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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简介: 基本概况 学院始建于1983年6月,原名邯郸职业大学,1984年10月更名为邯郸大学,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同志题写了校名,1997年更名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占地857亩,教学科研设备仪器总值1.28亿元,在学校念书生8900余人,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49名,高级职称教师232人,教授57人,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Team1个(建筑工程技术团队Team),省级教学团队Team2个(建筑工程技术和机电一体化团队Team);省级教学名师2人(郭文志、钟芳林),省、市社科青年专家5人,省三三三人才二、三层次17人,享受省、市政府津贴28人。拥有省级技术转移中心(整个省高职唯一)和物联网应用、紧固件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2016年取得世界职教院校联盟卓越奖“高等技术技能”银奖(国内高职院校取得了2金1银3铜)。 历史沿革 1983年6月建校,校名为“邯郸职业大学”。 1984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为学校题写了校名。 1985年,加入中国职业大学教育研究会,并被推选为24个理事学校之一。9月,筹办召开了河北首次职业教育研讨会。 1987年,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教育革新为发展服务计划联系中心(简称apeid联系中心),成为全国15个apeid联系中心成员中唯一的一所职业大学。 1991年,学校与邯郸市电大分校合并。 1996年,被河北教委确定为首批开始的示范性职业大学试点学校。同年,被国家教委确定为首批开始的示范性职业大学试点学校。 1997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改名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同年,学院被选为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 1998年,学院被推举为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华北分会会长单位。 2002年,学院被教育部和财政部确定为首批重点支持建设的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 2003年,学院在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取得优秀。 2007年,学院被确定为省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成为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就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 2010年, 被教育部和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 2013年通过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验收,同年蝉联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单位。 2016年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国家高质量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立项单位。 院系设置及专业、课程建设 学院现设有10个系,分别是建筑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电子信息工程系、管理系、经济系、文法系、艺术系、旅游与商贸系、食品与生物工程系、运动与健康系。 学院主动适应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产品优化升级和人才需求变化,持续性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结构,研究制定了《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紧紧紧跟我市主要产业,新调整了三个系、九个专业。现在招生专业51个,这当中国家骨干院校重点建设专业4个(建筑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装潢艺术设计、物流管理),中央财政支持的“高职学校提高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专业2个(金融保险、计算机互联网),省级示范专业7个。 在课程建设方面,现有国家精品课2门(《地基与基础》《字体设计》),《地基与基础》已升级为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省级精品课11门。研究制定了《高质量专业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已有15门高质量课通过验收。研究出台了《教师小型公司培养模式管理办法》,首批遴选了9个教学团队Team。积极开展思政课改革,出台了《思政课改革开展方案》,编辑了《课前5分钟》思政课教案。每一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原则,一步一步增多实践教学课时,提升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校企合作 现在,建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93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和实践基地67个,覆盖了精品钢材、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现代物流、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六大产业。与大唐移动共建了投资200余万元TD-LTE重点实验室;与河北银隆新能源汽车签署了协议,筹建银隆新能源二级学院;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共建邯郸知识产权学院。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获取新突破,与新兴能源装备公司、长城汽车集团等500强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每一年培养输送学生700余人;与阳光集团、美食林集团等企业联办冠名班;与东软集团大连睿创共同开展创新创业教学体系建设、创业教育在线学习平台建设。与台湾省建国科技大学等六所院校建立了教师交流、学生交换、学分互认等合作关系,派出教师35人,学生4批45人,合作开展办学项目。2016年,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研发项目25项,技术交易额达到600万元,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上亿元。最近几年来,师生共取得国家、省各种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200余项。 国家高质量院校建设 2016年4月,我院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国家高质量院校建设立项单位后,院党委高度重视,精心谋划,举全院之力,努力创建国家高质量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的创新发展行动委员会。省教育厅对我院创建工作高度重视,贾海明副厅长专程来学院大数据细分研究,对我院前期创建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省教育厅先后拨付了9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和3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学院重点项目建设。一是重点建设省厅确定的建筑工程技术、食品加工技术、机电一体化、装潢艺术设计、物流管理等5个专业和学院确定的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数控技术等3个特色专业;二是重点逐步递次推动数控技术和食品加工技术两个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争取了省、市职教集团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设备购置;三是建设银隆新能源二级学院和邯郸知识产权学院。现在,我院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举行了知识产权学历班,成立了整个省首家政校合作的“邯郸知识产权学院”,引进北京同辉等9家专利事务所入驻,已经在筹建河北(邯郸)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河北(邯郸)知识产权迅速维权中心和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审理厅。四是探索现代学徒制试点。食品加工技术专业已被确立为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五是逐步递次推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整合我院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和邯郸市物联网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邯郸市企业技术需求数据库、邯郸市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数据库,建设信息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六是建立技能大师小型公司。与我市国家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安际衡先生达成合作意向,共建磁州窑技能大师小型公司。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成立9个教师小型公司。七是开展创新创业课程。在市政府支持下,与东软睿创签署了现阶段深入互联合作的初步协议,市人社局每一年支持资金30万元,已开发创新创业课程8门,并举行了邯郸市睿创杯创新创业大赛。 学院在省厅确定的重点项目基础上,结合学院实质上,自我加压,开展了系列自主项目建设。一是开始运动康复中心项目。二是注重校内实训室建设。三是已经在筹建邯郸市建筑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展示基地,已经在组织建设邯郸市建筑行业校企合作联盟。四是谋划建设省级众创空间。 “十三五”展望 紧紧紧跟邯郸市“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精品钢材、装备制造、食品加工、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现代物流等六大产业,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厚德强技、知行合一、具备很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主动适应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产品优化升级和人才需求变化,持续性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结构。在专业设置与改革中,重点支持一批,谋划新建一批,调整压缩一批,力争高新技术及应用型专业占百分之80以上。重点打造食品加工技术、机电一体化、建筑工程技术、装潢艺术设计、物流管理、物联网应用、电子商务、运动与康复、广告设计、金融保险、会展策划、市场营销等强势品牌专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应用与研发、校企合作、社会培训、创新创业等方面与地方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开展对口服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形成“一系一品”的专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格局。
“职业教育活动周”的设立,目标是需要在全社会弘扬劳动光荣、技能珍贵、创造伟大的时候代社会风气,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氛围。
2019年5月6日至12日,2019年职业教育活动周举行,主题是“迎祖国七十华诞 展职教时代风采”。全国性活动主要涵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展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开展方案》研讨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开展方案》学习培训会、大国工匠与职教名师高端论坛等。
好。
润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拥有一支以硕士、博士为主的教师队伍。学校现有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的两大主营业务,依托师资优势,融合了面授、案例分析、项目研讨、师生互动、能力拓展还有场景模拟等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完善的教学整个过程跟踪测控及教师评估体系,高品质的教学质量。
润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坚持为考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改善全面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推动民族的健康产业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也为考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明方向。
润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宗旨-“用心做服务,用心做教育,用心做健康”。服务好每一位考生,让每一位考生学带来一定用,更为每一位考生送去健康。
总则: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需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公众的监督。
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需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需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需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需要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并熟悉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持续性提升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需要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循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需要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需要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升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需要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
第十一条律师需要遵循律师协会章程,真真切切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一定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作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可以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可以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可以违反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导致损失的,需要担负对应责任。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需要遵循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及时提交法律文件、及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可以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可以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标,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可以向上面说的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可以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法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可以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可以利用这样的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可以伪造证据,不可以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可以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相关的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需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可以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需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可以有意或恶意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做不合适的表达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达到委托目标的方式。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不允许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更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全部师事务所不可以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唯有全部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需要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还有与委托人约定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相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需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需要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果确实需要特别授权,需要事先获取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可以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可以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需要谨严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可以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可以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可以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可以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律师需要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可以帮助委托人开展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律师与同行当中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律师需要遵循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规则和程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律师需要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共同提升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讲解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法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可以以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可以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法,招揽业务;
2.不可以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法承揽业务;
3.不可以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可以在名片上印有各自不同的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还有所获荣誉等;
5.不可以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取的费用水平竞争某一个法律事务。
附则
第四十五条针对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按照本准则制订开展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那天起开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性提升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途中的都行为。
第三条律师需要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仔细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循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一定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夯实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一定要遵循宪法,遵循法律、法规,在都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一定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一定要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当中还有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中需要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升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一定要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循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需要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并熟悉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取的费用方面应遵循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执业纪律:
(一)不可以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可以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可以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可以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五)不可以接受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可以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可以采取挑词架讼的方法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可以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九)不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取的费用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十)不可以违反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取的费用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循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执业纪律:
(一)不可以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可以对上面说的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可以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规则和程序,采取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可以采取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可以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可以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面说的人员行贿;
(六)不可以带上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相关的信息;
(七)不可以代理自己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循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执业纪律:
(一)不可以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也还是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
(二)不可以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有意或恶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和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可以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可以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可以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可以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可以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八)不可以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当中的关系方面应遵循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执业纪律:
(一)不可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可以以各自不同的方法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可以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加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当中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完全一样时需要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可以采取下方罗列出来的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前赴后继压价收取的费用或者不收取的费用;
3、给委托方相关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达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当中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循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可以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可以帮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可以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担负部分或都赔偿费用。需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按照《律师惩戒规则》的相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需要建立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司法部之前制定的相关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范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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