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快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往年〕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详细指导、综合协调、变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需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自不同的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各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要危险源、重要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一样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详细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需要遵守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满足实质上、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证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质上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详细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证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应急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出现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按照爆炸性环境产生的频率或者持续时间,可划分为不一样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需要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根据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需要加强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证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结合企业实质上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有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相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并熟悉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可以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认真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查等情形,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戴上、使用。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需要马上开始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都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可以采取可能导致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原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按照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员数量等重要要素,评估确定相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在粉尘爆炸很大危险原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出现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需要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详细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构成工贸行业重要事故隐患判断标准规定的重要事故隐患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需要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具体内容。

设计单位需要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有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需要根据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需要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用防火防爆、防雷等多项措施,单层厂房屋顶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采取轻型结构,多层厂房需要为框架结构,并设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可以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根据不一样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可以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一样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允许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需要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各种控爆措施,但不可以独自采用隔爆措施。不允许采取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取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需要采取负压方法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取正压方法吹送时,需要采用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取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需要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质上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还有有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需要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出现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需要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有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需要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需要提供有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有关记录,不可以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恶意修改、隐瞒、处理其有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需要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法和责任人员,并在有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有关责任人员需要定期清理粉尘并认真记录,保证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需要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需要不要粉尘废屑非常多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临时存放的,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用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需要优先采取机械压块处理方法,镁合金粉尘需要优先采取非常多水浸泡方法暂存。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需要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需要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要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需要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需要采取防止出现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需要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才可以重新启动生产。

往年5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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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详细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需要帮助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需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对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对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发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还有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需要及时修订有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出现重要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出现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出现重要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出现重要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修订预案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故将他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还有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故将他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需要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还有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要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详细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质上需,在重点行业、领域独自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还有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这当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需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可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实时发布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还有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还有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需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很大、危险性非常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需要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并熟悉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用有效措施,达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马上开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快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按照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用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公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用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出现;

(五)按照需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并向参与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式;

(六)维护事故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开始对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还有可能导致的危害;

(二)公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开展交通管制;

(三)采用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出现,不要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导致的危害;

(四)依法公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规则和程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公布相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可以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需要及时采用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需要马上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救援命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担负;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担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人民政府觉得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出现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途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需要马上采用对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地人民政府需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证,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帮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相关人民政府需要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的都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结束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需要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还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致使出现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未马上采用对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往年4月1日起施行。

应急预案需哪些专家签字?

国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对评审的人员数量没有详细要求。施工单位,尤其是道桥工程施工在详细开展途中都是参照专项方案等评审要求,参与专家论证建议人员数量5人。

一部分地方对人员数量要详细的管理办法,那你完全就能够参照这个地方管理办法开展,有部分地方是要求评审专家很多于3人的。

大多数情况下5人,不可以少于3人。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大多数情况下是要邀请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重点在:1、应急预案格式是不是满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等2、应急预案中环境敏感点的范围是不是达到一定距离,大多数情况下是5公里范围之内,应急避难场故此,及应急避难路线是不是合理等3、应急处置是不是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4、应急预案与上级公司、政府有关应急预案是不是相衔接等4、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等5、应急响应程序的合理性等

没有规定,预案的主要内容涉及的管理者或专家参加评审签字完全就能够了

什么是应急救援预案?涵盖什么内容?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计划是政府为了提升保证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导致的损害,保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时间发展,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性方案。它提供突发事件应对的标准化反应程序是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规则和应急响应的操作指南。

组织指挥是应急预案的重点内容,预案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指挥和运行机制。

  1、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对应的职权。

  2、应急指挥机构涉及的部门(单位)及其对应的职权和义务。

  3、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为主线,明确突发事件出现、报告、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任何一个环节的主管与协作联动部门;以应急准备及保证机构为支线,明确参加部门的职责。

  (三)预防预警机制

  应急预案的对象就是假定出现的突发事件,并专门做好应急准备,因为这个原因,预防预警机制是预案的重点内容。

  1、信息监测。确定预警信息监测、收集、报告和公布的方式、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见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预警行动。明确预警方式、渠道还有监督检查措施和信息交流与通报程序,预警这个时间段采用的应急措施及相关应急准备。

  3、预警支持系统。建立预警体系和有关技术支持平台,明确使用、维护、改进系统的要求。

  4、预警级别公布。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信息确认与公布程序等。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大多数情况下(Ⅳ级)、很大(Ⅲ级)、重要(Ⅱ级)、特别重要(Ⅰ级)的4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是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即应急指挥机构应用反馈机制,合理应用应急力量和资源,把控掌握时机强化控制力度,防止事态恶化;对已出现的事件,故将他破坏力和影响范围控制在最低级别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涵盖应急组成员、危险源来源、事故出现后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证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证供应体系;反映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一、含义: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为快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二、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现在的应急救援预案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往年]43号)来编制。主要内容涵盖应急组成员、危险源来源、事故出现后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需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三、主要作用:  1、应急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管理不可以再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特别是通过培训和演练,可以使应急人员熟悉自己的任务,具备完成指定任务所需的对应能力,并检验预案和行动程序,评估应急人员的整体协调性;  2、应急预案促进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控制和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应急行动对时间要求十分敏感,不允许有任何拖延,应急预案预先明确了应急各方职责和响应程序,在应急资源等方面进行先期准备,可以详细指导应急救援快速、高效、有序的开展,将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将到最低限度;  3、应急预案是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对那些事先没办法预料到的突发事故起到基本的应急详细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在这里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事故类别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进行专项应急预案准备和演习;  4、应急预案建立了与上级单位和部门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保证当出现超越本级应急能力的重要事故时与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⒌应急预案促进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宣传、演练、教育和培训,促进各方了解面临的重要事故及其对应的应急措施,促进促进各方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应急部2号令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更改和规范了应预案编制程序,由6条改成8条,增多了应急资源调査和桌面推演。这当中桌面推演衔接了标准AQ/T9007-往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2.将”应急能力评估”更改为“应急资源调查”。更改为“应急资源调查”,更明确和易操作。

3.细化了应急预案编制内容要求。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守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满足实质上、注重实效的原则,清晰界定本单位的响应分级标准,预案力求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

4.清晰透明了应急预案评审程序。清晰透明了评审准备、组织评审、更改完善的评审流程。

5.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去除“编制目标”,“风险评估结果”以附件反映。风险评估结果适用整个预案体系,各层级预案没有必要再独自写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6.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增多“适用范围”,去除“事故风险分析”。增多适用范围强调了专项应急预案一定要有针对性,去除“事故风险分析”与上面说的第5条理由同。

7.《新导则》指出,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8.在应急预案附件增多“生产经营单位概况”,“预案体系与衔接”,“风险评估结果”,强调应急预案一定要兼容和衔接。并将风险评估结果直观的写在附件中,清晰明了。

9.增多了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和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增多大纲方便企业更易操作。

10.强化了本标准为编制导则的属性,有关预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如培训、备案、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等内容均交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处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式》,针对危险性很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制定什么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式》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快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而制定。

这当中明确规定,针对危险性很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一样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详细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自不同的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各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要危险源、重要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一样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详细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五条针对危险性很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需要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须知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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