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往年第56条?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产生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这当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
事业单位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产生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这当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自己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兵役法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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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平日间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考生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证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夯实国防和强大军队,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守服从国防需、集中备考打仗、分明而确定地表现服役光荣、反映权利和义务完全一样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拥有义务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合适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可以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一定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因为服兵役而出现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军人一定要遵循军队的条令和规定,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需要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校需要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需要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有效措施达到相关部门当中信息共享,逐步递次推动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升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可以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用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打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功勋荣誉表彰的相关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根据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涵盖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需要根据兵役机关的具体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具体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用互联网登记的方法进行,也可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满足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按照需,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产生役的士兵自退产生役那天起四十日内,退产生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那天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这当中,满足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一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查检验,会同相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保证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日间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一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员数量、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需要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之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按照军队需,可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按照军队需和自己自愿,可以征集年龄达到十七周岁没有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核查验满足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这个时间段,应征公民需要根据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公告,及时参与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满足服现役条件,并经过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这个时间段,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收录取或者聘用的,需要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需要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已经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已经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涵盖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按照军队需和自己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成军士;服现役这个时间段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早一点选改成军士。按照军队需,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三十年,年龄不能超出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根据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需要退产生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退产生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自己健康状况不合适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因素需退产生役的,经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产生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那天起算。
士兵退产生役时间为部队下达退产生役命令那天。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产生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按照军队需,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查,合适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满足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按照军队需,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考生;
(二)普通高校应届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按照需,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考生、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产生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产生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产生役;需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产生役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服现役没有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情况特殊需退产生役的,经批准可以退产生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产生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满足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按照军队需,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考生
第三十八条 按照军队建设的需,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考生。招收考生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考生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考生没有达到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满足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根据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发给对应证书,并采用各种方法分流;这当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考生,深造念书这个时间段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考生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深造念书这个时间段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考生,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日间一定要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公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用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一定要依法快速开展动员,军人停止退产生役,休假、探亲的军人马上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第四十五条 战时按照需,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一定程度上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战争结束后,需复员的军人,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产生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证军人享有满足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着遇。军人的待遇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需要按照女军人的特点,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这个时间段,所在单位需要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根据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详细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相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产生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这个时间段需要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孩子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还有工作改变,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满足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这个时间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保证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对退产生役的义务兵,国家采用自主就业、具体安排工作、供养等方法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产生役自主就业的,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当地的实质上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平日间取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取得三等功以上荣誉还有属于烈士孩子的义务兵退产生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自己自愿,也可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产生役,根据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用具体安排工作、供养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按照自己自愿,也可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产生役的军士,国家采用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具体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法妥善安置。
军士退产生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用逐月领取退役金方法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产生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自己自愿,也可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或者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产生役,根据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用具体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按照自己自愿,也可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产生役,不满足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法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产生役的军官,国家采用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法妥善安置;其安置方法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产生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这当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自己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招收录取、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标,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处罚;这当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收录取、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规则和程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详细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往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产生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这当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自己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工作,改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还有特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查,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查,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还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充分发挥考查结果的激励管束作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日间考查与定期考查相结合,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举行单位)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的详细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探索制定分行业考查工作开展细则。
第二章 考查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全面准确考查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查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还有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升、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形。
勤,主要考查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取成果的水平,所出现的社会效益还有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查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第九条 平日间考查重点考查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循单位管理制度情况,完成平日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出现的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平日间考查由事业单位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自行具体安排。
第十条 年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侧重新再来考核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大多数情况下在每一年末或者第二年初进行。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行业特点,根据农近几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考查。
第十一条 聘期考查以年考查为基础,侧重新再来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在聘期结束前30天内进行。
聘期考查与年考查间隔不能超出2个月的,可以同时组织。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需要将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查与平日间考查、年考查、聘期考查相结合,统筹具体安排,有效衔接。
第三章 考查标准
第十三条 考查标准需要以岗位职责及年、聘期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详细标准由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质上情况自行制定。考查标准需要明确详细,不一样岗位、不一样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需要有不一样的要求。
第十四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查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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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请任职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工作需,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请任职,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加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请任职和择优聘请任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原因,制定整个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变动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形,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详细制订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岗符合,职级符合,职责符合。
第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查认定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暂时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请任职条件。
第八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单位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请任职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单位采用公开竞争等方法进行遴选;
(五)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考查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并按照考查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天;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约,并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请任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定要满足对应的任职条件,履行对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目金额。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程序聘请任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涉及聘请任职事项时,遇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请任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署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聘约采用书面形式,聘约涵盖所聘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一定程度上从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应按照不一样专业的不一样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1至3年,也可以与一个重要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一样,但不可以超越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约一经签署,这就是有法定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双方没有达到成完全一样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产生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可以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年考查或者任期考查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一)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须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产生时,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查是对聘请任职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查,考查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还有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获取的工作实绩,还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详细考查办法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订。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任期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查程序,坚持考查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详细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查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查由单位组织开展。基本程序是: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查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查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的情况对被考查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查等次意见;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查结果的使用:
(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作为合格,仍无改进的,默认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可以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方面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和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和聘请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择优聘请任职,涵盖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一定程度上向急需的重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详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没有按本办法签署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没有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请任职的,不能核定工资;
(三)没有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查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请任职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请任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请任职结果、履行聘约等出现争议,双方需要协商处理。经协商不可以处理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未来国家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 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按照工作需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够承担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按照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担负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一定程度上考虑实质上需。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 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目金额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制订合适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详细制订本单位各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获取: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查等次在称职以上, 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助理级职务;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请任职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在内容框中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查,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 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考试,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考试, 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全部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获取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凡获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职务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目金额内,在获取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请任职。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请任职单位觉得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按照岗位情况和工作需,发布聘请任职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请任职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用公开答辩、竞争等方法对申请聘请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筛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筛选人围人员综合考查,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聘请任职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请任职,要签定聘约。聘约涵盖聘请任职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署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可以履行聘请任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因素,连续六个月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考查为不称职或两个年考查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1、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 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 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 因其它因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可以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暂时还没有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并熟悉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了解的。
3、因各自不同的因素受组织审核查验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 须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 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其它损失的,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的,一定要重新签署聘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内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转任或改变,避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因素转任或改变的,应早一点公告对方,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改变人员的聘请任职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 岗位职数内处理。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聘请任职。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这个时间段,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请任职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改变,不可以按原获取的任职资格套转聘请任职,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获取任职资格,再聘请任职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 改)部门申核同意。
第六章年和任期考查
第二十九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考查和任期考查。考查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查由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一样层次、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的人员应有不一样的要求。详细考查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分 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查结果等次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很好,能履行聘约,有很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大多数情况下,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大多数情况下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可以履行聘的,责任心不强, 工作有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查由单位人事部门详细组织开展, 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 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 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查结果的使用:
1、考查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查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 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查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不是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查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可以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 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对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以按照其晋升职务所增多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还有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全部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公告自己。自己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照相关规定申请复 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质上情况制订开展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任职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那天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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