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版

贵州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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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贵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1月21日贵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29日贵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升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一定要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不是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涵盖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涵盖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全部制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开展。

  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满足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目金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取的费用,按《贵州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落实;

  (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审核查验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不要公开招标的,经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议标。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公布招标公告信息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核查验,并报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报审标底;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八)举行开标会议,发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发布标底,审核查验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公告书》;

  (十)按照《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署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未经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可以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结束日前七至十天书面公告全部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都可以申请参与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对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与投标。

  没有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核查验合格后才可以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按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不可以转包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况;

  (三)最近几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者应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二)投标书一定要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四)对招标文件提出更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该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

第四章 标  价

  第二十一条 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可以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可以泄露。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这当中材料设备价格按照市场价或参考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式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

  (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一定程度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自不同的技术参数满足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满足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式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取的费用合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没有按规定在内容框中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投标书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与开标会议;

  (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途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公告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这当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

  (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未经同意私自采取议标方法招标的;

  (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

  (四)转包工程的;

  (五)投标单位投标后,因为招标单位的原因而停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

  (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修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

  (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没办法定依据拒绝签署合同的;

  (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这当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投标途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促使其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

  (四)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没处罚全部采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商独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省同胞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开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建筑法开展细则全文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开展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需要遵循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需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满足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升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不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开展统一监督。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可以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获取规划许可证;

(三)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详细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十五日内,对满足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需要自领取施工许可证那天起90天内开工,因故不可以按期开工的,需要向发证机关申请推迟;推迟以两次为限,每一次不能超出90天。既不开工又不申请推迟或者超越推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自停止施工那天起30天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报告;停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报发证机关核查检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可以按期开工或者停止施工的,需要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现在的具体情况。因故不可以按期开工超越六个月的,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满足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有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顺利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一样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核查验合格,获取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需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需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担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招标投标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可以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律的相关规定。

发包单位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公布招标公告信息,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还有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需要在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公开进行。开标后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要求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教师注册公司违反了哪条规定?

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国家规定,从事、参加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注册公司违反了《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和《教育部门招生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教育法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教育资源开办培训机构或者变相提供与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内容一样或者类似的培训服务。

招生登记办法规定,不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以捏造事实、误导方法扰乱招生;不可以聚众招生或者组织群体化培训,也不可以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该公司开展教师注册业务涉及到提供学科课程培训服务,因为这个原因违反了有关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一)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级建造师单位不需要了需注销吗?

二级建造师单位不需要了需注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需要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两种方法:一是个人申请,企业版上报;或者企业通过系统直接报注销;二是省级给直接注销;已注册人员仅代表是在本单位初始注册成功人员,此人假设变更或注销了,影响不了已注册人员的信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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