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自评是什么? 是党建工作的自我评价,参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対标检查,形成报告。 三化建设自评报告? 三化建设不仅是中央部署要求,也是现实工作需,抓好三化建设充分发挥战斗保...
事业单位
是党建工作的自我评价,参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対标检查,形成报告。
三化建设不仅是中央部署要求,也是现实工作需,抓好三化建设充分发挥战斗保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更深融合,党建品牌建设获取了新的成效。
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明确要求,真真切切找准抓好三化建设的靶向目标;坚持工作导向将党建三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细;坚持效果导向,上下联动,进一步奠定党建工作基础,拓宽创新思路,提高达到党建工作新模式、新特色,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和成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建工作基础性常常性工作。党组织需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性,提升素质,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性提高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整个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
(三)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质上出发,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先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并熟悉贯穿这当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提高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考生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性提升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用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法,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质上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升政治所站的位置,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详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熟悉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升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循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升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紧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逐步递次推动落实重要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按照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并熟悉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党员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平日教育管理主要方法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常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需要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形。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参与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需要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需要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需要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大多数情况下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常常同党员谈心谈话,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一年需要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按照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质上,确定培训内容和方法。党员每一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需要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仔细参与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紧跟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处理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按照党员思想状况和党建工作需,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一样群体党员实质上,通过培养、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要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重要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加志愿服务。党员需要积极参与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需要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质上情况,采用灵活方法,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与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法,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那天起,即获取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时间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越5年还是没有返回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自不同的方法查找也还是没有获取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没办法获取联系的,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满足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可以恢复党籍,满足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一定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还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常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常常居住地出现变化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还地址位置固定的,需要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暂时还没有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也还是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可以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需要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需要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各种方法,监督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与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还有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党的组织生活、不及时交纳党费、流动到非本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还有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符合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需要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其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 对缺少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满足党员条件,但自己可以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还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需要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能超出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需要采用帮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也还是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标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还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需要保持常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需要帮助做好流动党员平日管理。根据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与多重组织生活的方法,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与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需要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与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需要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需要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需要掌握并熟悉流动党员基本情况,详细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平日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与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很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需要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与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需要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平日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需要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年,对满足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深造念书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逐步递次推动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持续性提升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逐步递次推动党员教育管理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络在线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互联网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络在线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详细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加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性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需要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种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与在线学习培训,仔细参与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互联网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需要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互联网行为,敢于同网络在线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可以制作、公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证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与,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详细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需要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的组织具体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详细详细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详细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详细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考试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详细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详细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详细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根据职能职责,担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专门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具体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详细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平日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党小组需要落实党支部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一部分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详细指导和管理,担负详细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请任职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需要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具体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考试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考试教材。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可以结合实质上,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需要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质上根据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证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证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需要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查。基层党委每一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考查和任期考查中,需要考查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往年5月6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建工作基础性常常性工作。党组织需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性,提升素质,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性提高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整个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
(三)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质上出发,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先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并熟悉贯穿这当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提高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考生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性提升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用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法,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质上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升政治所站的位置,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详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熟悉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升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循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升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紧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逐步递次推动落实重要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按照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并熟悉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党员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平日教育管理主要方法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常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需要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形。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参与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需要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需要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需要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大多数情况下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常常同党员谈心谈话,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一年需要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按照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质上,确定培训内容和方法。党员每一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需要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仔细参与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紧跟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处理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按照党员思想状况和党建工作需,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一样群体党员实质上,通过培养、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要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重要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加志愿服务。党员需要积极参与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需要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质上情况,采用灵活方法,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与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法,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那天起,即获取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时间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越5年还是没有返回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自不同的方法查找也还是没有获取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没办法获取联系的,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满足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可以恢复党籍,满足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一定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还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常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常常居住地出现变化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还地址位置固定的,需要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暂时还没有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也还是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可以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需要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需要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各种方法,监督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与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还有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党的组织生活、不及时交纳党费、流动到非本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还有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符合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需要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其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 对缺少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满足党员条件,但自己可以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还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需要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能超出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需要采用帮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也还是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标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还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需要保持常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需要帮助做好流动党员平日管理。根据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与多重组织生活的方法,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与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需要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与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需要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需要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需要掌握并熟悉流动党员基本情况,详细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平日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与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很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需要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与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需要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平日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需要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年,对满足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深造念书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逐步递次推动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持续性提升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逐步递次推动党员教育管理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络在线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互联网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络在线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详细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加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性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需要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种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与在线学习培训,仔细参与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互联网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需要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互联网行为,敢于同网络在线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可以制作、公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证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与,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详细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需要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的组织具体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详细详细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详细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详细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考试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详细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详细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详细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根据职能职责,担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专门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具体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详细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平日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党小组需要落实党支部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一部分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详细指导和管理,担负详细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请任职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需要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具体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考试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考试教材。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可以结合实质上,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需要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质上根据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证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证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需要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查。基层党委每一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考查和任期考查中,需要考查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往年5月6日起施行。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一定要根据党章要求和《规定》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政治责任,采用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规定》,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要抓好《规定》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各位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理解《规定》精神,全面掌握并熟悉《规定》内容,严格执行《规定》规定。
中央组织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详细指导,保证《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在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高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长时间执政的组织基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承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一定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循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自始至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培养“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升处理自己问题的能力,提高生机活力。
(五)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大多数情况下以单位、区域为主,以独自组织建设为主要方法。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还有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需要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质上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很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够3人的单位,需要根据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有点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固定集中,需要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大多数情况下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委员会或者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按照工作需,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员数量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一个任务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大多数情况下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加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仔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升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真真切切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常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常常性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可以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党建工作、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自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相关事务。
第十条 不一样领域党支部结合实质上,分别担负各自不一样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着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需要动员和带着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夯实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紧跟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加企业重要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夯实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详细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提高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担负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加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紧跟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帮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形,需要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员实质上情况,组织参与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己实质上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我们全体党员参与,大多数情况下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核查验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还有与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事项,一定要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要经过充分讨论。表决一定要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才可以进行,赞成人员数量超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平日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按照需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可以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根据方便组织开展活动原则,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出现。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具体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与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可以参与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常常、仔细、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带头参与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组织党员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需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确定主题和详细方法,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需要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提高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一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需要仔细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需要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故将他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与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需要确定主题,会前仔细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步一个个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质上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需要常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当中、党支部委员和党员当中、党员和党员当中,每一年谈心谈话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1次。谈心谈话需要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提升。
党支部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对家庭出现重要变故和产生重要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帮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还有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需要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够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现,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产生空缺,需要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早一点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号码公告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推迟或者早一点换届的,需要仔细审查核验、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早一点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己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需要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贡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非常高威信,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结合不一样领域实质上,突出政治标准,根据组织程序,采用各种方法,选拔满足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需要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适合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详细指导、帮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担负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高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满足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需要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适合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常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需要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至少参与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行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具体安排,防止频繁参训,保证党支部书记做好平日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需要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培养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需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相互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松懈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最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详细指导,真真切切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一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需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处理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常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高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详细详细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并熟悉党员干部平日表现,干部考察需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需要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产生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需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证。提高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证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一年需要根据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往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党支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开展“三办法两清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有关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部署的重要支撑是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县、生态宜居美丽献县的重要保证,针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垒头乡党委就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三办法两清单”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要求要坚决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市委和县委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四种意识”,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真真切切履行好把控掌握方向、详细指导工作、督促检查、队伍建设等重要责任,尤其是党委书记要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特别要注意关注主流媒体声音、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倾向。同时,乡党委那么,会按照照“三纳入”“四一同”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制,以刚性管束推动工作落实。
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查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真真切切改进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查工作,依据《河北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查评价办法》、《沧州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查评价办法》和《献县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党委根据意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查办法对班子成员进行年考查。
第三条 由纪检部门组成督查组自查,结合平日工作对班子成员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考查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查评分体系。
第四条 考查评价内容涵盖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组织开展社会宣传和对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网络宣传管理、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推动文化建设、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重视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及经费保证等情形。
第五条 考查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查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涵盖本数,“以下”不涵盖本数)
第六条 考查方法及步骤
(一)自查自评。乡党委对上一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
(二)评议打分。乡宣传、组织部门会同办公室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结合平日工作进行评议打分。
(三)抽查测评。乡纪检、宣传、组织部门按照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对班子成员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价。乡党委对办公室汇总的评议打分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考查结果经乡党委研究同意后,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查评价体系。
对考查结果为优秀干部,在提拔任职上、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查结果为不合格,向乡党委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乡党委负责督促详细指导存在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时限。针对产生《垒头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乡党委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详细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担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垒头乡
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详细化全覆盖,保证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依据《河北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沧州市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和《献县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相关要求,重点对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门等不一样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三条 明确《垒头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对监督重点进行逐条分解,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详细责任人,并按照工作实质上每半年向县委宣传部报告一次。
第四条 由乡党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每一年底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途中发现的问题仔细汇总梳理,形成报告上报县委。
第五条 由乡纪检部门牵头组成暗访组,开展暗访抽查。通过很小一部分谈话、实地查看等方法,了解干部群众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整体评价。暗访抽查不可以干扰和影响基层正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多领域、全覆盖的原则,面向学校、农村、社区、企业等不一样领域,请来政治坚定、理论素养高的党员作为社会舆情观察员,积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师生等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搜集我乡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新动向,监督社会思潮,定期上报宣传部门,为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提供支持。
第七条 由乡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县新闻媒体、网信等部门领导组织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重点监控,主要涵盖: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对重点事件的防控监督,对重点群体活动的监管监督,对重点人物言行的监控监督,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岗位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对重要时间节点社会舆情的监督,对意识形态领域易发的“风险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的监督。
第八条 对乡公众号及有关互联网平台进行阅评和监听监看,监督内容,把控导向,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
第九条 办公室要用好公众号和媒体平台,严格落实新闻采编相关规定,细化采访、编辑、审稿、签发程序,不要产生违规报道。重要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党委宣传部门统筹把控口径,不要引发不良炒作。
第十条 办公室要做好涉及乡域内的互联网舆情监管分析工作,对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手机报、移动新闻客户端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网络行业党建工作,提高官方网站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健全社会组织、宗教组织监管制度。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各种讲座论坛、思想理论课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团、宗教场所的舆情变动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汇总有关舆情信息。
第十二条 各个主管部门和各村宣传员需要及时上报意识形态领域监督情况,由乡宣传部门汇总,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综合分析研判,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将相关信息送交相关责任部门,由有关责任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对因未履行职责导致重要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由乡宣传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党委、纪委开展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详细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担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垒头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办法
第一条 为真真切切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导致的影响,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抓早抓小、信息灵通,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遵循纪律、严格保密,周密部署、综合施策,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应对、早处置。根据积极稳妥、内紧外松、谋略应对、不留隐患的处置原则,科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乡党委设立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指挥长,党委副书记任副指挥长,宣传、组织、文化、司法、综治、统战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开展,指挥部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四条 垒头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协调各相关方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并熟悉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跟踪决策。
(三)对处置途中产生失职、渎职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工作在乡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一)宣传委员担负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及时搜集、研判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支持。加强对新闻媒体单位和出版印刷行业的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和打击非法印刷反动宣传品工作。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专家库,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综治办负责定期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和掌握并熟悉影响稳定的意识形态方面重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用妥善措施处置化解,力争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办公室负责有关网络在线舆情监看、引导、应对、处置工作。向县网信办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四)综治办负责及时将情报信息和上级相关部门指令上报指挥部。必要时成立专案组跟踪督办。对敏感人物聚集性、行动性活动及时谋略阻止,对非法活动依法制止。负责监控搜集热点敏感变动和情报倍息,掌握并熟悉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动向,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并依法采用有关措施。
(五)宣传委员负责加强对社科理论界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的管理,防止“杂音”“噪音”。做好所属系统涉事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
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出现后,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同时积极争取对口上级部门详细指导支持。
第六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运行机制:
(一)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真真切切加强敏感信息的研判预警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的平日监测、风险研判、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对可能在辖区内或出现在辖区外可能在本辖区引发连锁反应的意识形态领域事件进行预测预警。派出所、办公室等部门需要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密切特别要注意关注辖区内外、网络在线网下敏感信息的搜集、汇总、研判,专门了解社情民意,滚动排查可能影响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隐患,做到信息灵通,及时预判预警预防。
(二)发现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可以在第一时间上报。报告内容主要涵盖:事件时间、地址位置、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用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途中,需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各个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能及时搜集相关信患,随时上报相关变动。
(三)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出现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需要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情况报告后,提出应急处置初步意见和建议。指挥部统筹协调,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对事件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和工作部署,各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工作,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在这里基础上,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 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对迟报、谎报、隐瞒不报、漏报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产生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详细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担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民主生活会实际上是一个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指出问题、共商处理办法的会议;个人发表讲话自我评价应该先从个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抓党建工作、落实各项业务及突出的亮点、成绩方面,先对自己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工作的整体评价,然后再从分析问题中找出突出的问题和不够,还有详细的表现形式,找准问题的症结及因素,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大多数情况下发表讲话的整体开头都是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要求,仔细对照《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要求,对照先进典型,查找自己工作中的突出亮点和实质上的困难和不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真真切切提升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党员队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整体要求
(一)详细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仔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控掌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适应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要求,紧跟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以提高党性、提升素质为重点,继续大规模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党员队伍素质能力,推动各位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性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成功、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紧紧紧跟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逐步递次推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把提高党性作为第一任务,将理想信念教育和能力建设贯穿自始至终,坚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什么就培训什么,进一步提高各位党员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坚持服务党员、按需施教。在教育中反映服务,在服务中加强教育,坚持集中培训与常常性教育并重,突出重点,分类施教,全员培训,让党员作评价,从基层看效果。
3.坚持联系实质上、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质上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党员处理实质上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做到学与用、知与行、说与做相统一。
4.坚持基层为主、上下联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统筹,整合资源,重心下移,推动高质量培训资源向基层倾斜。
5.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工作观念、内容、形式、方式,真真切切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目标任务
从往年启动,用5年时间,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真真切切加强常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各位基层党员普遍进行教育培训,使各位党员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性观念进一步提高,改革意识进一步强化,优良作风进一步发扬,履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持续性提高党的生机活力。
(一)坚持以理想信念为重点,开展主题教育培训
1.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教育培训。自始至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培训的同时,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中国梦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主义道德、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教育,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引导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2.加强党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训。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和必修课,深入开展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党史国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加强党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党员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始至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真真切切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加强党的纪律和党员廉洁自律教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党员自觉遵循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带头遵循工作和生活纪律,自觉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纪律性。
3.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培训。紧跟中央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及时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深入解读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针对社会普遍特别要注意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疑释惑、传递正能量,引导党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立足本职岗位作奉献。紧跟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递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全面深化改革教育培训,引导党员深入透彻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改革的责任感,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积极支持改革,自觉投身改革。
4.加强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结合党员履行岗位职责的需,专门开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哲学、历史、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尤其是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帮党员学业务、学技能,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针对不一样领域特点,开展分类教育培训
按照不一样领域基层党组织承担任务和党员特点,专门开展分类教育培训。对农村党员,重点紧跟发展现代农业、带着群众致富、壮大集体经济、建设美丽乡村、维护农村稳定开展培训;对街道社区党员,重点紧跟联系服务群众、化解社区矛盾、建设文明和谐社区开展培训;对党政机关党员,重点紧跟服务中心、服务改革、服务基层、改进作风、提升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廉洁从政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开展培训;对国有企业党员,重点紧跟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深化企业改革、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加竞争、提升企业效益、提高企业活力、担负社会责任开展培训;对事业单位党员,重点紧跟深化改革、提高活力、提升绩效、促进发展、强化公共服务开展培训;对学校党员,重点紧跟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开展教师党员培训,重点紧跟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开展学生党员培训;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重点紧跟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党员出资人的教育,紧跟遵循党规党纪、执行党的决议、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培训;对社会组织党员,重点紧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团结凝聚群众开展培训。
(三)紧跟深化党建工作制度改革,健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经过5年努力,初步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与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符合合,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开放有序、务实高效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基层党组织为主开展的管理体制;形成理论武装、党性修养、道德教育、知识普及、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相结合的主要内容体系;形成集中培训与常常性教育、组织调训与个人选学、实体培训与互联网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形成党员教育培训基地、考试教材、师资、经费等资源合理配置、服务基层的保证机制;形成详细指导与服务、激励与管束相结合,职责明确、健全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着眼于建设一支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按照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和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实质上,确定培训主题,定期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提升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能力,服务群众、凝聚人心能力,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基层党组织换届后,要对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基层党组织书记的集中轮训和任职培训,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二)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培训。着眼于提高党性修养,提升带头致富、带着群众共同致富能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在集中教育活动和党员平日教育中,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信息化平台,开展理想信念、政策法规、科学文化知识、农村实用技术、致富技能等培训。详细培训工作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培训。着眼于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业务骨干,把党员出资人和负责人培养成党建工作骨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采用集体学习、实体培训、互联网培训等方法,开展岗位成长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提高素质能力,促进技能进步,立足本职岗位当能手、作奉献。详细培训工作,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员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
(四)新党员培训。着眼于从思想上入党、提高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主题活动等方法,在党员入党后一年内组织一次集中培训。详细培训工作,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
(五)流动党员培训。着眼于提高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采用集体学习、实体培训、互联网培训等方法,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生产经营技能、业务能力培训。根据“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实行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联动培训方法,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的平日培训,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跟踪培训和返乡后的培训。
(六)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党员教育培训。着眼于安疆固边、兴业富民,坚持下去总会有收获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和唯物论、无神论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双语”培训,引导党员提高党性观念、国家观念、法治观念,做推动发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带头人。详细培训工作,由边疆民族地区各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
(七)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把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雨露计划等。各级组织部门要与农业、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扶贫开发等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抓好农村党员、农民工党员的实用技术培训和下岗失业职工党员、退役军人党员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并熟悉1门以上技术技能,真真切切提升创业就业本领。
四、主要措施
(一)改进方法方式,提高党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采用集中教育、脱产培训、集体学习、互联网培训、自主选学、个人自学等方法,运用专题一对一辅导、报告会、案例分析、现场观摩、现身说法、交流研讨、结对帮学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
加强示范带动。中央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每一年分领域、分专题举行党员教育培训示范班。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担负党员教育引导工作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结合各自实质上,研究确定重点项目、对象和专题,举行示范培训辅导班,详细指导和推动面上培训工作开展。
开展主题党日教育培训。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要求和各自实质上,确定特色鲜明的党日主题,组织党员开展学习培训和实践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主题党日教育培训。
加强典型教育。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巡回报告、在线互动、看电视片等方法,组织党员学习重要先进典型和身边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全国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先进典型库。同时,运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警示党员。
推广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各级组织部门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定期为党员讲党课,紧跟党员普遍特别要注意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疑释惑。推广一部分地方党委书记利用远程教育等互联网平台为基层党员讲党课的做法。
开设“流动课堂”。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校教师、讲师团成员、先进典型代表、专家学者、科技人员,深入农村、社区、机关、企业、学校流动办学、送教上门,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教育培训课堂。
(二)创新载体手段,提升党员教育培训现代化水平
提高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优化升级,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的功能和作用,运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教育培训。开展中央和地方播出平台改版,做好基层站点设备更新换代。健全远程教育专题考试教材制播一体化工作机制,达到远程教育由单一教育平台向综合服务平台转变,促进共建共享,提升学用水平。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手机、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教育培训。办好用活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电视栏目、共产党员手机报,大力逐步递次推动在线学习培训,建设全国党员教育官方网站联盟。发挥“12371”全国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和全国党员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办好党员教育培训官方网站,建立“网络在线党校”、“互联网课堂”,拓展党员电化教育服务功能,开设党建电视栏目或党员教育电视栏目,定期发送党员教育手机报或手机短信。积极推动在党报、党刊、电台等媒体开设党员教育培训专栏,达到全媒体覆盖。
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党员网络学习、在线培训,鼓励党员参加网络在线论坛、QQ群、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互动交流,因地制宜推动党员教育进村入户,持续性探索基层党员喜闻乐见、简单方便实用的教育培训新手段。
(三)开发整合资源,为党员教育培训提供有力保证
整合利用党员教育培训阵地。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基层党校要把党员教育培训作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农村和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党员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站点等阵地作用。充分利用各种院校、培训机构和科技示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教育培训。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质上确定一批功能各异、特色鲜明、实用管用的党员教育培训示范基地。
加强党员教育培训考试教材建设。中央组织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写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等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全国党员教育培训通用考试教材,组织摄制重要题材专题教育电视片和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案例等系列电视片,定期开展全国党员教育考试教材展示观摩交流活动。地方各级党委要编写制作满足实质上、简明通俗、好学管用的地方特色考试教材。统筹做好少数民族语言考试教材的制作和译制工作。基层党组织要积非常党员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开展读书活动。
优化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各级组织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建立开放式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选聘党校干校和大中专院校教师、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科技人员、技术骨干、优秀实用人才带头人等担任专兼职教师,注意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作用。鼓励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志愿者讲师队伍。建立师资遴选和变动管理制度,达到高质量师资资源共享。
推动高质量培训资源直达基层。各级党政机关和培训机构要带头以各自不同的形式送教下基层。根据中央有关对口支援的统一具体安排,相关部门和省(直辖市)要积极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在师资队伍、培训基地、互联网站点建设和骨干人员培训上予以支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高等学校要发挥优势,采用派教师到基层办班授课和请基层党员进企业进学校培训等方法,与欠发达市县开展结对帮扶培训。
(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递次推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
研究制定党员教育引导工作规定及配套规定,为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基本遵守。
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基本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健全集中轮训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和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每一年就党员集中轮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分类别、分专题组织开展。普遍推行农村党员春训、冬训。
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制度。党员每一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一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很多于56学时,至少参与1次集中培训。
建立党员教育培训考查评估机制。完善述学、考学、评学制度,推行培训考勤、学时登记。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考查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作为党组织和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学风建设,打造勤奋好学、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
各级党组织和培训机构要仔细落实中央有关加强学风建设的要求,坚持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厉行节约、勤俭办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的管理,联系实质上开展教育培训。授课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联系实质上教学,擅长于解答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碰见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党员要自觉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端正学习态度,严守培训纪律,联系实质上学、带着问题学,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故将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党员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宣传部门、党校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详细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联席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党组织要履行详细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的职责,落实各项教育培训任务。
各级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党校要健全党员教育培训职能机构,落实工作人员,配强工作力量。发挥地方党委组织员机构和基层党委专兼职组织员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逐步递次推动党员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加强党员教育引导工作者培训,持续性提升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建立稳定的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保证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教育培训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教育培训经费要列入本单位年经费预算;国有企业党员教育培训经费要纳入企业预算。通过税前列支、党费拨返、党员自愿捐助等途径,多渠道处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培训经费。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组织部门要真真切切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往年对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开展本规划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往年底对本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各级党组织每一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本规划主要对基层党员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作出整体具体安排。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除仔细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带头参与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做刻苦学习、学以致用的模范。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结合实质上制定贯彻落实的详细意见和年计划。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由总政治部按照本规划精神制定开展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建工作基础性常常性工作。党组织需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性,提升素质,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性提高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整个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
(三)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质上出发,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先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并熟悉贯穿这当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提高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考生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性提升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用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法,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质上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升政治所站的位置,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详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熟悉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升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循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升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紧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逐步递次推动落实重要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按照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并熟悉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党员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平日教育管理主要方法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常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需要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形。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参与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需要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需要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需要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大多数情况下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常常同党员谈心谈话,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一年需要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按照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质上,确定培训内容和方法。党员每一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需要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仔细参与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紧跟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处理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按照党员思想状况和党建工作需,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一样群体党员实质上,通过培养、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要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重要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加志愿服务。党员需要积极参与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需要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质上情况,采用灵活方法,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与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法,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那天起,即获取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时间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越5年还是没有返回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自不同的方法查找也还是没有获取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没办法获取联系的,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满足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可以恢复党籍,满足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一定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还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常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常常居住地出现变化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还地址位置固定的,需要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暂时还没有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也还是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可以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需要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需要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各种方法,监督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与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还有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党的组织生活、不及时交纳党费、流动到非本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还有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符合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需要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其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 对缺少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满足党员条件,但自己可以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还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需要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能超出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需要采用帮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也还是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标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还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需要保持常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需要帮助做好流动党员平日管理。根据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与多重组织生活的方法,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与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需要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与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需要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需要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需要掌握并熟悉流动党员基本情况,详细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平日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与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很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需要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与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需要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平日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需要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年,对满足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深造念书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逐步递次推动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持续性提升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逐步递次推动党员教育管理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络在线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互联网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络在线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详细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加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性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需要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种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与在线学习培训,仔细参与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互联网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需要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互联网行为,敢于同网络在线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可以制作、公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证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与,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详细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需要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的组织具体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详细详细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详细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详细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考试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详细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详细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详细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根据职能职责,担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专门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具体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详细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平日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党小组需要落实党支部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一部分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详细指导和管理,担负详细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请任职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需要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具体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考试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考试教材。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可以结合实质上,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需要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质上根据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证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证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需要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查。基层党委每一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考查和任期考查中,需要考查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往年5月6日起施行。
往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往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真真切切提升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逐步递次推动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于往年11月印发开展。
中文名
往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发表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表日期
往年11月
开展日期
往年11月
制定目标
提升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逐步递次推动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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