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立法思想,夏商周为什么没有记载

西周立法思想,夏商周为什么没有记载

西周立法思想?

(1)西周的立法详细指导思想: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觉得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特别要注意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2)西周统治者主张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因为这个原因在制定法律、开展刑罚时需要宽缓谨严,而不应一门心思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那就是“明德慎罚”。但明德慎罚并不是削弱刑罚的威慑力,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明德慎罚”较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在这一思想的详细指导下,西周的立法真正形成了“礼”与“刑”相辅相成的完美结合。

(3)由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还有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出现和发展夯实了基础。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

一、西周时期的观念与法律详细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的详细指导思想

1、出现的背景

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观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详细指导思想。

2、“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引伸为自然规律。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人间君主为了取得上天的支持,首先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管束统治者的私欲。只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满足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可以取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

(1)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2)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3)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要转折

“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开展“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要转折是中国政治观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进步,并对后世出现了重要影响。

(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出现

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观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2、“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

(1)西周“明德慎罚”是统治者的治国观念与法律详细指导思想

明德,指倡导本阶级伦理道德并用“忠”、“孝”等道德观念教化灌输百姓,使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形成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遏制犯罪。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开展刑罚时,保持克制与审慎。除不可以不杀的重要罪犯外,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宽缓处理。

(2)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夯实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观念

夏商西周何不是成文法?

成文法最早时间是在封建制社会,夏商西周时代不属于封建制社会,立法都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他们“临事设刑,不豫设法”的做法,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法的历史逐步递次推动到成文法时代。

春秋人之故此,频繁的引用制、常、典、则等各种法律形式,说明他们的时候代不存在大规模的法典。

到了战国时期,平民数量急剧上升,在社会中所占总数比例例越来越大,随着封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平民已经有了诉讼要求,在这样的时候代,法治思想就不应再表现为当政者的“临时制刑”,而需要是事前“为刑辟”,制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形式较为统一的成文法成为历史发展的肯定。

夏商周最早制定律法?

夏-《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性质基本上等同于现代的刑法典

商-《汤刑》是继夏而起的商朝在开国之初制定,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继承和发展,罪例有三百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

西周-《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又增多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

我们国内最早的保密立法最早时间是在哪个朝?

早在夏商时期,我们国内就有了保密管理人员“祕祝”。“祕”即“秘”,《说文解字》故将他解释为“神祕”。而《周礼·士师》中提及执法机关的“掌士之八成”,排第一的就是“邦汋”,又曰“邦谍”。东汉经学家郑众(?—83)解释说:“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其实就是常说的说,这部分法律规定是相关防窃密与反泄密的,算得上是有记载的最早的保密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中国的法律历经千年,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近现代,源远流长,渐序完善。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途中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这是我们国内早期法律制度的萌芽。

在夏商时期,司法制度中神罚和天判占据一定比例,但也就是在这个时候,部门法的数量渐渐增多,法律内容启动丰富,司法制度也在向前逐步递次推动。周朝时期,中国历史上首次确定了“礼刑并用”的法律制度,“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对后世的治国理论出现了非常大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社会出现剧烈变革,是中国奴隶制度一步一步瓦解、封建制度一步一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之出现变革。这一时期,达到了法律的成文化、公开化,并出现了我们国内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

同时,商鞅改法为律,出现了我们国内历史上第一部律-《秦律》。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国诸侯分别开展变法,这当中著名的变法行动就有李悝变法和商鞅变法。

秦汉时期社会得以发展,经济得以繁荣,成文法律在这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朝的统治者总结秦末动乱的根本因素,确立了“黄老无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这样的“内法外儒”的法律制度,深入透彻的影响着汉朝及以后历代封建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形式渐渐规范,律典体例趋于完备,条文规定简约清晰透明,“官当”“八议”“准五服以治罪”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创立,不仅逐步递次推动了我们国内传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我们国内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唐朝历经290年,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至鼎盛时期,《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我们国内现存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也出现于该时期。

同时,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中华文明圈国家法制文明出现重要影响的中华法系。在宋朝,随着技术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出现了我们国内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明朝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指出“刑乱国用重典”,启动进行大规模的法制建设,颁布了《大明律》。

到了清朝,经过两千多年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其法律制度集历代封建王朝之大成,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完备的顶峰,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制体系。

但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空前强化,思想文化教育的进一步腐朽,商业和市场的进一步压抑,吏治的进一步腐败,已昭示君主专制政治山穷水尽。首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启动逐步递次推动全面法制改革:吸收西方式律理论与法律制度,改革司法制度,建立近代司法机构。迈出了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点一步。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掀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之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往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追寻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自始至终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往年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党代会的形式对依法治国进行整体部署和全面规划,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意义重要,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持续性统筹逐步递次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基本格局。

法家思想的四大特点?

法家思想四大特点是: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觉得,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觉得人都拥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认为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样的一样的思想,故此,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觉得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而发展,既不可以复古倒退,也不可以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并熟悉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目前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其作用反映在法律作用上: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其实就是常说的明确物的全部权.这当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不少的人去追,但针对集市上的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全部权已经确定,不可以再争夺了,不然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大家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后目标还是为了富国强兵,获取兼并战争的成功.

1、强调以法治国是法家学说的核心。他们主张一切按法办事,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上性。在全国要人人知法、守法。要严刑重罚,使大家不敢犯法,以达到令行不允许,信赏必罚。

2、绝对尊君,强化独裁。法家主 张国 君一定要是至高无上的,臣民都只 能是 君主进行统治的工具和材料。 国 君说一不二,他,就是法。他们还主张采用一切办法加 强国 君的权力,大权完全集中于一人之手,保证君主绝对地成为国家之“主”,有效地进行专制和独裁。

3、人性好利与以法治民。法家把人性恶推向极端,觉得人人唯利是图,本性不可改。因而,不可以信任任何人。对待民众的行动,只可以用严刑峻法进行镇压,或者用高奖重赏,以利诱导,为我役使。对民众说来,知法、守法是每个人在知行上最高的要求,其他一切知识、文化和道德教育,都是没有必要要的。

思想的四大特点:重视法律、主张君主专制、主张富国强兵、用进化观点解释历史。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法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思想。它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

1.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一切一断于法。

2.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参战的途径来富国强兵。

3.强调君主专制,鼓吹集中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权于专制君主手中。

4.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作为其“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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