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多久

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多久

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多久?

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是3个工作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20个左右工作日,然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建筑业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一定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前3个月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推迟手续,原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完全就能够了

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保护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往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 往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需要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查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需要配备依法获取对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不允许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开展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发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涵盖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核查验,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涵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开展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开展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开展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有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还有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开展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还有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马上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还有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偏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并需要出示执法证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需要予以配合,不可以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需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需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取促进提升安全保证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还有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针对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需要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根据保证安全的原则,规划一定程度上区域针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核查验。

  建设单位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收到报告那天起45日内作出审核查验决定,并书面公告建设单位。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核查验。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需要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公告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用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需要指派针对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详细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需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相关规定,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需要故将他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符合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涵盖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符合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主要内容需要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需要马上公告信息,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开展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有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情况采用对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还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还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式和单件质量(重量),需要和刚才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可以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需要根据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可以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要维修或者更改替换。使用单位需要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方罗列出来的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一)居住区还有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还有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还有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还有地铁站出通道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还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满足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开展。

  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需要规避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出现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重要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越临界量的单元(涵盖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按照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对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还有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需要涵盖对安全生产条件实质上的困难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将安全评价报告还有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将安全评价报告还有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认真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需要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需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还有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需要在专用仓库内独自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法、方式还有储存数量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还有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需要故将他储存数量、储存地址位置还有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对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需要采用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还有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可以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需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会同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需要责令其马上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涵盖工艺)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还有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还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需要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和刚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满足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满足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审核查验,自收到证明材料那天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能批准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故将他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六条有关生产开展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使用开展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有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有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涵盖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用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相关规定获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用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需要有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过考查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满足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其满足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在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那天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批准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故将他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要有经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需要持对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需要遵循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可以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可以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可以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对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需要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那天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能批准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检查核验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可以向不具有有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需要根据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不允许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认真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点位置、经办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还有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还有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需要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还有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可以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需要向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需要分别依照相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需要经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合格,获取从业资格。详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需要遵循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需要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满足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结束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需要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用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还有其他容器需要封口严密,可以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出现渗漏、洒漏;槽罐还有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需要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需要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产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式。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需要委托依法获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需要根据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可以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要悬挂或者喷涂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需要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出现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需要采用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需要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标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需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标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获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获取营运证还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获取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有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那天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能批准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产生流散、泄漏等情形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需要马上采用对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马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相关部门需要采用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有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需要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有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才可以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不允许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还有国家规定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不允许运输国家规定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还有其他危险化学品。

  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还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还有消除危害后果的难度大小等原因规定并发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法、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开展。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由依法获取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承运。托运人需要委托依法获取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使用依法获取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需要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裕、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全部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获取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需要随船带上。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还有包装方式需要满足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具体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需要满足国家相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相关管理单位需要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裕、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需要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还有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需要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不是同意的决定,公告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需要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时间、地址位置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需要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不是同意的决定,公告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需要早一点向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需要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需引航的,需要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需要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需要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还有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对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需要添加,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可以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可以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检查核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相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还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需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产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需要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需要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本地区实质上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故将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马上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途中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需要向事故出现地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马上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不可以拖延、推诿。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采用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马上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用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快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导致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出现的危害,快速采用封闭、隔离、洗消等多项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用对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详细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不允许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要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核查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核查验,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标,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规定,化工企业未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规定规定,未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还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书面公告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用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针对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详细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没有在包装(涵盖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或者在包装(涵盖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主要内容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马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还有包装的型式、规格、方式和单件质量(重量)和刚才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没有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还有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对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有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按照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还有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独自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法、方式或者储存数量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认真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址位置还有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认真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点位置、经办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还有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有关材料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还有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规定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还有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故将他剧毒化学品还有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址位置还有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开展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开展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用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还有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规定规定故将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还有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获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相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获取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用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获取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满足国家相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还有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对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相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获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还有国家规定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还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获取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露等情形,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用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出现交通事故负有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裕、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裕、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全部人或者经营人未获取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相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过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过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有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马上组织救援或者不马上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马上组织开展救援,或者不采用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还有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相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或者交由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暂时还没有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按照鉴定结果,需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规定规定需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需要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往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关闭回撤的相关规定?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颁证部门依法注销煤矿有关证件并在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公告信息。乙方煤矿因存在经济纠纷、资源价款等问题暂时没办法注销的,承诺待处理成功后及时注销。

2.停止供应、购买并妥善处理剩下民用爆炸物品。

3.停止生产性供电、供水。

4.撤除(或放弃回撤)井下设备设施。

5.撤除矿井提高运输、通风、供电、排水等设备设施和地面生产性建(构)筑物,封闭填实平整井筒。井筒拟继续利用而暂不封闭的,应该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执行;主要建(构)筑物拟保留改成其它用途的,应报县、市、省相关部门备案。

6.在井口正面位置设置醒目标永久性煤矿关闭标识牌。

7.煤矿将有关资料整理成卷,按规定移交县相关部门存档。资料涵盖:退出产能煤矿的基本情况、退出产能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填绘反映关闭前实质上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作平面图等图纸,还有记录煤矿关闭前后对比的影像图片等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怎么申报?

制定风险评价准则,采用适合的风险评价方式(常见的LEC或LS),跟去取值大小进行各危险源等级的划分,此外还有直接判断法,直接判断重要风险。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级别最高)、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核验公告信息;

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公告信息;

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公告信息。,这当中一级为最高。

扩展资料: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获取国家规定的对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那天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出现很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百分之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那天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出现很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百分之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越1人。

4、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那天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越2人。

面试备考资料及辅导课程

面试免费资料+培训课程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面试培训班名师辅导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以上就是本文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多久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58084.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面试栏目(https://bbs.china-share.com/gongkaobianzhi/mianshi/)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多久和面试的相关信息。

面试热门资讯推荐

  • 面试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多久

    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多久? 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是3个工作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20个左右工作日,然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建筑业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一定条...

  • 面试大学面试社团特点怎么写,爱心社的宗旨是什么

    大学面试社团特点怎么写? 大多数情况下社团面试性格特点你可以这么写。第一你要对你想进的社团有一个大约了解,清楚对方的职能范围,以此去推敲它可能需的人才。 例如学生会,需学生...

  • 面试什么是小学语文面试

    什么是小学语文面试? 教师资格证的小学语文面试分为3个部分。第一个是结构化问题回答,会有两道通识类试题。大多数情况下是问教育有关的问题,例如孩子们排队跑操时出现了拥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