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规,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校规校训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规,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校规校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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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规?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规则和程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教育各位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方罗列出来的之一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细 则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煽动、开展闹事或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

1、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规则和程序、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并导致恶劣影响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学校相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冒领公私财物者,除返回脏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侵占、勒索他人财物者,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严重者,除学校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1、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导致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意或恶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导致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打加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加、提供凶器、持械斗殴者,除担负所导致的都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对应的处分。

(一)肇事者(有意或恶意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挑逗、触及对方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勇他人导致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导致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导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导致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导致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并交司法要关处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威胁者:

1、未导致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导致事端或导致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加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1、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聚众赌博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大多数情况下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旁观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赌博导致打架、斗殴或导致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对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收听、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对应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知情不报,有意或恶意隐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火警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导致火灾灾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导致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对应处分,并视情节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偷窃使用或利用他人名义谋私利者:

1、偷窃使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偷窃使用他人名义领他人钱物者,除退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变卖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他不正当手段、方式来达到个人目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暂时还没有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网络、微信、微博、贴吧、QQ等媒体非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或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高职学生旷课,按照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离开学校,一学期内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中职或五年高职前三年学生处理按在以上学时的基础上加30学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累计达下方罗列出来的学时者:

1、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0学时以上,不满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默认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文明规范,不遵循学校管理制度,扰乱课堂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违纪者:

1、夹(携)带纸条(或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违纪使用电子工具、抄袭他人考试试卷或将自己考试试卷让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考试试卷)、交换考试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人代考等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窃取考试试卷,偷改成绩,再次舞弊等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1、在学校念书园内设摊点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涵盖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为这个原因引发事端或后果者,加重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组织各种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生活作风不严肃,男女交往不可以体,品行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男女学生在学校念书园内勾肩搭背、搂抱、行为不可以体,有碍学生形象者,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念书园出现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有伤风化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作伪证者:

1、违纪事件目击者有意或恶意作伪证,并导致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纪事件参加者有意或恶意作伪证,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允许酗酒、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吸烟;在学校念书学生在规定作息时间内不可以去校外网吧、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凡住校学生晚上不在学校念书住宿,一定要事先办好请假相关手续,如违者按“夜不归宿”论处。违反上面说的规定的学生按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不归,按旷课处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不归超越规定时限且没有提到明原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除名;如果是因为犯了错误而出走的,还应追最终所犯错误,严肃处理;在学校念书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担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已受到处分者,一学期内累计受处分2次或一学年内累计受处分3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3、一学期中受通报批评2次后,又产生违纪行为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这个时间段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这一者,视情节可减轻一级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讲清事实者;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过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这个时间段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以按照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表现突出者,可早一点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方罗列出来的限制:

1、取消本年内所取得的各自不同的荣誉称号;

2、自作出处分决定那天起停止已享受的各自不同的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3、自作出处分决定那天起一年内,不准参与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

4、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5、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可以参与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可以参与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6、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根据退学学生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1、学生出现违纪事件,记过以下处分(涵盖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系部、安保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并起草文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处起草文件,由学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学生,由安保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按有关条款处理;

3、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按有关条款处理;

4、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相关系部、安保处、班级的负责人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条款处理;情况特殊的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处、安保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5、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处分意见;各种处分决定,应分别在学校、系部、班级一定范围内发布,同时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公告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表现确实很好,在受处分6个月后,可由学生自己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及所在系部同意,并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程序进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满足本规定的二十三条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呈报程序与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一样。相关材料都应该存入自己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处理违纪事件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出发,力求公正一定程度上。

在处理途中和作出处分决定一周内,允许学生自己申辩、申诉。对自己的申诉,由违纪事实查证部门受理复查。复查后如认定原处分依据了解,处分合适,应及时将作出复查结论公告自己;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应及时按处分程序上报,重表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按照情节,根据《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除特别要求外,均涵盖本项;所称“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两日内一定要离开学校,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离开学校者,交由各系、学生处、安保处强行其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同时原处分规定废止。

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校规?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修德储能 践行创新”的校训,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机电、旅游、财经、医疗卫生类专业为主体,电子信息、生物化工、交通运输类专业协调发展。为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等领域第一线培养和输送知识结构合理、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生需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需要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需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按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 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尊严;

(二) 服从学校管理,遵循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

(三) 勤奋学习,完成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 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规?

1.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有一系列的校规制度。2. 这些规定涵盖学生的行为规范、学习管理、考试制度、宿舍管理等,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规则和程序和学生的权益。3. 校规的详细内容可在学校官方网站或有关部门了解,同时学生也应该仔细遵循校规,做到文明守纪,为自己的学习和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详细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持续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路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需要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提高法制观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需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升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开展学生管理,需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担负应该做到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详细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参加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院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需要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诊断不要在学校念书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产生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保留入学资格这个时间段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核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查验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推后等正当理由的,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不是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取得的录取资格是不是真实、合乎有关规定;

  (三)自己及居民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学员档案等是不是完全一样;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不是满足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不能保证在学校念书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念书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或者以上医院诊断,一定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可以如期注册的,需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查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自不同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查,考查成绩纪录写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计成绩,考核课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选修课和体育课采取通过、不通过计成绩。考查可按照课程性质采取笔试考试、口试、实践及过程考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查、鉴定,要依据第四条及《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公约》,根据《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操行评定开展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形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病的学生,获取二级甲等或者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过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与“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查。

  第十六条凡必修课考查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统

  一具体安排进行补考,实践课程及项目课程不及格直接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新选择此课程或另选。凡必修课补考试结束之后成绩仍不及格,学生自己提出重修申请,进行课程重修。课程重修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凡补考成绩超过分数线的课程,只计60分;重修的考查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标注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在学生年考查评优及综合排名中按60分计。

  学期(学年)末按照学生取得的学成绩,决定学生升级与留、降级。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升级与留、降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院鼓励、支持、详细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完成情况计1~2学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念书二年级学生选择应征入伍,参军经历可折算跟岗和顶岗实习学分,根据正常见定的修业年限毕业,学院不可以再负责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准参与该门课程的考查,直接进入

  重修: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越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达到或超越该门课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实训课程,未完成规定的实训任务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有情况特殊不可以参与正常期末考试时,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

  《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才可以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补考同时进行,不独自组织。缓考及格者,则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需要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而未经同意私自不参与官方要求的时间的

  考查,均以旷考处理,没办法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自己写出检查,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字样,成绩超过分数线按60分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需要及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可以及时参与的,需要事先请假并取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落实《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认真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考试、就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将守信和失信登记表装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休学创业复学的、退役后复学的可以申请转专业;针对独自招生、五年制高职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以转专业。详细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转专业开展细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没办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详细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转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者以上者,应予休学;

  2、按照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越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3、对有创业要求的学生,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4、因某种特殊原因,自己申请或学院觉得需要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大多数情况下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创业需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可以超越两年。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学校念书一年级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开学校;

  2、休学学生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学校念书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要由二级甲等或者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过学院复查合格,才可以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这个时间段,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这个时间段的学生,如报考其他

  院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1、学生所取得必修课程学分,不够修业这个时间段所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申请的;

  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累计休学时间超越二年,按规定不可以继续休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越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的或意外伤残不可以坚持学习者;

  7、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8、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9、超越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10、因严重违反学院纪律规定和其他情况特殊,学院觉得需要退学者。

  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查核验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自己,并在学信网络在线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自不同的原因处理离开学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其他某种严重疾病(涵盖意外致伤)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学院按照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查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写实性学习证明;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可以申请复学。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超过分数线,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离开学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有达到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通过参与毕业后大补考,成绩超过分数线,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还有学生招生录取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法定效力的对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核查验,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帮助核查的,相关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学院应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需要取消其学籍,不可以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需要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的,学院需要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需要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学历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自己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对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规则和程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院、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规则和程序,保证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学院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依章程参加学院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循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生不可以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可以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学校念书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导致伤害的,可以依法采用或者帮助相关部门采用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学院内成立、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要按学院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需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院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行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可以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有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要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取得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生需要遵循国家和学院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在线登录非法官方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可以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可以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互联网系统。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个性化宿舍管理。学生需要遵循《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自愿组合,通过制定公约,开展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院每学年开展各种奖学金评比,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德育示范生”等评选活动,并颁发证书。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还有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需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对应纪律处分。详细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照情节轻重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取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自己档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详细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或更改有关制度,报招生与学生管理处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发布。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滨州科技职业学院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改变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加强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促进我院科研事业全面发展,按照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6年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按照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没办法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公共生活规则和程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方罗列出来的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以上处分;

(三)对在学校念书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四)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和校园规则和程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还有公共场所管理规则和程序的为首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七)对表达、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在线登录非法官方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互联网系统的给予记过或者以上处分;影响非常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6年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按照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校、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详细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学校念书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一)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循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需要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需要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规定》,结合我市实质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系指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开展文化课程、艺术特长、人文素质、学习能力、继续教育等方面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三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审批、变更审批、终止审批和平日监管、年评估、业务详细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

中山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的校规?

安违反和学校其他纪律及规定的学生或道德品质败坏的,学校按照性质,情节影响及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罗退学货上报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计入档案,并公告学生家长。

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唱好国歌,升降国旗或奏国歌,师要严肃脱帽行注目礼,不然进行批评教育,不改者是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左朴素大方外音不准穿背心,裤头不准穿拖鞋,不准留长发,女生不准烫发,不准染发,不准化妆,不准戴上首饰,不准穿高跟鞋,违者批评教育并令其改正,太度恶劣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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