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辅助人员条例

司法辅助人员条例

司法辅助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证、管理、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辅警根据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辅警需要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证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平日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查核验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和参加辅警招聘、薪酬确定还有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证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辅警招聘需要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整个省辅警用人额度核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本地辅警年用人计划,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整个省公安机关辅警年用人计划,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辅警招聘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需要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应聘辅警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退役军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

第十一条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针对技能人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合适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招聘辅警大多数情况下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二)公布招聘公告信息;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四)笔试考试、面试和体能测试;(五)体检;(六)考察;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需要与拟聘用辅警签署劳动合同,依法依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服务年限和工资待遇等,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对专业性很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方式招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一)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帮助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帮助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帮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帮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平日防火详细指导;

(十)帮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帮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六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七条辅警不可以从事以下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查核验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独自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

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证

第十八条辅警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着遇;

(三)参与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辅警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严格规范公文章主体明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四)遵循公安机关制度和工作纪律;(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辅警薪酬待遇需要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原因,根据分类分级管理还有所从事工作等情形,合理确定。详细薪酬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辅警薪酬的详细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需要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需要为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出现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根据《烈士褒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辅警在岗工作这个时间段,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辅警加班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对应报酬或者一定程度上补休。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需要建立辅警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辅警参与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辅警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取人民警察时,优秀辅警报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收录取人民警察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辅警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明确针对的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管理的平日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需要根据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辅警人员招聘、层级管理、教育训练、定期轮岗、抚恤优待、考查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需要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训练,加强忠诚教育、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提升辅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平日管理监督制度,对辅警的履职尽责、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形进行监督和定期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辅警层级管理、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统一整个省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管理辅警编号。

辅警履行职责需要持证上岗,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戴上辅警标识。辅警离职时,需要交回发放的证件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第三十条辅警履行职责需要依法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投诉。

受理检举、控告或者投诉的机关需要及时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辅警在履行职责途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回避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辅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这个时间段被证明不满足录用条件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单独具体安排的工作的;

(三)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有关制度的;

(五)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辅警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对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开展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证件、制式服装或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使用辅警证件、制式服装或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省监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证参照本规定执行。

什么是专业技术九级?

专业技术九级,指的是一个人领的是专业技术九级的工资,享受专业技术九级的待遇。我们国家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和专业技术等级密切挂钩的。专业技术等级共分为十三级,一级最高,十三级最低。初级职称对应专技十三级至十一级,中级职称对应专技十级至八级。因为这个原因,专业技术九级,就是中级技术职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九级指的是事业单位岗位中的专业技术岗位所包含的一个级别。该专业技术岗总共分为13个等级,这当中9级为专业技术岗的中级岗位(包含了八级至十级)。

专业技术岗位依据层次高低可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涵盖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事业单位三类岗控制标准: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单位岗位总量的百分之70。

2、主要担负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一步一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专技一至七级,这当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专技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专技十一至十三级,这当中助理级岗位是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岗位是十三级。

本科毕业转正后履职初级5年可以申报中级职称,中级对应8 、9、10三个岗位。履职5年中级岗位可以申报副高(平日间叫高级)。履职5年副高可以申报正高(大多数情况下叫研究员),要求高于目前的平均水平,超级难超级难。大多数情况下来说技术单位副高已经很不错了。

专业技术9级是军队技术干部的等级,基本上等同于副团待遇,资历章三排,授衔标准是专业技术中校。专业技术级最低是14级(基本上等同于排级),从而类推。与技术职称无关,初级职称最高也可以升到技术9级。但是,转业安置时地方政府与行政副团又区别对待,还需要降多一级,这是很不好的情况是导致军转干部不满的原因。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九级是中级岗,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事业单位岗位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中的一种。

这当中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这当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涵盖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涵盖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这当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4.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奉献突出,且满足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经省辖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核准。

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一样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整体控制目标为1:3:6。

6.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原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大多数情况下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7.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根据现行国家和每个省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定要涵盖准入控制的要求。

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的详细任职条件,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本开展意见及行业详细指导意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原因综合确定。

1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每个省份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一定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获取重要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奉献,并创造出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省级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其他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奉献,业内公认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七防工程详细内容?

(一)人防

1.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核编定岗,落实“专职保卫干部人员数量不小于学校师生总人员数量的1‰”。加强保卫干部培养力度,为保卫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创造良好条件(人事处、组织部负责)。

2.优化校卫队外包管理体系,强化内招骨干队员素质培养,按“专职保卫人员很多于师生总人员数量的4‰”配齐配强校卫队(人事处、保卫处负责)。

3.加强一对一辅导员队伍建设,落实专职研究生一对一辅导员配备要求,“按整体师生比不小于1:200的占比设置专职一对一辅导员岗位,根据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开展“一对一辅导员能力提高工程”,加强队伍的培训,全面提高一对一辅导员素质及能力(人事处、组织部、学生处、研工部负责)。

4.建立完善党政办公室、学工部、保卫部、后勤保证处、宣传部、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多部门线上线下联防联动机制,严格落实校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健全门岗、楼栋管理员责任体系,重要部位、重点场所按照官方要求配备保安员负责平日守护,重要岗位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党政办公室负责,保卫处、学生处、后勤保证处、宣传部、互联网信息中心配合)。

(二)物防

5.改善保卫部门办公场所硬件设施建设。按需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安排专项经费配齐配足安防装备,保证“两校区4轮电动巡逻车很多于4辆,2轮电动巡逻车很多于16辆,机动车至少1辆”(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负责)。

6.按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及基本的灭火救援装备,具体安排专项消防维保经费,确定维保公司定期组织检测维修。贯彻落实《武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周查制、月报制,落实隐患挂牌“清零”制度(保卫处负责,各二级单位配合)。

7.校内高地、陡坡、湖泊、水池、楼梯、楼顶、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逐步递次推动开展“智慧交通项目”,设置规范的交通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机动车测速装置、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严格执行校园行停车相关规定,持续性优化校园交通规则和程序(保卫处负责,后勤保证处、基建与维修处、互联网信息中心配合)。

8.制定完善《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建立责任人挂牌负责制,完善实验室安全巡查台账,实行隐患通报、督办整改、达标关停机制。贯

一、人防

1.按照校内治安保卫工作需,独立设置党委保卫部(学校保卫处)。专职保卫干部人员数量不小于学校师生总人员数量的1‰。

2.按照官方要求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师生总人员数量500人以上、往年人以下的,专职保卫人员很多于师生总人员数量的5‰;往年人以上的,专职保卫人员很多于师生总人员数量的4‰。

3.按整体师生比不小于1:200的占比设置专职一对一辅导员岗位,根据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4.加强联防联动队伍、应急值守队伍建设,学校重要部位、重点场所配备保安员负责平日守护,重要岗位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

二、物防

5.保卫部门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保证值班、办公、学习等用房;配备保卫工作必需的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防护装备和执勤器械;面积400亩以下或在学校念书生人员数量4000人以下的单个独立校区配备治安消防电动巡逻汽车很多于2辆、巡逻用电动自行车很多于4辆,面积400亩以上或在学校念书生人员数量4000人以上的单个独立校区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配备保卫警务用汽车很多于1辆。

6.按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及基本的灭火救援装备,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校内各个相关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7.校内高地、陡坡、湖泊、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校园内按照需设置规范的交通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机动车测速装置、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8.危险化学品管理落实“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针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及时处置教学实验、科研试验中出现的危险废弃物。

三、技防

9.根据国标GB/T28181的要求建设完备的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探头覆盖校园内主要道路、重点部位、主要进出口及治安复杂区域等目标。周边治安环境复杂的高校需要在校园主要出通道入口、学生宿舍门口接入人脸识别系统。高校食堂根据“明厨亮灶”要求建设完善视频监控系统。

10.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校的视频图像采集、存储、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达到联动管理,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小于一个月,安防监控室具体安排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根据“雪亮工程”的建设要求,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

11.重要库房、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按照需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12.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出通道入口控制装置。

四、心防

13.法治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丰富教学形式,开齐开好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必修课和选修课。

14.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用场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创建省示范中心高校不小于400平方米),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师生比不小于1:4000(创建省示范中心高校师生比不小于1:3000),每校至少配备3名专业教师,专项经费投入不小于生均15元(创建省示范中心高校不小于生均20元)。

15.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学校念书内的宣传力度,提升大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知晓率。

16.强化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大排查大培训,建立完善大学生分年级、分阶段情况跟踪普查模式,制定分层次心理预警方案,完善帮扶关爱和危机干预机制,对心理困难学生开展重点帮扶。严格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工作责任制。

五、阵地防

17.充分发挥课堂、课程、科研、实践、文化、互联网、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方面工作的育人功能,挖掘育人要素,完善育人机制,优化评价激励,强化开展保证,真真切切构建全员育人、整个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体系。

18.丰富实践内容,创新实践形式,构建实践育人协同体系。深入逐步递次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适度增多实践教学比重,哲学社会科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很多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很多于25%。

19.严格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和活动审查核验,加强对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课题的整个过程监管,加强考试教材、报刊、讲座、论坛的关口审批。

20.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把教师聘用、人才引进政治考查关,依法依规加大对各种违反师德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及时纠偏不良倾向和问题。

21.加强互联网管理,提升互联网安全治理水平,做好信息行业定级备案和测评整改工作。建立完善“三微一端”(微信、微博、微视频和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管理办法。积极参加湖北高校互联网舆情工作机制,做好互联网舆情监测和研判。培养骨干大学生,建立网评员队伍,做好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网络在线舆论引导,打造高校“绿色互联网’’空间。

六、环境防

22.建设美丽校园,推动达到校园山、水、园、林、路及建筑物建设达到使用、审美、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大力繁荣校园文化,创新校园文化品牌,挖掘校史、校训、校歌的教育作用,逐步递次推动“一校一品”校园文化建设,建设特色校园文化。

23.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校风、教风、研风、学风等方面的教育,以文明创建活动为抓手,在学校念书内开展文明校园、文明院系、文明班级、文明社团、文明楼栋、文明宿舍、文明单位等一系列的文明创建活动,打造积极向上的环境氛围。

24.加强校内学生公寓管理,按班级、专业、年级、院系、男生、女生相对集中分宿舍、分楼层、分楼栋居住,选任宿舍长或小组长加强平日联系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党支部、团支部、学生会、班委会、团委还有班主任、一对一辅导员在学生公寓管理中的作用。

25.加大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对校内各种住房和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对校园周边摆摊设点等乱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加大治理力度。加强校园各种违法小广告综合治理,加大防范、清理、打击力度。

七、机制防

26.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平日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成立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调委会在处理涉师生矛盾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的调解作用。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事项依照程序公正处理。

27.难点问题攻坚机制。对因历史因素遗留下来的难点问题,学校负责人应主动担当,协调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提高逐步递次推动,保证工作成效。

28.重要节点防控机制。落实“三个节点”安全告知教育和安全责任书签署制度。紧跟开学季、毕业季等重点时段,发挥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作用,落实好一对一辅导员、班主任驻寝巡查制度、周日晚点名制度。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29.突发事件处置机制。一对一辅导员、班主任定期访谈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变动,及时发现学生间的矛盾纠纷隐患,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妥善处理各自不同的问题。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出现安全事故后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论引导、信息报送“三管齐下”的要求快速开展工作。

30.考查奖惩联动机制。综治工作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的目标考查内容。学校建立干部考查任用征求综治部门意见制度,对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任内出现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重要问题的,开展综治“一票否决。

学校七防工程的详细内容为:人防、物防、技防、心防、阵地防、环境防、机制防

河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细则办法?

河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细则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证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保证、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辅警概念和分类】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根据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四条【履职原则】辅警需要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经费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项规划,并将辅警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额度管理】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科学配置、变动调整。

  辅警用人额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备案。

  第八条【管理原则】辅警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

  第九条【招聘原则】招聘辅警需要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条件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条【招聘计划】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招聘辅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领导组织开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同意,也可由公安机关独自组织。

  上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需要加强对招聘辅警工作的监督、详细指导。

  第十二条【应聘基本条件】应聘辅警需要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达到18周岁,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3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辅警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或针对技能。

  第十三条【不允许聘用情形】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招聘为辅警:

  (一)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信息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的;

  (五)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或被采用强制措施的;

  (六)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七)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招聘程序】招聘辅警需要经过报名、资格审核查验、笔试考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择优聘用。

  对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和缺失人才,经向社会公示,可以一定程度上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式。

  第十五条【公告信息和报名】招聘辅警需要公布公告信息。公告信息需要载明岗位、名额、资格条件、需提交的材料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应聘人员需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放宽条件和优先聘用情形】退役军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可以一定程度上放宽学历、年龄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配偶孩子、在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还有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针对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对拟聘用辅警,需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文职辅警职责】文职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证等工作,主要涵盖: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视频监控、通讯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勤务辅警职责】勤务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主要涵盖: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社区警务管理,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协调处理民间纠纷;

  (三)开展巡逻值守、安全巡查、安全检查,参加群体性治安事件、突发事件处置,维护大型公共活动规则和程序;

  (四)盘查、堵控、监控、抓捕、押解、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看护被留置人员;

  (五)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开展暴力行为的精神患者采用临时保护性管束措施;

  (六)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七)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

  (八)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九)开展治安、消防监督检查和租赁房屋、出境入境等管理服务;

  (十)开展公安监管场所、执法办案场所、涉案财物保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二)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岗位不允许】辅警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四)审查核验案件;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保管枪械、武器、弹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四章权利、义务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享有权利】辅警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取得表彰奖励,享受抚恤优待;

  (四)参与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纪律要求】辅警需要遵纪守法,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

  (四)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从事或者参加与工作职责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七)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薪酬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财政部门制定辅警薪酬政策。辅警薪酬标准需要按照其职业性质、岗位特点还有分类分级管理方法,参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各地实质上合理确定。各地辅警薪酬政策需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备案。

  各地需要建立满足辅警职业特点的薪酬定期调整机制,使辅警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社会和商业保险待遇】辅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

  公安机关可以为在一线帮助执法执勤或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抚恤优待】辅警出现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公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国家工作人员享受抚恤还有其他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规定》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休息休假】辅警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辅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需要具体安排补休,不可以补休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对应补助。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整体要求】公安机关需要结合辅警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辅警层级管理、教育培训、薪酬管理、考查奖惩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层级管理】公安机关需要建立辅警职业发展入口通道,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定和晋升,并作为确定薪酬待遇标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公安机关需要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和专业培训,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党员辅警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十条【平日考查】公安机关需要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形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和是不是续聘的主要依据,并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三十一条【表彰奖励】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监督处理】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辅警的管理监督,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还有违反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证件服装标识】公安机关需要为辅警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需要持证上岗,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戴上辅警标识。辅警离职时,需要交回发放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第三十四条【装备配备】按照工作需,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可以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在帮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这个时间段,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管束性警械。

  第三十五条【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辅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试用期考查不合格的;

  (二)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或者自己拒不服从具体安排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给公安机关导致重要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六)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接受监督】辅警履行职责需要依法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七条【回避规定】辅警在履行职责途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回避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履职效力和赔偿】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担负。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担负赔偿责任。辅警存在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的,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九条【不法侵害责任】辅警在帮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途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招聘管理责任】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同意私自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在招聘辅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履行辅警管理责任不到位,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非法制售证件标识服装责任】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兜底条款】违反本规定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开展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云南警务辅助人员规定?

云南警务辅助人员的规定: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五)年龄达到18周岁;

(六)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无文身;

(七)勤务辅警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着下,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帮助开展相关工作。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着下可以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有关管理和服务活动;(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开展暴力行为的精神患者采用临时保护性管束措施;(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规则和程序;(八)参加突发事件处(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着下可以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详细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四)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六)制止已经在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八)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需要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着下,帮助使用管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着下可以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证、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证工作;(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具备对应资格的,需要获取对应执业资格。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技术侦察;(三)出具鉴定报告;(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七)审查核验案件;(八)保管武器和警械;(九)法律、法规

云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证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帮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监督和保证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文职辅警)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以下简称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还有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平日管理、表彰奖励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证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详细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核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详细指导警务辅助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核定等工作;县级以上医疗保证部门负责详细指导警务辅助人员医疗、生育保险核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额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本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担负的工作任务,根据总量控制、提升质量、倾斜基层、变动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担负。

第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警务辅助人员,参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经费由财政保证。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着下,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帮助开展工作。

第十条 文职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着下可以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照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证、资金分析、会计审计、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和被装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着下可以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出入境等有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开展暴力行为的精神患者采用临时保护性管束措施;

(六)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留置人员看护工作;

(八)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公开查缉毒品;

(九)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十)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则和程序;

(十一)参加突发事件处置;

(十二)开展涉案财物管理;

(十三)边境管理工作;

(十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着下可以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制止违法犯罪;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开展治安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四)疏导交通,提示、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五)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六)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八)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六)审查核验案件;

(七)保管和使用武器、非管束性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不允许从事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取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与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不可以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不可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不可以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

(四)不可以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不可以违反相关规定参加不允许的互联网传播行为或者互联网活动;

(六)不可以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不可以从事或者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可以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有意或恶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需要为勤务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通信和安全防护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持有有关证照的,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规则和程序和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着下帮助使用管束性警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因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开展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需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和分析,合理核定人员总量和保证总量。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需要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主要涵盖制定计划、公布公告信息、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查验、笔试考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的岗位、名额、考试报考条件、需提交的材料还有其他注意事项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五)年龄达到18周岁;

(六)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无文身;

(七)勤务辅警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需要满足有关要求。

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一定程度上调整招聘条件和程序,但需要在招聘公告信息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已经在接受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针对矫治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者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因违反工作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没有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合适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的配偶孩子、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聘用为警务辅助人员的,需要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新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由所在公安机关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需要明确针对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参照人民警察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当中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开展思想政治、保密意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查,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实绩、纪律作风等情形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确定层级、层级升降、解(续)聘、薪酬调整、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非法制造、贩卖、持有、购买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戴上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达身份;需着便装的,需要带上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戴上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需要收回所发放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投诉、控告。受理检举、投诉、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投诉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聘用条件的;

(二)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导致重要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吸毒、卖淫嫖娼、赌博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证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待遇标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确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上年整个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同级警务辅助人员待遇保证标准,实行变动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需要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期。

公安机关需要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优抚工作参照人民警察优抚标准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还有其他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规定》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抚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中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其所在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买卖、持有、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云南公安厅 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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