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1月提出全面建设,什么的目标? 往年1月8日,我们国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已经确立:到本世纪中叶,我们国内总人口将不会超越16亿,顺利达到人口零增长,...
事业单位
往年1月8日,我们国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已经确立:到本世纪中叶,我们国内总人口将不会超越16亿,顺利达到人口零增长,然后缓慢下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内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育一定要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查各级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开展。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
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全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仔细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坚持国家详细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常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大家旧的生育观念,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 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全部公民一定要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需要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优生
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允许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孩子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唯有独生女的。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规定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唯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 满足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核查验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才可以生育,但生育间隔期一定要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满足本规定
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批准。
上款中属于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详细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一定要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才可以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
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可以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目前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帮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不允许近亲结婚等相关规定。要积极提倡、一步一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要仔细开展优生优育详细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详细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觉得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病人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章 节制生育
第十七条 节制生育应采用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用措施终止妊娠。
要仔细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详细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一定要具备对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工作者,须经县以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合格。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循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见,持续性提升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 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相关规定给予假期。
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作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自己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条 施行结扎手术后,孩子死亡或严重残疾,满足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 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详细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这个时间段,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满足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相关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导致医疗事故而增多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多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多产假三十天,增多的婚假和产假视作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自己当年的集体
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四条 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孩子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孩子保健费。保健费,独生孩子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这当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
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孩子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独生孩子户的住房和独生孩子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三)农民夫妻唯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孩子证》的,除享受独生孩子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孩子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孩子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孩子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
(五)对已领独生孩子证的独生孩子夭折、不可以再生育也不领养孩子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升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医务工作者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一定程度上奖金,这个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可以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可以晋升,不可以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三)从事各自不同的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一样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一样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够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
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
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孩子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收回《独生孩子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孩子保健费还有奖励的财物,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可以评为先进单位。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对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十条 按本规定规定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导致重要事故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还有伪造、出卖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还有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六)应采用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用其他违法行为拒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可以在收到复议申请书那天起60天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的机关还有征收的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那天起15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那天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和征收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详细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当地的实质上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湖北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也还是有效。
非农户口一对夫妻只可以生一个孩子,农村户口,第一胎女孩可以生二胎 。
按照规定,为每个月罚款100元。这是因为党组织需有明确的纪律和规定,保证党员遵循对应的规章制度,不然会影响党组织的团结和凝聚力。 除开这点超越官方要求的时间入党会对个人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出现不良影响,也不满足党员应具备的品质和素质,因为这个原因需加以处罚。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入党超越一年以上的情况,不仅需罚款,还要有经过党的组织决定是不是继续保留党籍。
你的问题解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违反国家和河北计生政策的人员,需接受对应行政处罚。当事人所属单位的主管领导也会被给予降级处分。 大多数情况下情况,当事人单位主管领导为了免责,都会对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开除处理。假设当事人被开除了,当然也就没办法入党了。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不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地方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种企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以上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百分之二十的补贴。下年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撤职以上的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停发定额补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帮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生育假规定的,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湛江市城镇独生孩子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开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照《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广东城镇独生孩子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有关印发〈有关妥善处理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公告》(粤人口计生委〔往年〕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往年1月1日起男性年龄达到60周岁、女性年龄达到55周岁的独生孩子父母的奖励金,按本办法执行。
独生孩子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开展方案》(粤人口计生委〔往年〕21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影响不了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
第四条 奖励金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支付:
(一)有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供给渠道支付;工资供给渠道没办法处理的,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核实后由本级财政支付。
(二)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单位审查核验把关,报经市人口计生局确认。申请人先在内容框中填写《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孩子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市申请表》),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同时详细记录《市申请表》想求上报的材料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其奖励资格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好《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孩子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报批表》(以下简称《市报批表》)连同已审查核验的《市申请表》报市财政局。
(二)由县(市、区)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详细确认程序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由单位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所在单位确认。详细确认程序按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由户籍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详细确认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申请。凡自己觉得满足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孩子父母,都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城镇独生孩子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省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省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满足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因素;对满足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在内容框中填写《广东城镇独生孩子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省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3.审查核验。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验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省申请表》和《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查核验途中,可按照需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4.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查核验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查核验不满足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因素;对满足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这当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省登记表》和《省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省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查核验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可以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满足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取得奖励的对象自己。
第六条 奖励金发放方法。
(一)财政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法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署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单位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单位按月发放到人。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一年2月底前将应担负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八条 奖励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挪用、克扣、截留,不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全市各级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要针对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查。
第十一条 建立城镇独生孩子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详细办法按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1980年2月2日至往年12月31日满足粤人口计生委〔往年〕4号文件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属近几年奖励对象,其奖励金按该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近几年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不能发放奖励补助金。
(二)确认资格后,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补助金这个时间段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结束。
(三)退休时未领取奖励补助金的,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仍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担负的,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没有按粤人口计生委〔往年〕4号文件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可以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冒领奖励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领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未涉及的主要内容按《广东城镇独生孩子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粤人口计生委〔往年〕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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