带上的班车客运标志牌显著位置粘贴“定制客运”标识(见附件7)。
第六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
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循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可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互联网平台不可以超过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第六十六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 互联网平台需要早一点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法、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还有乘车地址位置、时间,并保证公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质上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完全一样。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需要落实实名制管理有关要求。互联网平台需要采用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需要很多于3年,依然不会得用于定制客运以外的业务。
互联网平台需要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认真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有关业务数据。
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没有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及时纠偏。
互联网平台使用不满足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导致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可以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可以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维护好各自不同的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七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需要依法自愿签署服务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用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根据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础信息接入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为旅客提供互联网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多元化售票服务。鼓励电子客票在道路客运行业的推广应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址位置设立停靠点,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需要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不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具体安排上出现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发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规则和程序。
第七十六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需要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有关证件进站并及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可以发班的,需要早一点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根据相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优先购票乘车服务,并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证制度,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高质量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客流变化和市场需,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从事前款经营活动的,需要遵循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取的费用。
第七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八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要涵盖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还有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台账和档案,并根据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每一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涵盖: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安装、使用满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除开这点按照管理需,可在公路路口开展监督检查,但不可以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可以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需要有2名以上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但需要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认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途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需要马上予以制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采用对应措施具体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没有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对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没有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原许可机关需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对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许可机关需要在客运站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60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根据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质上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需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对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出现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故将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抄告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不能通过车辆年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查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途中,对没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又没办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4),对暂扣车辆需要好好保存,不可以使用,不可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需要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址位置接受处理。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认真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获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获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获取客运站经营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往年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对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没有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未继续投保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与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随车带上《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检查核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根据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未经同意私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带上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根据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没有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对应许可。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要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对应许可。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发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互联网平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质上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完全一样的;
(二)公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质上提供服务车辆不完全一样的;
(三)公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质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不完全一样的;
(四)超过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互联网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满足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遵循本规定外,相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还需要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
第一百零九条 已经顺利完成担负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担负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已经顺利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担负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往年9月1日起施行。往年7月12日以交通部令往年第10号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往年7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10号发布的《有关更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往年4月2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4号发布的《有关更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往年3月1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2号发布的《有关更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往年1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8号发布的《有关更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往年4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34号发布的《有关更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往年12月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82号发布的《有关更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1.要明白,时间是孩子自己的
培养孩子时间管理能力的前提就是让孩子明白“时间是自己的、管理时间是自己的事”同时还需要让孩子担负没有管理好时间的后果,而不是一门心思催促孩子快点,持续性地催促比较容易让孩子出现两种心理:一是依赖心理,反正有妈妈,跟自己,没太大关系;二是逆反心理,并很大概率采用“有意或恶意慢点”的方法对抗大人的催促。
2.让孩子体会和感受时间
针对幼儿来说,时钟是体会和感受时间最好的工具。为了训练孩子对时间的直观感受,我们第一可在家里每个房间都挂上一个大一点的时候钟,并经过常把时间还有生活事件跟时钟对应。其次,把时间跟生活相联系,让孩子提高对时间的感觉。当孩子还不会认识时钟时,我们可以告诉孩子“当时钟走到5时,我们就要出门了”把孩子的一个行动与详细时间进行对应,让孩子感受时间的长短。按照孩子的详细情况,可以给孩子的洗漱、穿衣、吃饭和做作业等增多些计时性活动。做某件事情,需多长时间,然后要求孩子在规定时间里保质保量地完成。
3.让孩子拥有自主感
著名心理学家埃里克森觉得,在幼儿阶段,假设孩子得到自我管理的机会和支持,他们就可以发展出自主性,独立行为的能力和意志力-自由选择和自我控制行为的能力。先多跟孩子讲“目前是做什么时间”让孩子了解的清楚每一天是咋度过的,大约什么时候做什么事情。帮孩子合理分配时间,将上面说的问题整理和孩子一起制作时间惯例表(惯例表也并不是千篇一律。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平日惯例表也要随着增长。每到星期六和星期天或者假期,想给孩子报培训辅导班或者具体安排一场家庭旅行,都要事先跟孩子商量,制定假期时间具体安排表)再和孩子一起去挑选一个她喜欢的闹钟,还教给孩子使用闹钟的方式。让孩子可以借助闹钟更好拥有掌握并熟悉时间的自主感。当孩子完成得很好时,不要忘给孩子一个鼓励(不要太夸张),强化这样的行为。
4.做好榜样
父母是孩子榜样,也是最好的老师。有部分爸妈自己拖拉懒散,却要求孩子高效自律,假设你是孩子,你会有哪些感受?为了培养孩子时间管理观念,家长第一要从自己做起,除了掌握并熟悉一部分方式和工具,更要注意我们在培养教导孩子时家长的态度和行为方法。“你是不是给与孩子足够的爱与安全感;是不是鼓励肯定孩子完成的过程,而不是结果;是不是和孩子一起做,而不是指指点点;是不是尊重孩子的做事风格。”假设事情确实有难度,有没有可能将事情分成不一样的步骤,一点点完成,避免孩子丧失信心。只要家长足够耐心,相信孩子一定可以做到。在这个途中,不仅培养了孩子有效管理时间的能力,更加重要的是建立了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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