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康养职业学院有什么专业,北海技工学校有什么专业可选

北海康养职业学院有什么专业,北海技工学校有什么专业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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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康养职业学院有哪些专业?

1.康养养生管理

2.养老服务与管理

3.康复治疗技术

4.康复治疗技术(中医)

5.医学影像技术

6.护理学

7.中医学

8.中医养生

9.中医康复

10.旅游管理

北海康养职业学院有护理、中医康复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与会计、健康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管理与服务、医学美容技术等专业

北海技工学校有哪些专业?

北海技工学校有烹饪,汽车维修,美容美发,机械操作等专业

北海职业学院报哪个专业能在大学念书?

北海职业学院是一所大学专科院校,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工程技术类专业 、文化艺术类专业 、医药卫生类专业 。这些专业毕业后都可以专升本继续深入学习。

北海职业学院报以下专业能在大学念书:

港口机械与自动控制、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现代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应用电子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与会计、学前教育、室内艺术设计等。

广西北海职业学院设有机电工程系、旅游商贸系、经济管理系、电子信息工程系、文化与传媒系、基础学科部、社会科学部、中专部等八个系部,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现有5大学专科业群44个高职专业57个专业方向,构建了以港口运输类专业为特色,以滨海旅游服务和财经商贸专业群为主干,以电子信息、教育和文化艺术专业群为体量的专业格局。北海职业学院是经广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国家教育部备案是北海市政府举行的唯一一所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秉承40余年办学优良传统,深受海洋文化的熏陶。先后取得“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广西区“五一劳动奖”、自治区“高校安全文明校园”、自治区“和谐学校”;自治区“卫生学校”、自治区“文明单位”、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先进集体”、北海市“园林式”单位等多项荣誉。

北海一职高有哪些专业?

北海一职高有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专业、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专业、中餐烹饪与营养膳食专业、西餐烹饪专业、高铁服务与管理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国际邮轮服务专业、计算机应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建筑装饰专业、会计专业、客户信息服务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港口机械运行与维修专业、数控技术应用专业、物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前教育专业等专业。

职高专业有高铁乘务,服装设计,计算机应用,电子商务,文秘,纺织技术,汽车维修,英语翻译,厨艺烹饪,旅游服务,酒店管理,建筑工程。

北海一职高的这个专业是很多的,涵盖经济类的,金融类的,还有就是学术,例如声乐的,体育的都拥有的。

北海职业技术学院有幼师专业吗?

北海职业学院是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举行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有幼师专业!

学院设有机电工程系、旅游商贸系、电子信息工程系、经济管理系、教育系、文化与传媒系、基础学科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等8个系部。现有港口机械与智能控制、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应用电子技术、现代物流管理、广告艺术设计、学前教育等51个专业,建有253个校内实验实训室、314个签约校外实训基地。

北海职业学院校规?

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9-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海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教育规律,持续性提升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持续性提升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需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需要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循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需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念书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需要遵循《北海职业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校园规则和程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设立院长接待日等方法,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参加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需要自觉遵循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可以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可以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在院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要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需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可以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详细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有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要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互联网,需要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非本市市区内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念书外租房住宿。学生需要遵循《北海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采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各种形式,给予对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制订《北海职业学院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需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其他人帮忙考试、替他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生活规则和程序还有公共场所管理规则和程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守程序正当、证据充裕、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合适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查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了解,证据充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自己。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院领导,党办、院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科、团委的负责人,各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满后提出申诉的,学院不能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那天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那天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自己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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