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伍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践中监狱执法管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执法队伍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践中监狱执法管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执法队伍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问题一,素质不够高,执法形象不佳。整改措施:加强培训教育,强化作风建设,提高队伍形象。

问题二,制度不严细,执法过程不规范。整攻措施: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执法流程,依法依规执法。

问题三,管理不到位,执法有缺位。整改措施:加强岗位职责考查,落实管理职责,保证应管尽管,管出成效。

实践中监狱执法管理的常见问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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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按照需自己更改一下)

内容提要:现目前,监狱系统在对罪犯管理途中,程度不一样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执法管理问题,加上法律法规不健全,由此导致了管理无力、管理无为的局面,形成了监狱管理工作很难突破的困扰,严重制约着监狱的改革与发展。唯有努力整改执法管理途中实质上的困难,依法治监,创新管理,持续性提升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和管理能力与水平,才可以达到监狱对罪犯管理途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监狱民警 执法管理 规范化 法制化 问题 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管理途中,监狱通过民警规范的执法管理活动,达到对罪犯的惩罚、矫治与改造,这肯定形成监狱民警作为管理者与服刑罪犯作为被管理者鲜明的矛盾关系。监狱管理工作要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质量,达到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标 ,严格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落实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是需要的、必要的;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管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认同管理和服从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为一名基层的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和管理途中,同样碰见了一部分新的问题与疑惑,通过对现目前监狱执法管理途中实质上的困难剖析,从依法治监,逐步递次推动监狱法制建议的的视角,提出了各位民警共同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思路和建议,以导致各位考生共同特别要注意关注和深思。

一、现在监狱民警执法管理途中的新问题

现目前,监狱系统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矫治功能,维护监管改造规则和程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监狱途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监与全国监狱一样,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途中,程度不一样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问题,同时,因为对罪犯的惩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让监狱民警在规范执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导致的管理无力管理无为,主要反映在以下哪些方面:

1、监狱民警在执法管理途中存在严而失当、宽而失度的问题

一个方面,很小一部分监狱民警法治意识淡薄,无视法规和制度的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为了在罪犯中培养自己的“威严”,错误地将严格管理与把罪犯整怕、“治服”划等号,迷信“三句话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对罪犯合法权益全然不顾,心血来潮,随意处置,以罚代教,甚至张口便骂,动不动体罚;另外一个方面,很小一部分民警对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不少于要求,“理解”多于管束,口头批评多于照章处罚。该处罚的不处罚,该惩戒的不惩戒,对监管制度熟视无睹,对禁令充耳不闻,视罪犯为“弱势群体”,无原则地主张“善待罪犯”,对罪犯的要求表现出少有的热情和关心,捎书带物,多有迁就。前者从根源处上背离了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损害了监狱机关的严肃正义的形象,导致了罪犯对监狱更大更多的不满,加剧了罪犯与民警的对立;后者模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混淆是非是对规范执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职能的严重淡化。

2、民警对罪犯怕管、不敢管、不愿管情况日渐凸现

现目前,监狱押犯成份每天都变得更复杂,各自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期而至,尤其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价值观念扭曲,角色意识淡化,反社会意识提高,挑衅民警对抗管理情况比较突出;而建设法治监狱,对监狱管理提出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让监狱管理活动的难度越来越加大。监狱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环节、全时段不离人,24小时不脱管,但是,缺少必要的自卫和震慑的警械具,尤其是井下民警置身于安全威胁当中,一部分人出现了恐惧、烦躁、焦虑心理,对自己安全充满忧虑。加上,罪犯过度维权情况时有产生,还有检察机关对监狱民警执法管理活动的过分干预和不当追究,致使监狱民警职业风险越来越增多,担心因为失误受处理甚至被刑事处分而丢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部分民警发出了我干了一辈子,能不能全身而退的悲哀。(例如:浙江某监狱民警强制罪犯“面壁反省”,因为规定的处罚中没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区和杭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干警因为一名女犯人不服从管理,得了病又坚持不去医院,多次教育、谈心,就是不听,还和干警硬顶着干,三名干警一生气,运用了警棍,谁想到,一不小心撞见了犯人的膀胱,而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胀得很大,结果膀胱破裂,人死了,这是明显的过失,而且,是职务行为,结果三名女干警都进了监狱,三个家庭破裂,后来一名女干警疯了,两外两名女干警持续性申诉,直到目前。)在很多监狱,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狱民警管理工作横加指责,随意“修理”监狱民警的事情也时常伴有出现,让很多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顾虑重重,对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权害怕用,有权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当“和尚”不撞钟,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装聋作哑,见问题就绕或直接上交。这样的明哲保身,失职失责,“不管事情不可以过”的不作为情况,致使监狱管理失规失范,民警之正不压罪犯之邪,让对罪犯执法管理弱化。

3、缺少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执法管理显得苍白无力

现在,监狱在对罪犯的管理中,因为缺少足够明确详细的措施和办法,既有法规制度笼统不配套,也有不一样层级的规章有冲突等问题的存在,让民警束手无策,执法管理效能持续性下降。例如:各个监狱对非常多原判和余刑较短(没办法判刑、假释)的罪犯,更是缺少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和管理手段。在行政处罚方面,只规定了警告、记过、禁闭,且适用上也只针对少数顽危犯。监狱民警经常会用到的(如会议批评、责令写检查和监狱规定的如暂停接见、打伤他犯赔偿等)很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式,反而于法无据。对有能力而拒绝劳动的罪犯,通过哪种办法“强制”其参与劳动,未有明确规定。面对大多数罪犯,不少时候监狱民警只可以不厌其烦地“磨嘴皮”,进行批评教育,这时常效果不佳。很多民警深有感触地说“管了几十年罪犯,现目前竟然不清楚怎么管了”。以致于不少民警在执法管理工作当中,面对罪犯中持续性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部分罪犯规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动向、新花招,显得手足无措,无力及时应付和处置,这严重削弱了监狱对罪犯的执法管理功能。

4、对罪犯惩戒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损害了监狱执法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正义性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心怀不满,留恋往昔,渴望摆脱关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极改造,规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搅蛮缠的行为更是时有出现;对抗管理,顶撞刁难民警,自伤自残,要求禁闭,威胁挑衅民警,甚至给民警栽赃诬赖的问题也并不是鲜见。很多罪犯寻衅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严管禁闭后面,今年的“好处”没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疯狂咒骂民警还扬言出狱后进行报复,影响非常恶劣,监狱却无可奈何。(第二编分则中的很多条款,都拥有类似这样的文字:“……处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当中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悬殊。监狱民警肩负刑罚执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途中,经常碰见这等事情:两名罪犯,犯罪情节差很少,所判刑期的长短却很大。如:同是盗窃公私财物,金额一样,一个判三年,一个判十年;同是犯受贿罪,受贿10万元判刑十年,受贿千万元,判刑也是十年。不一样的法院、不一样的法官,对两样的犯罪情节,判决的结果明显不同。何不一样,因素多,例如自首……但罪犯不这么觉得。判重者觉得法律对自己不公,对法律的公正性出现怀疑,以此影响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警察民警审阅一份又一份后,也禁不住发出感叹: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弹性?很大的法律弹性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觉得,法律上的过大的弹性,给腐败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证,给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难度。 )还有1997版和针对罪犯的反改造行为规定了破坏监管规则和程序罪,该罪名设立已有23年,但是,时至今日未见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让该罪名仅存于法典当中,对狱内罪犯非常多的破坏监管规则和程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动没办法给予及时的正当惩罚,不仅损害了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还严重破坏了监狱机关的正义形象。

二、在监狱民警中提高执法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对策

上面说的问题的根本处理,唯有通过大力纠偏和改进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持续性提升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可以达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1、强化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从优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深化法治观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以人为本,自始至终坚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质育警力度,增多科技强警投入,优化基层警力的配置,改变监狱民警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现状,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关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预机制和身体疗养康复机制,减轻其心理上压力,从优待警,振兴和铸造监狱民警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浩然正气与坚定信念。

在对罪犯进行管理活动中,民警可以视法律法规为根本,不越职权,不违法违规,一言一行有依据,一言一行不逾规,时时守法,事事合法。作为监狱民警要运用依法行使职权,严肃规范地管理罪犯,讲正气,扬正义,以法立威,培养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严正形象,严格管束罪犯行为,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同时,加强文化和理论知识学习,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提升对刑罚的执行力,模范遵纪守法,规范管理行为,慎重、正确地行使管理职权,为罪犯培养守法榜样,通过正义威严文明的监狱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导罪犯遵循监规纪律,持续性提升监狱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努力提升监狱民警的规范执法管理的能力

监狱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是通过监狱民警的规范的管理活动达到的,因为这个原因通过创新,以制定、、、,还有修订、《罪犯行为规范》为突破口,健全并完善罪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配套、详细、完善的管理措施,提高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及时改变监狱民警的管理活动基本靠嘴(批评教育)、可供选择的办法措施太少的尴尬局面,以处理非常多短刑犯扣分,不怕严管禁闭处罚甚至对批评教育毫不在乎的问题。严格落实对罪犯学习、劳动、餐饮、娱乐、卫生、训练、休息、考评、谈话、奖惩的标准管理和全天候、整个过程直接管理,明确规定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和标准,保证在罪犯管理中准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减少和消除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保护监狱民警的执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动权在监狱民警手中,努力提升规范管理的能力,持续性拓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程度、广度和深度。

3、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为

在仔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法规尤其是惩戒性法规,相关部门应该做到尽快出台《罪犯违规处罚办法》,逐步递次推动监狱管理活动法制化。例如:对混刑期罪犯怎么处置,对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和拒绝劳动的罪犯采取什么措施和什么手段进行强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详尽周密,详细可行,以处理监狱民警平日管理中,碰见罪犯违法违纪行为无规可据、束手无策,而产生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观想法去应对后却被认定为违法违纪的问题。根据狱内罪犯破坏监管规则和程序活动,对抗管理反抗改造的严峻态势,而《监狱法》与《刑法》对罪犯破坏监管规则和程序罪构成要件规定不完全一样,致使没办法适用该罪名予以追究的实质上,司法部需要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坏监管规则和程序罪的适用明确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制定《罪犯狱内违法犯罪惩处办法》,对抗拒管理,或者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处罚达到哪种程度或者累计数量后,监狱通过检察机关以破坏监管规则和程序罪进行追究,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由此,将罪犯的平日管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纳入完整严密的惩戒法规制度互联网之中,彻底处理反管理罪犯少罚、不罚、难罚的问题,保证监狱对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动的严管高压重打态势,必将维护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严正性。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民警管理行为,持续性提升监狱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要求,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以查纠管理中实质上的困难为切入点,以贯彻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监狱局《有关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相关规定》为突破点,整个过程监督,深度监督,把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执法考查办法和绩效考评机制,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监狱民警管理活动都时段和全部环节的监督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监督制约权力,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杜绝随意执法、恶意执法和妥协执法,将监狱民警的都执法管理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保证对罪犯的管理活动不逾越法规,不降低标准,不违反程序,不减少环节。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同政工、监管等业务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仔细落实对民警诫勉谈话制度和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对监狱民警管理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随意执法,打骂体罚、失职渎职,还有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宽纵,从根源处上提升监狱民警的科学文明执法管理水平,达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按照《江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担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取行政执法资格:

(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有非常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上年公务员考查为称职或者以上等次;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

(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所担负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担负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需要根据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大多数情况下设置很多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很多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对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岗位核定,由担负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查核验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开展。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出现变化的,要及时根据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第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年办理执法证件注册手续。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的,应收回执法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执法人员需要按年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年执法工作总结,作为执法证件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需要建立执法人员名册和档案。档案须记载执法人员执法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变更情况,参与学习培训情况,执法文书及卷宗检查情况,执法考评情况及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等情形。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达身份。非执行公务时不可以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需要自觉履行执法责任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监督。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要主动改正错误并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需要积极参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每一年累计参与学习培训时间很多于40学时。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和技能培训由法制工作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担负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规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需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权对违规的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将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纳入年考查,把执法职能履行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查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法规范,执法成绩突出的;

(二)在执法工作中不要或者挽回重要损失的;

(三)及时依法制止和纠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出现良好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主动作为,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本机关行政执法水平或培养良好执法形象的。

第十六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相关规定取消执法资格,注销执法证件:

(一)因违规执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或致使国家赔偿的;

(二)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导致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或有法律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行为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导致损害的。

第十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往年7月9日起实行。

国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拥有什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我们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质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 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具体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一对一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 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质上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查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所每一年要对我们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 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并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开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夯实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与与行政执法活动、帮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可以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限行政执法人员自己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可以涂改或转借他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真真切切加强全市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队伍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作用,保证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按照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印发江苏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公告》(苏建城管〔往年〕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管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以下称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是指由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市城管局)和各镇(区、街道)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聘用,帮助城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纳入如皋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汇总和报批招聘计划、岗前培训、统一服饰标识、统一证件核发管理、制定详细管理要求等工作。

  

  

  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为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的合同签署、学习培训、平日管理、考查奖惩、执勤装备和办公经费保证等工作。

  

  

  第四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依法帮助城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受法律保护。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履行指派公务时所出现的后果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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