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和附属有哪些区别? 直属与附属二者的性质不一样。直属为直接隶属。而附属为依附、附设的意思。 直属,直接管辖或隶属。出自丁玲 《杜晚香》:“她跑出大楼,短时间内跑遍场部的...
医师资格考试
直属与附属二者的性质不一样。直属为直接隶属。而附属为依附、附设的意思。
直属,直接管辖或隶属。出自丁玲 《杜晚香》:“她跑出大楼,短时间内跑遍场部的直属机关、企业和附近的生产队。”或为属性词。直接统属的:直属部队、直属机关。直,本义不弯曲、与“枉”、“曲”相对。为直接,没有其他隶属。属,归属、隶属。
附属,依附归属。出自《后汉书•西域传•莎车》:“ 匈奴单于因王莽 之乱,略有西域 ,唯莎车王延最顶级,不肯附属。”属性词。某一机构所附设或管辖的(学校、医院等)。附属小学、附属工厂。附,外加、附带的。
直属[ zhí shǔ ]
(动)直接管辖或隶属:~机关。
附属[ fù shǔ ]
(形)某一机构所附设或管辖的:~单位|~医院|~中学。(2)(动)依附;归属:这所医院~于北京医科大学。
直属:存在一区域,归属更上一级领导。 附属:存在一区域,归属这一区域领导。
直属单位是指由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单位,例如中央直属单位是指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单位。 附属单位是指与该事业单位(或称主体单位)间除资金联系之外还存在其他联系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附属事业单位与主体事业单位当中存在预算上的拨付关系及行政上的隶属关系;附属企业一般在历史上曾经属于主体事业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事专业业务及其辅助业业务。
按照我们国内《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非财政补助收入超过其正常支出有点多的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该事业单位的详细情况,确定对这些事业单位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收入上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上缴,也就是在核定预算时,确定一个上缴的绝对数目金额;
另一是按比例上缴,即按照收支情况,确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针对上级单位来说,这些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即为附属单位缴款。
附属意思是指存在一定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附属医院是大学的临床医院。医院里的一部分疑难病和大学共同攻关。 医学院校或医学院设有附属医院和执业医院。附属医院分为直属医院和非直属医院。从高三启动,医学院校的学生就要离开校本部,到附属医院学习临床课程,涵盖理论课和实习。第五年去附属医院和实习医院实习,差不多和当医生一样。
属于隶属关系,一般附属医院是某总院的下属医院比较常见。也有xx大学附属xx医院,故此,大多数情况下俗称也就都是合作关系了。
附属医院是指高等学校附设的承担医科学教育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医院;分为直属型和帮助型两类。在中国,设于医科院校是学校临床教学的重要基地。
主要任务:从事公共医疗卫生工作;按照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临床教学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涵盖讲授临床课,详细指导见习实习、毕业实习和学位论文等。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教学工作。下设办事机构处理平日教学行政事务。有教学任务的科室大多数情况下建有教研室。满足师资条件者,由学校按照规定评审后请来担任或兼任高等学校教师或其他对应的
直属 学校和医院是上下级关系。
非直属的附属 学校和医院是伙伴关系
附属小学指的是附属于高等院校、大型厂矿机构和铁路局等事业单位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大多数情况下招收各大学教职工孩子和离退休职工的孙辈,有的时候,也称“子弟学校”,大多数情况下归上级并不是区市县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直接管辖。附属学校中校区和分校的区别和联系:
1.校区是直属本校,由本校直接管理、负责,大多数情况下由同一个校长管理,其教学和管理都纳入统一考查。学院可以作为独立的学校,同时不少大学也拥有自己下属的二级学院(与系一样)或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设置的独立学院。
2.分校属于挂着本校的牌子,独立运作,和本校的关系属于合作关系,依然不会受名校的管理管束;分校有自己的校长和管理团队Team,本校只是在部分教育资源上与其共享,或是在师资上给予一定的帮和交流。
附属小学指的是附属于高等院校、大型厂矿机构和铁路局等事业单位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大多数情况下招收各大学教职工孩子和离退休职工的孙辈,有的时候,也称“子弟学校”,大多数情况下归上级并不是区市县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直接管辖。
就是你一个大学,他附属的小学就是这两个学校是共同管理的,就是我们常常看到某某大学的附属小学就是跟这个大学。像连接的他都是共同的负责人,只不过分成了两个学校,一个大学一个小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加强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的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有关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往年]2号)、《有关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逐步递次推动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往年]63号)及《山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范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审定工作的公告》(晋卫医发[往年]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医教融合”详细指导思想,在上级部门领导下促进校委共建、校市共建、校企共建,推动直属附属医院全面协调发展,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引领区域高等医学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健康事业持续性前行。
第三条 学校与直属附属医院遵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构建灵活高效、稳定持久、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和保证机制。医院原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在医疗改革、行业管理、经费投入、干部队伍、安全稳定等方面仍全面接受原隶属部门管理。学校依托临床医学院对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 直属附属医院的准入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由学校按照办学规模和发展需求建立,需具有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资质,且有三年以上与学校合作经历才可以申请。申请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医院,须向学校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医院建立直属附属医院申请报告
(二)医院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复意见
(三)医院创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涵盖医院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及科研工作情况总结)
第五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与医院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署合作共建附属医院协议,并分别报经山西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批复同意后,新增直属附属医院增多新的法定名称,并在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备案,学校按照医院承载临床学科情况,决定授予有关医院“临床医学院”名称,并建立有关档案管理。
第七条 医院与学校建立直属附属关系后,不可以与其他学校建立直属附属关系,也不可以再与其他学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
第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院成立后,须在名称标识、官方网站建设等方面予以标注并根据学校要求的名称全部权和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须担负学校下达的各种教学任务,并能有效组织教学活动。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对各医院教学工作进行详细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建立长时间稳定的临床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成立教学工作详细指导委员会;按照教学需求设置规范的教研室,建立对应教学团队Team并坚持集体备课制度、试听试讲等制度,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教师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热爱学生,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授课时,要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质上。在详细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和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要将医德教育与职业精神的培养贯穿教学整个过程,培养学生关爱患者、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处理临床实质上问题的能力,真真切切保证教学任务安全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途中要实时发布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改革,可向学校申报校级教改课题或通过学校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改革课题。直属附属医院要为教师申报教学改革课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证。
第十三条 保证学生基本教学和生活条件,建立教学办公室、教室、示教室、教研室、学生值班室、阅览室、活动室、宿舍、食堂等教学设施,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成立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学生思想政治一对一辅导员,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等平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建立满足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所需的学科实验室与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按教学需求配备教学用仪器、教具、模型等设备。
第十五条 规范医学教育教学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医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医院的教学活动进行督查详细指导。学校定期进行巡回教学详细指导,帮附属医院提高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享有学校在教学科研设备的税收、购置、使用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持续性加大教学经费投入,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和提升教学人员待遇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专家定期对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查评价,并依据《山西医科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予以对应的奖惩。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加强师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参加教学的医院职工可按照自己的专业技术职务向学校申请参加评审对应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按照学校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选派责任心强、工作仔细负责、具有丰富临床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带教老师。担负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要合理,一定要包含教授和副教授,原则上要求脱产带教,脱产这个时间段应享受不小于医院同期医务工作者平均水平的待遇;担负实验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师需具有中级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负临床实习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师应由住院医师完成。
第二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对担负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课题申报、科研经费支持、考查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学校制定的各种师资培训计划和方案均对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师适用。
第二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相关领导的选拔任用,按照学校签署的合作共建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负责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的院领导副职,可按照需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有关向直属附属医院选派挂职干部的工作办法》,选派干部到直属附属医院挂职担任班子成员副职(不占所在医院干部职数),推动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也可以选派干部来学校挂职担任处级或科级职务,详细办法由附属医院参照学校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需要按照学校统筹规划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详细开展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研究生详细指导教师资格,学校严格根据《山西医科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详细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进行遴选。
第二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充裕的经费保证,可为研究生建立专项经费,也可以给予科研经费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需要严格根据《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硕士科学学位培养工作开展细则(试行)》、《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开展细则(试行)》、《山西医科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山西医科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等文件要求,仔细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培养的研究生,在读这个时间段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及参评奖项,作者单位须署名为“山西医科大学”或“山西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
第六章 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三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按照学校统筹规划和要求,结合区域卫生服务特色、地方性疾病和医院优势学科等实质上情况,做好科研规划。一步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和科研管理体制,促进医、教、研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第三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依托学校科研资源优势,鼓励教师积极申请或参加学校各级各种科研项目,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相关部门要为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做好详细详细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设立科研专项经费,为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开始、配套和奖励经费,同时应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为提升医院科研能力、培养优质的研究生、提升本科学教育学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撑和学术氛围。
第三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及参评奖项,作者单位应署名“山西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
第三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规定,制订医院科技奖励开展细则,鼓励临床教师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高等级科研成果,充分改变临床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三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持续性提高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提高科技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和表现。
第三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依托自己优势临床学科,凝练和重建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临床研究方向,遴选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基础扎实、有很强发展潜力的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争取建成为省级、国家级重点专科。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选拔培养,重点培养、选拔和扶持青年科研创新骨干,建设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学科人才梯队,将学科建设成效纳入医院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考查详细指导医院学科建设工作,并吸纳高水平学科建设人才加入学校学科建设团队Team,共同提高校院学科建设水平。
第七章 直属附属医院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办学规模和发展需求制定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师资、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建设目标,并定期组织专家对附属医院进行考查,如不达标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由学校按程序提出解除直属附属医院关系。
第三十九条 因考查不合格或其他因素直属附属医院自愿解除附属关系,需经医院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双方意见达成完全一样后,由提出方报请山西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复同意后,解除学校与医院直属附属关系,医院不可以再使用“山西医科大学”任何标识。
第四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如有已经在担负的教学、科研等学校任务,需履行成功后才可以解除附属关系,或根据双方解除附属关系书面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医科大学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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