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国家公务员考察录用实施细则最新和公务员考察方案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
公务员
录用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需要反映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录用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涵盖综合笔试考试、申论、面试和考察等环节。 详细来说,综合笔试考试是为了考察学员的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涵盖公务员法律法规、思想政治、行政职业能力等;申论则是考察学员的文字表达和综合分析能力;面试则是通过学员性格面貌、能力潜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是学员通过的最后一关;考察则涵盖所在单位对学员进行的调查和考察、资格审核查验等环节。 整体来说,十分严格和全面,旨在选拔具备优秀素质和能力的人才,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和过硬的工作能力。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通道入口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考察情况需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详细指导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收录取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市(地)级以下招收录取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开展,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还有有关单位需要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相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有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形提出意见。
第六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收录取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市(地)级以下招收录取机关大多数情况下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也可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差额考察人员数量与计划录用人员数量的占比大多数情况下不高于2:1。
第七条 考察时,需要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政治素质。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等情形,重点考察是不是满足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二)道德品行。注重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忠诚老实、公道正派,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形,特别要注意关注学习、工作时间之外的表现情况。
(三)能力素质。注重了解学习能力、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还有履行招聘考试职位职责需的其他能力,加强对专业素养的考察,注意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情形。
(四)心理素质。注重了解意志品质、内在动力、自我认识和了解、情绪管理
我19年上岸,公务员考察有一下步骤,初审,笔试考试,复核审查,面试,政审,体检,公示!不管哪个环节实际上都在考察,特别是政审,考察面更广,无犯罪证明,三代以内政治审核查验,征信,原单位面审,等等!
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1、民主测评
召开学员所在部门干部职工大会,采用“背靠背”民主测评,考核学员在群众中的优秀程度(优良中差或满意不满意等)。单位很大的就在一定范围进行,单位人员数量少的就在我们全体干部职工中进行。有部分地方在进行民主测评前还需学员作述职报告。
2、很小一部分谈话
考察组集体或分小组与学员所在单位或系统一定级别以上的干部分别谈话,征求各位考生对入围学员平日间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还有不够,特别是基层实践方面的评价和意见。重点会与学员单位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征求班子成员对学员自己的评价和反映情况。最后,考察组还需要集体与学员自己谈话。
3、延伸考察
假设学员自己在目前单位工作时间较短,或者没有满三年,考察组还将按照遴选需到学员之前工作的单位作延伸考察,以此更全面地了解学员最近这些年来的工作实绩。
4、查阅档案
大多数情况下是考察组中组织部门的同志会通过查阅档案再次核实学员报名情况是不是属实是否满足本次遴选录取的硬性要求、历史表现情况、是不是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作为岗位匹配度分析依据。此外还需要当面或以发函方法征求学员当地纪委,调查学员廉洁自律情况。
5、综合评定
考察组依据综合考察情况对每一个被考察对象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按照岗位匹配度,排出拟任适合人选的先后顺序,报组织部部务会进行综合评定,最后提交常委会票决。有部分地方在常委会票决前先由每一位候选人就所报岗位逐步一个个进行简短的演讲,然后票决。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一定要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工作需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具体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并熟悉,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需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需要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0周岁。
(六)满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前款第(三)、(四)、(五)项需一定程度上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需要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已经在接受相关的针对机关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或者没有影响期限的;
(五)已经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工作需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改变、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按照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法出现。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需要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涵盖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按照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根据任前公示制相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调任。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需要涵盖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计,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改变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相关待遇,按照其调任职务,结合自己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大多数情况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查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查不合格的,另外单独具体安排工作。
调任纪律
第十七条 调任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需要严格履行职责,仔细审查核验把关,不可以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可以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可以冲刺突击提拔;
(四)参与考察的人员需要认真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可以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接到改变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能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还有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按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质上,制定开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你好,公务员考察流程大多数情况下涵盖:
组织考察。招收录取机关对拟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核实其是不是满足规定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有关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
审查核验考察结果。考察结束后,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察结果进行核验,并提出考察结论建议。
集体研究。招收录取机关对考察结论建议进行集体研究,作出录用或不录用的决定。
公示考察结果。招收录取机关将考察结论建议和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补充考察。因考察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要录用等原因产生空缺的,招收录取机关可按综合成绩排名顺位递补考察人选。
期望以上信息对回答您的问题有很大帮助。
公务员考察大多数情况下涵盖以下步骤:
1. 确定考察对象:按照招收录取公告信息,确定需考察的公务员候选人。
2. 制定考察方案:按照考察对象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涵盖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时间等。
3. 开展考察:按照考察方案,对考察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涵盖听取考察对象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与考察对象进行交流等。
4. 综合评价:按照考察结果,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涵盖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方面。
5. 提出建议:按照考察结果,提出对考察对象的建议,涵盖是不是录用、是不是提拔、是不是调整岗位等。
6. 审查核验批准:考察结果和考察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审查核验批准。
7. 公示和公告:经过审查核验批准后,将考察结果和考察建议公示,并公告考察对象和有关部门。
8. 归档:将考察结果和考察报告归档保存。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公务员考察的详细流程可能因不一样地区、不一样部门而带来一定不一样,详细流程以招收录取公告信息为准。
公务员考察流程1、组织准备。相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考查任务,组成考查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查开展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查小组。考查小组一定要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各考查小组分赴相关单位对被考查人进行考察。考察大多数情况下采用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讲解、很小一部分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查小组按照考察情况,根据考查标准进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考察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查人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有证明人签字或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审查核验。考查工作班子审查核验考查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查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查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告被考查者自己,并作为决定是不是录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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