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金额是纳税的金额,发票为什么要核销

核销金额是纳税的金额,发票为什么要核销

核销金额是纳税的金额?

  发票的核销金额,从长远一个时期看是纳税的金额。但是,当期的发票核销金额不是当期的纳税金额。因为当月领用的发票未必当月用完。

  发票核销有两层含义:

  一个是监督企业开具发票是不是按规定在内容框中填写并开具,是否有违规开具发票的情况,如漏项、错开、替开、没有顺序开具发票等情形;

  另一个是抄报开具发票的金额,以便和企业纳税的情况相对比,监督企业是不是足额纳税。

  普通发票核销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验旧核销时,一定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验旧明细表》(一式两份);

  2、《发票领购簿》;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都联次);

  4、已填开红字普通发票的,带上原发票联或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

  5、已使用普通发票采集软件的,纳税人需报送有关电子开票数据。

  二、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申购表》应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作初次申购留备)[一式一份];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检查核验;

  4、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明检查核验;

  5、税控IC卡(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购买税控发票提供)。

请问广大老师,发票在那些情况下需核销,核销要提供什么资料?

注销公司需的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私章,财务章,发票章(假设有,),法人及股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3份,纳税注意事项,全部做过的工商税务变更公告单(假设做过工商税务的变更信息),法人U盾,地点位置挂靠协议书。

公司注销基本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第1个步骤、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所需资料:国地税正副本;本年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报告;在内容框中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假设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第2个步骤、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所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公司原始档案;到工商局领取表格第3个步骤、登报公告信息(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所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告信息内容第4个步骤、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所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清算报告;工商局领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档案第5个步骤、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代码证原件(正副本)第6个步骤、公司注销成功

个人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个人呆账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通过一定的程序核销公司已经确认没办法收回的坏账,以提升公司的财务健康水平。

详细的管理办法涵盖:

1. 核销前要对坏账进行审批,并经财务部门的审查核验确认;

2. 按照财务准则的相关规定,核销的金额一定要是公司已经确认没办法收回的坏账,不可以产生欺诈行为;

3. 核销时需记账记录,并在报表中进行披露;

4. 坏账核销后还需进行监控,若有收回的可能,一定要在对应这个时间段内对已核销的坏账进行调整。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担负风险和损失,满足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基本信息

中文名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公布机构财政部法律政策类型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金融企业经采用全部可能的措施和开展必要的程序后面,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有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还是没有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可以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要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没办法取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都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与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够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担负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没办法收回的债权;

(七)因为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可以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然也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越2年以上还是没有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然也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为执行困难等因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停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停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按照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没办法追偿的剩下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因素,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没办法收回的债权。

(十)因为上面说的(一)至(九)项因素借款人不可以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获取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没办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出现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因为上面说的(一)至(十)项因素,没办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没办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因为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没办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没办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出现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出现巨额亏损,已经顺利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越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越23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致使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用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针对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没办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针对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结束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没办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没办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没办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以按照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这当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能超出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公告》(银发[往年]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种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二条 经采用全部可能的措施和开展必要的程序后面,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还有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下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下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要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没办法取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都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下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相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下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够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担负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没办法收回的剩下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没办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没办法追偿的剩下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因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丢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没办法收回的剩下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涵盖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没办法收回的剩下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后经追索1年以上,还很多于6次追索,仍没办法收回的剩下款项。

(十)针对单户本金余额在往年元及以下的,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后经追索180天以上,还很多于6次追索,仍没办法收回的剩下款项。

第三条 经采用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开展必要的程序后面,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还是没有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没办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针对有抵押物(质押物)还有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没办法收回的贷款;针对无抵押物(质押物)还有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没办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确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第四条呆账核销一定要遵守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查核验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五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一定要提供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涵盖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写)及审查核验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出现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法、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涵盖呆账形成的因素,采用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详细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的相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不可以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可以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大多数情况下债权和股权呆账,一定要提供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满足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满足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满足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要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满足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满足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满足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满足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满足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署的和解协议。

(九)满足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丢失没办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还有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没办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满足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面说的(一)至(九)项的有关证明。

(十一)满足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面说的(一)至(十)项的有关证明。

(十二)满足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满足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满足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涵盖电话号码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满足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涵盖电话号码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满足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满足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满足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六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一定要提供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满足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满足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四)满足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满足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满足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满足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丢失没办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有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还有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没办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满足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满足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涵盖电话号码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满足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涵盖电话号码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取提供客户清单方法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一定要提供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满足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有关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满足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没办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满足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不需要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八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因素,法院不可以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有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还有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一定要经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涵盖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因素、采用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涵盖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九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一样,只要这当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获取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停止)裁定,或虽然也有财产但很难或没办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停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条 债务人在不一样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一样,只要这当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获取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停止)裁定,或虽然也有财产但很难或没办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停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相关债权。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出现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核查验满足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查核验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可以隐瞒不报、长时间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出现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针对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详细授权额度按照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可以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查核验、审批手续,并填写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查验和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涵盖债务人不可以干预、参加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债权或者股权不可以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全部可能的措施和开展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各自不同的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措施强制干预导致逃废或者导致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该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三章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一定要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一定要查明呆账形成的因素,对确系主观因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对应的责任人,涵盖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非常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相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一定要根据呆账出现和呆账核销审批的相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一定要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查核验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虚假核销导致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或者以上级别(含降级)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需要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需要核销的呆账,因为相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时间挂账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一定要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途中发现的各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一定要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核销呆账,需要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方罗列出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需要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独自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可以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涵盖: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还了结都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按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结束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那天起已超越2年的债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全部不可以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具体安排和实质上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质上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一定要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还有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三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需要对核销后的呆账还有需要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核查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真真切切提升资产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业人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一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小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百分之20。

金融企业在会计年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呆账核销情况,涵盖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这当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业人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满足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还有需要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时间挂账等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偏,除根据相关规定对金融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处罚外,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将相关情况在金融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详细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 本办法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往年修订版)》(财金[往年]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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