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项目经验有什么? 1、加强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财务部,设置出纳、记账、稽核、成本、存货、应收应付、固定资产、税金等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公司财务部...
会计税务
1、加强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财务部,设置出纳、记账、稽核、成本、存货、应收应付、固定资产、税金等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公司财务部内部分设二个专职部门,各司其职,明确划分财务与会计职责和权限,不要以往职责集于一身、缺少相互的监督机制。2、强化会计素质控制。制定科学的用人制度,严把业务资格与胜任能力关,考察会计培训机构里培养出来的人才,防止滥竽充数、优亲厚友。加强素质培养控制。执行财政部及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及时参与年检和继续教育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控制,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公司每3-4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既能不要岗位终身制形成的关系网,又能使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并熟悉会计业务技术。3、严格内部牵制控制。记账人员与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和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需要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4、规范业务处理程序控制。严格应收账款环节的内控,加大抄、核、收管理力度和线损管理,成本费用控制一是建立完善的现金收付控制手续,二是建立成本费用划分及分配的控制制度。5、完善会计业务记录控制。每项经济业务出现后,一定要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涵盖:原始凭证控制、会计账簿控制、会计档案控制、会计交接控制。6、建立内部标准控制制度。7、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控制。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制,旨在提升公司经济效益,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降低没有必要要的损失,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持续时间发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还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开展细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各个相关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各个相关机构交易或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详细涵盖: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卡片账,其他辅助账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公司统一规定的月度、季度、年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审计、稽查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处理清册,财务印章登记簿,支票登记簿等。
(五)以电子信息载体存储的会计账套基础资料,记账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往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公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途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自不同的形式的会计资料,涵盖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详细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详细指导。
第五条 单位需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处理等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会计资料需要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涵盖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涵盖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涵盖月度、季度、半年、年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涵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处理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能用到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可以输出满足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查核验、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可以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满足电子档案的长时间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有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恶意修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需要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确需延期移交的,需要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能超出三年。临时保管这个时间段,会计档案的保管需要满足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可以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需要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需要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需要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需要满足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需要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才可以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需要严格根据有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恶意修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定要借出的,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需要好好保存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保证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大多数情况下分为23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需要根据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详细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符合的,需要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需要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需要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处理。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需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处理的会计档案,需要根据以下程序处理: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处理清册,列明拟处理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处理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处理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处理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处理前,需要根据会计档案处理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处理后,需要在会计档案处理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处理还需要满足国家相关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可以处理,纸质会计档案需要独自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独自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独自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需要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处理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因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需要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才可以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需要经各方协商后由这当中一方代管或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各才可以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需要独自抽出由业务有关方保存,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需要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对这当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需要独自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个相关机构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个相关机构的会计档案需要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个相关机构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需要由原各个相关机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这个时间段形成的会计档案,需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需要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当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需要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需要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需要根据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结束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需要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需要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保证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带上、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需要在签署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对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需要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处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一)案卷排列
会计档案案卷按请看下方具体内容之一方式排列:
1、根据类别一年排列。即案卷按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其它四类分开,再及时间顺序排列。这样的排列方式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单位,应优先推荐。
2、根据年一类别排列。即先将不一样年的会计档案分开,同一年的会计档案按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其他顺序排列。因为凭证、账簿、报表外形尺寸不一样,这样的排列方式易导致柜架浪费。补救的方式是都使用同一规格的卷盒,一盒中可装若干凭证、账簿、报表,但应注意盒脊上在内容框中填写若干个案卷号。
3、会计类型单一,档案数量有点多的单位,可采取先按保管期限,再年,然后再按形式(名称)的方式排列。
4、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先按保管期限,再按年,然后按组织机构,最后按形式(名称)排列。会计类型有点多的建设银行、税务机关等单位,可采取先按保管期限,再按年,然后按会计类型,最后按形式(名称)的方式排列。
会计档案排列方式不少,各有利弊,各个相关机构应选择合适本单位的排列方式,要注意方便适用,选定后不要随意变化。
(二)编案卷号
1、编大流水号。大多数情况下的单位应编大流水号。即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分别编各年累计的大流水号。如往年有12本凭证编1-12号;往年从13号启动编号。
2、编小流水号。会计档案特别多的单位,可编小流水号。即同一年同一类型的会计档案案卷都从1启动编卷号。如往年有12本凭证,编1-12号,往年又从1号启动编号。
会计档案案卷号最大不能超出三位数
1、排列:会计凭证同一年按记账分类、逐月按凭证号顺序排列。
2、编号:根据会计凭证的排列顺序,在每册会计凭证封面上编制案卷号,大多数情况下跨年编制,也可以分年编制。一个目录内案卷号最多不能超出三位数。
3、装盒:按案卷号顺序依次将会计凭证装入会计档案凭证盒内,一盒可装一卷或数卷,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会计档案凭证盒封面、盒脊对应项目。
会计档案凭证盒封面设置全宗名称、凭证名称、凭证起止号、起止日期、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等项目。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财务报告,涵盖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需要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处理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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