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考研复议有成功的吗,对考研复试成绩有异议怎么办呢和考研取消成绩复议申请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考研复议有成功的吗有一个初步认识,对...
考研专业
考研复议有成功的,考研这么重要的考试,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成绩产生误差是很少的,故此复议成功的人也是很少的,但是,只要查出来你的成绩是有问题的,既然如此那,还是可以成功的
有复议成功的,但绝对是凤毛麟角,基本上等同于中彩票一等奖的难度,目前的阅卷使用的高科技手段和原来手工阅卷不可同日而语,出错的可能性很低。
是可以提出复议的,因为目前的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成绩出来了后面假设有异议是可以提出复议的,故此,说考研复试也差不多的
写研究生论文复议申请理由时,需提供一部分详细的论据以说明你的复议申请是有理有据的。下面是一部分你可以考虑的要点:
1. 着重阐明论文初审结果的不合理之处,依据是什么。可以先列出论文初审结果的详细问题点,然后指出的是什么阐明,这些问题点的处理依然不会合理,或者在其开山的基础上没有反映你的实质上情况。
2. 说明你的研究方式或背景等方面的原理上的错误或遗漏,还有如何进行教育。你可以列举实验证据,说明试题、数据、文献等有助于研究的方面被省略或者评估不合理。
复议申请书需清晰明了地表达你的诉求和理由,下面这些内容就是一部分写作建议:
1. 开头部分:写明申请的复议事项和目标,让读者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你的诉求。
2. 事件经过:具体描述事件的经过,涵盖时间、地址位置、当事人等信息,尽量客观、准确地呈现事实。
3. 申诉理由:列举你要提出复议的详细理由,涵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并加以引证和说明。
4. 补充材料:提供与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如证人证言、照片、录音等,以支持理由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5. 结尾部分:重申你的诉求,期望复议机构可以公正、公平地审理你的申诉,并表示感谢。
最后,注意申请书的格式规范、语言简洁、逻辑清晰,尽量不要涉及个人攻击或情感化的语言,以增多申请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下面是04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目前也应该还适用。它把违纪分的很细,自己对照一下,不可以说完全没有影响。假设没计入档案可能影响的效果不是很大,但是,但凡是纪录写入档案,那想象就很深了,报考的学校最后提档时是会看的,假设发现问题,那后果你自己也很了解。教育部公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升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学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详细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督考试等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详细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学员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学员作弊其当次报名参与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学员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推后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从事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学员还有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这次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需要公开公平、合法一定程度上。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负责相关考试的详细开展,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学员不遵循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安排与要求,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需要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带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没有在规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三)考试启动信号发出前题目作答或者考后信号发出后继续题目作答的; (四)在考试途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不允许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开展其他影响考场规则和程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途中未经同意私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考试试卷、答卷(含题目作答卡、题目作答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题目作答或者在考试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表达姓名、考号或者以他方法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相关规定和制度但暂时还没有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试图取得考试试卷答案、考试成绩,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需要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带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帮助他人抄袭考试试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考试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途中使用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与考试的; (六)有意或恶意处理考试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在内容框中填写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考试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试途中或者在考后后发现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需要认定有关的学员开展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途中被发现相同的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规则和程序失控,产生大面积考试作弊情况的; (四)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帮助开展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学员及其他人员需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规则和程序,服从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的 行为: (一)有意或恶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 (二)拒绝、妨碍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学员;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第九条 学员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标考试成绩。学员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与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员,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推后学成毕业的时候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这个时间段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学员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需要终止其继续参与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与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学员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员以作弊行为取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取对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亦或是其他人帮忙参与国家教育考试是在学校念书生的,由所在学校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根据作弊行为记录并向相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仔细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需要停止其参与当年及下一年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考试时间、地址位置或者考试具体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学员题目作答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将考试试卷、答卷或者相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导致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未经同意私自修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仔细履行职责,导致所负责考场产生雷同卷的; (八)未经同意私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督考试、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作弊行为之一的,需要停止其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与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取考试资格或者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学员未能如期参与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要损失的; (三)利用监督考试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学员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学员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学员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学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未经同意私自修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学员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管理混乱、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对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产生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有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相关部门需要分别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涵盖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学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出现重要事故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学员答卷、考试成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规则和程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其他人帮忙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加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学员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有意或恶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相关考试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试途中发现学员开展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并认真记录;对学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员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员违规事实的依据,需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督考试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向违纪学员告知违规记录的主要内容,对暂扣的学员物品应在内容框中填写收据。 2012考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需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对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学员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员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产生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备案;产生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也可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产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根据前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学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途中发现学员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告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参与其他国家教育考试学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参照前款规定详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考点、考场产生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对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开展监督的情况下,需要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出现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或者直接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途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需要暂停其工作,并报对应的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学员,由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违反相关规定的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地(市)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处理结果需要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需要复核违规事实和有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需要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按照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救济途径还有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需要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学员或者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担负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核查验,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了解、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一定程度上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够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学员导致的损失,需要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需要建立学员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学员的有关信息。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需要接受社会相关方面对学员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需要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学员及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开展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开展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公务员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种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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