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国考工商管理专业可以报考哪些职位,往年海关岗位面试时怎么面试的呢

往年国考工商管理专业可以报考哪些职位,往年海关岗位面试时怎么面试的呢

往年公务员国考工商管理专业可以报考什么职位?

可以报考只招收财务管理专业学员的岗位,还可以报考招收工商管理类的岗位。 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品学,审计,审计学,特许经营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资产评估,企业管理,国际企业管理,海关管理,商业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会计,会计学,审计实务,财务会计,财务会计教育,国际会计,会计电算化,财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信息管理,工业会计,企业会计,理财学,企业财务管理,财会,劳动关系,食品经济管理,市场营销教育,经济与行政管理,会计信息化,商务策划管理

往年海关岗位面试时怎么面试的?

依据最近几年公务员国考面试考试情况知,海关系统面试:

1)海关系统面试形式是结构化。

(1)往年以前面试以普通的结构化为主;

(2)往年起,大多数情况下4套试题中有3套是普通结构的试题,1套材料题。

(3)往年考核3套普通结构化试题。

2)最近几年海关系统面考试试卷目呈现新特点。

(1)一道试题中考核多个测评要素的情况;

(2)海关实务特点隐藏在整体中,却又能一眼看出来。

面试备考时,可查看公务员国考面试学习资料奠定面试基础。

学员需查看往年公务员考试海关面试公告信息了解面试具体安排。

海关法全文?

《海关法》是我们国内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证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分为总 则、进出境运输工、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关 税、海关事务担保、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 则等九章102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针对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需要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需要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往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首次修正, 按照往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按照往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按照往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按照往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址位置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针对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需要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需要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另外单独制定。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核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相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这当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在情况特殊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相关当事人需要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这当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故将他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各地方、各个主管部门需要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可以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一定要通过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进境或者出境。在情况特殊下,需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一定要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全部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需要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循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需要担负与收发货人一样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需要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需要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核查验。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一定要依法经海特别要注意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特别要注意关注册登记,不可以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可以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过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认真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相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予以帮助。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帮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需要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时,运输工具负责人需要向海关认真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的,需要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可以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之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之前,需要根据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址位置、停留这个时间段更改替换地址位置还有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相关交通运输部门需要事先公告海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需要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结束,运输工具负责人需要向海关递交反映实质上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带上物品的,需要向海关认真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需要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需要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按照工作需,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需要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可以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要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可以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需要马上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需要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需要向海关认真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相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能放行,详细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需要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那天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需要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越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需要采取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可以更改或者撤销,但满足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依法检疫的货物,需要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需要接受海关检查核验。海关检查核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需要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觉得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情况特殊下对进出口货物予避免验,详细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那天起超越90天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那天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这当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件而不可以提供的,不能发还。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人申请或者不能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那天起90天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推迟90天。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要长时间保存的,海关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早一点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全部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需要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需要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办理推迟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需要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还有进出保税场所,需要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核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需要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这当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需要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需要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需要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面说的货物的转关运输,需要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法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需要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需要向进境地海关认真申报,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觉得必要时,可以检查核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可以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改替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需要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需要经海特别要注意关注册,并根据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需要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这个时间段导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需要担负对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还有本法未详细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不允许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管。详细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国家相关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根据国家相关商品归类的相关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一样货物,需要适用一样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需要予以发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开展保护。

  需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向海关认真申报相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那天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还有其他相关资料和相关进出口货物开展稽查。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带上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需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全部人需要向海关认真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核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需要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需要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需要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时间事先公告海关,海关需要及时派员到场监管检查核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检查核验放行后,相关经营单位才可以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需要由自己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可以故将他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全部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没有人认领的物品,还有没办法投递又没办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全部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查验确定。成交价格不可以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涵盖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址位置起卸前的运输及其有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涵盖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址位置装载前的运输及其有关费用、保险费,但是,这当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需要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目金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可以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可以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还有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基本上等同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需要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那天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越90天还是没有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强制措施:

  (一)书面公告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基本上等同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用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没有及时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还有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公告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基本上等同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基本上等同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一定要马上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还是没有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公告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用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马上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需要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那天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需要马上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那天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出现纳税争议时,需要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需要在其提供与其依法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避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需要提供许可证件而不可以提供的,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可以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可以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需要在担保期限内担负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免不了除被担保人需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一定要遵循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一定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有意或恶意刁难,拖延监管、检查核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加或者变相参加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海关需要按照依法履行职责的需,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才员需要具有法律和有关专业知识,满足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录用。

  海关需要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查。海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查,经考查不合格的,不可以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需要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认真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需要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查,直属海关需要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查。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需要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觉得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一定程度上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 海关需要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循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检查核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需要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需要依法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需要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不允许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带上、邮寄国家不允许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需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还没有及时缴纳应纳税款、交验相关许可证件,未经同意私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还有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针对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针对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不允许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需要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个人带上、邮寄超越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时间、停留的地址位置或者更改替换的地址位置公告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检查核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未经同意私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未经同意私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暂时还没有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未经同意私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未经同意私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未经同意私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改替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未经同意私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相关货物灭失或者相关记录不真实,不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特别要注意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过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特别要注意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过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特别要注意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然不会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以前,不可以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要长时间保存的货物、物品还有全部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公告其全部人。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都上缴中央国库。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故将他保证金抵缴或者故将他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 海关在检查核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检查核验的货物、物品的,需要赔偿实质上损失。

  第九十五条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还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没有按照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没有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详细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自不同的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这当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址位置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还有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暂时还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还有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址位置。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当中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外单独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可以带多少奶粉入境?

5000元以内的东西都 是可以的呢。不过去香港带过来,大多数情况下只可以带六桶,而且,还需要小心一点的。

欧美地区没有限制带多少奶粉出境,只是中国海关限制不可以带超越5000块商品入境,假设超越这个价值就是补关税,往年3月海关针新政策进口奶粉的税率从百分之10上调至15%。

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在中国开展注册而未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41号文件”的“税收新政”,免税额度是1.66公斤,根据荷兰牛栏奶粉800克一罐来计算就需要携带两罐。

成都海关正式工待遇如何?

成都海关正式工待遇蛮不错的。

本科入职转正定级科员,转正到手工资7200(扣除了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其实就是常说的其实每月的打卡工资),公积金2500左右(单边),往年后新增住房维修基金,与住房补贴合并发放,约1500左右,车改后,科员每月发放车补650元左右,以上合计月收入为11850。公积金2500,年终奖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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