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自己开会计师事务所赚钱吗

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自己开会计师事务所赚钱吗

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什么条件?

按照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往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部分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很多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限责任公司需五个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无限合伙公司需二具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想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   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法律获取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需要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   组织。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详细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一定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有关专业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参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有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避免予部分科目标考试。   第九条 参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   五年的;   (五)国家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满足本法规定的,需要公告相关的注册   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不能注册的,需要自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   书面公告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议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获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注册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   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   知那天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但一定要满足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方罗列出来的审计业务:   (一)审核查验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   签署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担负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按照需查阅委托人的相关会计资料和文   件,察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   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拒绝出具有   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有意或恶意没有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可以对财务会计   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达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一定要根据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   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而不能指   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可能会造成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出现重   大误解,而不能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的主要内容,而不能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需要清楚的,使用前   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这个时间段,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   、债券或者不可以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   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   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的财产担负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担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很多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部分的专职从业人员,这当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故此,其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负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需要自收到申请文件那天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报国务院财政   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需要自收到备案报告那天起30日内公告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查验。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以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   (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   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   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   益,向相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   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获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   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   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意或恶意出具虚   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公告之   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需要在接到复议申请那天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作出复   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那天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   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详细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根据互惠原   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查验同意后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相关业务的,   须经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按照本法制定开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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